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是大眾傳媒的重要收入來源,也是商業社會展開競爭、進行自我宣傳和推銷的重要領域。隨著廣告業的發展,在廣告經營和發布方麵存在的違法問題也凸現出來,損害到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和大眾傳播媒介的信譽,引起國家的重視與介入。我國在1994年10月《廣告法》正式頒布前,一直以管理條例的形式對廣告活動進行管理。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廣告管理暫行條例》,這個“暫行條例”實施五年後,直到1987年才由正式的《廣告管理條例》代替。
由於《廣告管理條例》是對廣告活動整體範圍內的一些規範,並不能麵麵俱到,所以國家工商局會同國務院各部委,重點針對食品、藥品、醫療等特殊領域的產品和服務,又先後頒布了一係列廣告管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如1992年出台的《藥品廣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出台的《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食品廣告管理辦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
《廣告法》施行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針對各類大眾傳播媒介存在的虛假違法廣告等問題,陸續組織開展對電視、報刊、廣播廣告的專項檢查,淨化廣告市場,打擊虛假違法廣告,收到了明顯成效,但這些問題僅靠幾次專項檢查是遠遠不夠的。進入新世紀後,醫療類廣告隨著民營醫院的大量創辦而異軍突起,民營醫院成為媒介廣告的重要投放客戶。來自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的信息顯示,近年來,我國藥品廣告發展迅猛,已經超過食品、房地產業,成為各類媒體最大的廣告來源。據央視CTR市場研究公司的一項調查,僅醫療廣告一項,投放額就占媒體總廣告投放額的10%以上,少數媒體甚至達到50%以上。①
與此同時,這個新興的廣告領域存在著諸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問題,如醫療廣告誇大療效,藥品廣告擅自更改審查內容,保健食品廣告宣傳治療功能,在廣告中違法使用醫療機構、醫生、專家、患者的名義和形象做證明,或以人物傳記、專題報道等新聞新式發布廣告。凡此種種,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大眾傳播媒介的良好信譽,破壞了廣告市場的正常秩序。
2001年2月5日,為加強對大眾傳播媒介上廣告活動的有序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管理局、廣播影視局(廳)、新聞出版局接到通知後,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立即對本地區的大眾傳播媒介的廣告經營和發布行為進行一次清理和檢查,督促各類大眾傳播媒介認真解決廣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端正廣告經營方向,依法經營和發布廣告,對不顧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繼續為追求本單位經濟利益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單位,要堅決依法處理。
《通知》提出七條要求:
第一,各類大眾傳播媒介的廣告宣傳要堅持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服務的正確方向,在廣告經營發布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宣傳政策,不得為追求經濟利益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第二,建立健全廣告經營管理製度和領導責任追究製。
第三,各類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經營部門要切實對本單位發布的廣告內容負責,不得因廣告經營方式的變化而放鬆對廣告內容的審查和管理。
第四,廣告發布價格統一部門管理,媒介可根據市場需求製定,明碼標價,不得隨意抬高或壓低廣告發布價格。各類大眾傳播媒介要及時將本單位廣告發布價格刊播,並將依法備案後的廣告價目表和收費辦法掛在經營場所。
第五,要求各類大眾傳播媒介嚴格控製廣告發布數量,不得隨意中斷節目插播廣告,不得隨意擴大廣告版麵。
第六,應加強對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醫療、房地產、保健食品、化妝品等廣告審查出證及其他證明文件的檢驗工作,對無出證(批準)文號、證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發布規定的廣告要堅決禁止發布。
第七,不得以任何新聞報道形式刊播或變相刊播廣告? ?不得以普及科學知識、專家谘詢宣傳等名義,介紹、推銷藥品、保健食品以及推薦醫生、醫療結構。①
這個通知對大眾傳媒廣告領域中存在的問題及提出的要求都是比較到位的,但此後卻缺乏相關立法或明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監督,使這些要求基本流於形式。
醫藥類廣告直接涉及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國家也敏感地意識到對此加強管理的重要性。我國最早頒布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出台於1993年。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發展,該管理辦法已無法全麵應對醫療廣告領域出現的各式新情況,無法真正發揮出監管作用。2003年元月,國家工商管理局、衛生部、中醫藥管理局正式對醫療廣告進行進一步的規範。其中明確規定禁止性病、癌症、乙肝等11種疾病發布廣告;禁止軍隊醫院、院內科室發布廣告;廣告不得含有不規範診療方法、藥品名稱及醫學術語;尤其禁止以新聞報道、人物專訪、專題報告的形式發布軟廣告。
在醫療廣告領域問題叢生的同時,2005年前後涉及藥品廣告、醫療器械廣告、豐胸、減肥、增高類的廣告的電視購物節目曾在大眾傳播媒體上泛濫一時,其中不乏大量虛假和違法廣告,這種情況引起消費者對電視媒體和廣告主的強烈不滿。2006年7月19日,為整頓電視購物節目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國家工商總局曾發出整頓決定,自當年8月1日起,所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暫停播出介紹藥品、醫療器械、豐胸、減肥、增高產品的電視購物節目。對節目審查不嚴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電視購物節目因此一度收斂很多,但隨著管理的放鬆,這些電視節目時又卷土重來,情況同樣堪憂,這也直接影響到電視台在受眾中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