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高等學校個體而言,競爭的直接動機是提升辦學水平、提高在高等教育體係及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而對於整個高等教育體係而言,大學競爭的根本目的是為促進資源在各高校之間以及高等教育係統內外優化配置,促使各個高校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在動態的競爭中,激發高校辦學活力,實現高等教育係統的整體優化,更大程度地滿足國家社會經濟、文化生活以及社會個體成員的需要。也就是說,高等教育競爭的根本目的在於滿足公共利益。
五、促使我國大學良性競爭的政策建議
要建構一個充滿活力、宏觀有序的高等教育係統,必須加快建立現代大學治理結構,轉變政府資源配置方式、健全市場競爭機製、完善競爭規則,真正形成中國高校萬馬奔騰的競爭局麵,進而提高整個國家高等教育係統的國際競爭力。
(一)建立現代大學治理結構,調整政府、市場與大學間的關係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高等教育調節機製是政府調節機製、市場調節機製和高校自身調節機製三部分組成的一種複合機製。”[6]大學的治理結構必須實現從“單一治理”向“多元治理”轉變,即政府、社會、公民以及大學本身等多種主體共同參與大學活動。這種製度安排不僅有利於減輕政府負擔、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而且通過“還權於大學”,可以增強大學辦學自主權和自學活力,通過“讓權於社會”,能夠增強社會參與大學管理的積極性、主動性。[7]首先,政府要從對高校事務性管理中擺脫出來,重點放在對高等教育的宏觀管理,製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對高等教育的財政投資,製定有效的製度規則、規範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創造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加強利用信息手段的服務性引導作、提供全麵充分的信息資源等等,以促進高校之間的良性競爭與和諧發展。其次,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市場力量對大學發展中的影響,積極發揮市場在高等教育配置中的作用,同時規範市場秩序,促進高等教育市場不斷成熟;再次,進一步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同時更要健全高校責權利統一、辦學風險自擔的自律與他律機製,高等學校作為競爭主體,不僅要通過競爭獲得發展,更要能獨立地承擔競爭引起的風險和後果,不能一味地給予保護和照顧,使高校真正成為成熟的辦學主體,在競爭中獲得生存和發展。
(二)轉變政府職能與角色,促使高教資源有效配置
高校辦學資源以往主要是政府通過行政和計劃手段統一分配,分配過程帶有很重的主觀色彩,這種體製就使高校失去了競爭基礎和競爭的意義。因此,為促進大學良性競爭,應當轉變政府職能,改革高等教育資源配置機製和配置方式,增強高等教育資源分配的科學性和公平性。具體而言,一是要體現效率和效益導向,即效益高的高校得到較多的資源,效益差的高校則予以削減;二是高校財政撥款中更加強化競爭因素,必須通過公平競爭才能獲得更多辦學資源;三是加強監督,增加財政撥款的透明度最大限度,杜絕資源配置中的長官意誌和權力尋租現象;四是強化市場在高等教育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加高等教育資源投入、緩解政府財政壓力;五是進一步擴大高校資源配置的自主權和靈活性,以效益評估和財政審計取代辦學經費使用中過多過細的限製。
(三)有效運用行政杠杆手段,克服市場機製調節中的固有缺陷
單純的市場競爭雖然拉開了學校間的層次差別,但高等教育市場機製的遲滯性和辦學主體市場化行為的短視性等固有缺陷決定了不能完全寄希望於微觀主體自發杜絕盲目趨同、不當攀升乃至惡性競爭等行為。為防範高校無序競爭,避免高等教育資源整體配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重複、浪費、失衡、低效問題,以及為克服高等教育宏觀結構中可能出現的重疊、失調、紊亂、社會適應性差等現象,政府對高校競爭進行監督、控製和幹預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麵,就政府而言,對大學的控製與管理是其不可擯棄的責任;另一方麵,市場是極不穩定和無序的,大學也需要獲得政府的有效調控。”[8]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規劃、投資、評估等手段規範高等學校的辦學行為,尤其是在特殊行業、貧困地區、弱勢群體、基礎研究等方麵給予政策傾斜,引導高校及“消費者”的行為並使之符合社會發展的長遠目標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