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政府的新聞政策(3 / 3)

這些方針側重從宣傳層麵提醒新聞媒體應如何防止片麵性等問題,帶有政策指導性。政府這種批評媒介在宣傳上“刮風式”的毛病及片麵性問題的態度,與1984年胡啟立在新華社的講話中要求新聞報道不要一陣風、一刀切的宗旨基本一致。但對國內媒體而言,政府的這種要求卻有操作層麵上的難度。

眾所周知,媒體這種跟風式的報道方式的形成,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與政府的宣傳政策密切相關。根據政府宣傳機構及其宣傳政策的要求,集中策劃或集中進行某方麵的新聞報道是中國國內新聞報道的獨有特色。在這種氛圍下,新聞媒體及其新聞工作人員,對宣傳要求也是輕車熟路,習慣於貼標簽式的報道,很少提出自身的觀點或意見。很多媒介在長期以來形成的報道習慣和報道模式中,不能進行正確的自我認知,忘記媒介應有的角色,導致傳播過程中媒介能動角色的缺位,因此每當新的政策或報道任務出台時,一刀切、一哄而起的炒作風氣不僅未改,甚至在政策力度大的報道上,更有後來者居上之勢。

當然,我國的大眾傳媒發展到今天的狀況,新聞界需要反思,應在自身能力所及的範圍內,擔負起應有的責任,與政府和社會共同推動新聞改革。

2.新聞職業道德問題

我國的新聞職業道德問題突出地反映在有償新聞和假新聞兩大領域。對這些問題,政府雖製訂了某些規則,采取了一定措施,但總體而言,這些規則大多不能真正得到貫徹執行,使問題的解決大多停留在紙麵上,因此經常是“雷聲大,雨點小”。當然,政府的參與對從外部規範和監督新聞業的基本活動和行為是非常重要的,關鍵是能否跟蹤落實、有無相應的配套政策或法律上的強製力。

1991年,我國曾製定《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後又進行過兩次修改,予以進一步完善。該準則在最近一次修訂中,對新聞失實問題,從原來要求媒介“如有失實,應主動承擔責任,采取補救措施”,改為“如有失實,應主動承擔責任,及時更正”,即將“采取補救措施”改為“及時更正”。雖然隻是幾字之別,卻“表現出整個新聞界在新聞真實性問題上提高了標準,縮減了彈性,使行規更具有操作性”。但關鍵問題是,《規則》中並沒規定,如果一旦發生失實,卻根本不“承擔責任”或不“及時更正”,又該如何處理。① 在維護新聞真實性方麵,我們的規則竟如此缺乏操作性,以致有識之士呼籲“為了維護新聞的生命,為了保護被虛假新聞損害的公共利益,盡快完善規則,勢在必行”②!

當假新聞問題成為社會輿論焦點之際,政府方麵隨後出台了相應措施。1999年,新聞出版署發布《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簡稱《處理辦法》),但據此受到行政製裁的消息卻極為鮮見,與不斷出現的假新聞事件不能成正比。同樣,廣播電視業的行政法規或規章中尚未見到治理虛假新聞的相應規定,這不能不說是製度性的缺失。這一現象告訴人們,現行製度存在著一定的空白地帶,難以有效製裁和製止新聞造假行為。③ 《處理辦法》中的不嚴密還使政府在履行職責時,存在明顯的執行盲區,如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為治理紙媒體刊發假新聞提供了行政執法依據,但對於沒有直接受害者的虛假新聞應當如何啟動執法程序,卻無相應的規定。①

1999年3月25日,中宣部副部長徐光春在“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禁止有償新聞的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對有償新聞和虛假新聞現象帶來的危害和出現的原因進行了分析。他指出,出賣版麵和節目是典型的、有組織的集體有償新聞行為,是堅決不允許的;對有償新聞問題,領導要重視,強調進一步推進“兩分開”,即新聞報道活動和經營活動分開、新聞采編隊伍和經營隊伍分開,“兩不分”是造成有償新聞的重要原因,至今兩不分的新聞單位,關鍵是領導不重視,對有償新聞睜一眼、閉一眼,姑息遷就、消極對待,甚至采取強製性措施,要求記者拉廣告、搞有償新聞,帶壞了隊伍、敗壞了聲譽。他表示,1999年政府將依據有關政策法規,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要求,追究“兩不分”單位領導的責任,通過這樣的辦法解決有組織的集體有償新聞行為。至於隱蔽性的個人有償新聞行為,一旦查實,即依據有關政策法規進行處理。對那些社會性的被動有償行為,如一些單位利用各種名目向記者發紅包、開稿費、發獎金等,一律上繳,查實後,還要在媒體上公開曝光。要進一步加強兩分開製度的建設,同時,還要建立版麵管理製度、確保新聞真實性的製度等。②

同時,他批評媒介出現的虛假報道是典型的違反真實性原則和新聞職業道德的行為,並就一些小報小刊時有虛假新聞發生、影響惡劣的情況指出,究其原因有的是為追求“賣點”,個別記者和信息提供者有意造假或渲染造成;有的是為追求“轟動效應”,編輯不辨真偽,讓假新聞登堂入室。他特別談到,虛假報道危害極大,影響到新聞媒體的公信力,如果任其蔓延,將影響到人們對整個新聞媒體的信任,發展下去,是極其危險的,要求“一定要從信息源、編輯、審稿諸環節上製定製度,嚴格把關,杜絕虛假新聞的發生”。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