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明治天皇(6)(1 / 2)

在經濟上,為了保證皇權擁有堅實的經濟基礎,避免受到未來國會和政黨的牽製,“皇室的財產擴大到了和全體人民的財產相差無幾的程度”。有資料顯示:1872年,皇室的土地隻有1000町步,1885年已迅速增至3.2萬町步,1894年更激增至365.3萬町步;明治天皇即位時僅繼承了約10萬日元的財產,到1889年憲法頒布時,他擁有的財產總數已達1000萬日元。甲午戰爭後,明治政府從掠得的中國巨額賠款中,一次就撥出2000萬日元給天皇。明治天皇搖身一變,成了日本最大的地主和財閥。

在政治上,模仿德國貴族製度,鞏固並擴大了日本的華族製度,封授了一批爵位,為加強統治基礎培植了一個忠心維護皇權的權貴階層。1885年重新改組政府機構,廢除太政官製度,按歐洲模式成立了內閣製。此後不久,又設立了樞密院。內閣和樞密院均由天皇直接任命和領導,保證了天皇擁有超然於議會之上的獨立地位。

在思想上,以大中小學生和軍人為主要對象,加強國家主義、天皇主義和神道思想的宣傳和灌輸,強化他們效忠天皇的意識。《幼學綱要》《軍人敕諭》以及《教育敕語》都是在這種背景下頒布的。同時,政府還采取嚴厲的措施限製出版、集會和結社等活動,依靠國家強力阻撓民權運動、維護皇權統治。

通過這些措施,日本皇權得以擴大,以皇權為核心的專製統治的權力得到鞏固,憲法出台前的準備工作基本完成。

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宣讀了頒布《大日本帝國憲法》的詔書,並把憲法授予內閣總理大臣黑田清隆。這一天是日本的傳統節日紀元節,就是傳說中神武天皇即位的日子,選擇這一天頒布憲法也的確是別有一番深意。按照憲法的規定,1890年日本國會正式成立。

《大日本帝國憲法》明文規定: “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係之天皇統治”;“天皇神聖不可侵犯”;“天皇乃國家之元首,總攬統治權,並依本憲法各條之規定行使之”等等。

總之,天皇幾乎將行政、司法、立法和軍事統帥等一切大權集於一身,與專製君主相差無幾。其中還強調:“朕承祖宗之遺烈,踐萬世一係之帝位”;“國家統治之大權,朕承之於祖宗,並傳之子孫”,以此表明天皇的地位和權力完全是因為他是神的後裔,具有神的權威,並且世代相襲,不可動搖。這對於深受神道主義思想影響的日本民眾來說無疑具有強大的震懾力。

明治憲法其實是一部封建君主思想與近代西方立憲主義相互混合、相互妥協的產物。它一方麵要“以皇室為中心”,以“使人心歸一”,確保天皇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絕對權威性和統治力;另一方麵,又要賦予人民主要是地主和資產階級一定的權利和自由,以緩和對立情緒,穩定社會基礎,反過來還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因此憲法有很多白相矛盾的地方,包含了強烈的虛偽性、欺騙性和封建殘餘思想。

美國的日本學家賴肖爾指出:“憲法自然是以天皇及其權威為中心的因為推翻德川的理由就是要恢複天皇的直接統治。但是,實際上大家並不是想讓天皇統治,而隻是要他使大臣們的決定生效而已。”一語道破了日本憲法的本質,天皇不過是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工具。

但明治憲法畢竟公開承認了民眾的基本權利,建立了具有近代立憲國家特征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機構相互分離的政權體係,“古老的亞洲,從此有了憲法、議會、選舉等等限製君權獨夫專製的法製,這無疑是一種曆史的進步。……因而明治憲法亦曾為當時亞洲其他封建國家的進步人士所憧憬或效法。”以1889年憲法的頒布為標誌,日本正式確立了近代天皇製。

值得一提的是,明治憲法規定:天皇總攬統帥權,直接領導軍部,並賦予軍令長官“帷幄上奏權”,即凡有關軍事問題,可以不經過內閣直接上奏天皇,由天皇裁決。但近代天皇製的特點是天皇很少親政,即使在禦前會議上裁決爭端,也多數是隻聽不答,所以,陸海軍名義上直轄於天皇,實際上無所約束,白成中心,在天皇權威的光環中,軍部成為真正的“權力核心”。由於內閣中設有陸海軍大臣之職,而兩者又都聽命於軍部,因此軍部勢力自然地延伸到內閣之中,對國家政治構成幹預。

在近代日本的曆史上,因軍部阻撓造成內閣垮台的例子可謂比比皆是,比如1912年,因西園寺內閣不讚成增設兩個師團,陸軍大臣辭職,而軍部拒絕推薦後繼人選,致使內閣垮台。由此可見軍部在日本內政中的地位和影響。正是由於憲法賦予軍部的特權,導致日後軍部勢力獨大,從而造成軍國主義泛濫,最終演變成殃及整個亞洲乃至世界的巨大災難。所以,明治憲法所規定的日本近代天皇製,是藩閥專政的延續和發展,其實質是借“天皇大權”之名,維護特權政閥、財閥的利益,由極少數軍閥、官僚和貴族實行的寡頭專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