在蘇聯學校裏,紀律無論如何不應當僅僅歸結為服從和遵守表麵上的秩序。馬卡連柯寫道:“有時候,人們把特別服從的人稱為守紀律的人。當然,在絕大部分情況下,對每個人都要求能準確而迅速地執行上級機關和領導下達的命令和指示,不過,在蘇維埃社會裏僅僅用所謂的服從來說明一個人是否遵守紀律則是非常不夠的我們對每個蘇維埃公民所要求的紀律性則要複雜得多。我們要求蘇維埃公民不僅懂得為了誰、為什麼需要完成某種命令,而且要他們本身積極爭取盡可能好地完成命令。但是僅僅這樣還不夠。我們要求每個公民時刻準備完成自己的義務,而不要等待上級的命令和指示,要求他們具有主動的和創造的意誌。”②學生的紀律和文明行為的教育工作,正應當根據上述的觀點來做。把講解工作和培養學生的自覺性同組織內容豐富的實踐活動有機地結合起來,並同加強教育集體中的事業關係和個人關係結合起來,應當成為這項工作的基礎。
這些原理不僅指出了培養學生自覺紀律問題的總方向,而且可以比較具體地確定培養學生的紀律和文明行為這項工作的實質、內容和方法。
(三)學生的自覺紀律和文明行為的實質
紀律和文明行為在《學生守則》中的反映如上所述,學校紀律是學生在形成個性和準備走向生活的過程中道德表現的一個特殊方麵。學校紀律的性質,表示要使學生懂得和自覺執行學校製定的準則,包括他們在學習、勞動以及同教師、同學和成人的關係(交往)中所承擔的義務。學生執行自己義務的質量,反映在他們對“文明行為”的理解上,就這個意義來說,文明行為(來自拉丁文cultura,表示“耕種”、“加工”)應該理解為學生在掌握學習、勞動和交際的技巧和方法方麵達到十分完善的程度。自然,在培養自覺紀律的同時應當對學生的行為進行一定的磨煉,把他們的行為提高到完善的地步。
學校紀律的內容,是根據1972年蘇聯教育部部務委員會通過的就《學生守則》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來確定的。《守則》對一至三年級、四至八年級、九至十(十一)年級這三個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提出了不同的標準和要求。《守則》規定了學生在掌握知識和對待學習方麵以及在愛護學校財產、書籍和教具方麵的義務。《守則》規定學生必須積極參加小組學習、勞動和社會政治活動。《守則》還專門提到在街上和公共場所的行為規則。
從《守則》的內容可以看出,隨著學生身心的發展,必須相應提高對他們的要求。比如,一至三年級學生的守則裏有一條說:“必須實現教師和值日生的要求。”這一條對四至八年級學生就是另一個提法:“認真執行教師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的一切決定,並執行學生自治會的決議。”考慮到九至十(十一)年級的學生已經發展成熟,所以對他們提出的要求更高:“尊重教師的勞動。實現和積極支持教師的要求和學生自治會的決議。”隨著學生從一個年齡階段進入另一個年齡階段,對他們行為和活動的各個方麵的要求也都這樣複雜起來和擴大了內容。
《守則》不僅對學生行為的標準和要求作了係統的規定,而且被定為培養學生自覺紀律和文明行為的標準文件。那麼,這項工作應該怎樣進行呢?
(四)培養學生自覺紀律和文明行為的方法原理
培養學生自覺紀律和文明行為的過程的根據,是教育人格化和關於德育一般原理那兩講所談的那些教育學規律。因此,為了闡明這個過程的方法原理,必須很好地闡述在培養學生的紀律和文明行為方麵怎樣應用這些規律。
為了培養自覺紀律和文明行為,具有很大意義的是在學校裏創造一種環境,使學生在這樣的環境裏能夠感到他們現有的紀律水平和必要的紀律水平之間的內在矛盾,從而努力改進自己的行為。學校工作的整個形勢和整個作風都應當能夠促使學生遵守內部規章,並在心理上使他們產生提高自己的文明程度的念頭。烏申斯基在這個方麵的觀點至今絲毫沒有失去意義。他認為,學校培養紀律的方法應該是建立嚴謹的學習秩序,使兒童的學習達到很高的質量,並巧妙地安排兒童空閑時間,還要建立師生之間的友善關係。學生常常在內容貧乏和組織得不好的課堂上淘氣也恰恰是在這種情況下教師不得不采取表麵上執行紀律的措施--訓斥或在日誌上記下名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