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秦國的婚姻倫理觀念和婚姻製度(4)(2 / 3)

小家族家庭製度,指的是:兒子成年就與父母分開家產,另外居住,獨立生產和生活,另立戶籍的家庭製度。以四口之家為典型,父子別居,兄弟分囊,大家習以為常,不足為怪。漢朝的開國皇帝劉邦,他們家實行的就是這種小家庭製。《史記·高祖本紀》記載劉邦的一段話,頗能說明問題。劉邦說他父親:“始大人常以臣無賴,不能治產業,不如仲力。今某之業所就,孰與仲多?”兄弟比產業,說明他們早已分居;兄弟在父親麵前比產業,說明這個父親也早已和這一對兄弟分囊別居了。

然而,從睡虎地秦簡材料中,我們發現擴大家庭生活形態依然存在。睡虎地秦簡中,有一些反映當時家庭結構的珍貴資料。其中,十一號秦墓出土的《雲夢秦簡·封診式》“封守”條記載了一個住宅為一宇(堂)二內(室)、家人隻有二代四口的小家庭。而四號秦墓出土的六號和十一號木牘上的家書則記載了一個大家庭:

驚敢大心問衷,母得無恙也……錢衣,母幸遣錢五六百……驚多問新負(婦)勉力視瞻兩老。

十一號木牘正麵原文曰:

黑夫、驚敢再拜問中(衷),母得無恙也?黑夫、驚無恙也……遺黑夫錢,毋操夏衣來……

驚、黑夫兩兄弟被同時征發兵役,同編在一軍,兩人都曾寫信向母及兄長衷要錢要衣,驚在信中還提到了自己的妻女,並要求兄長照料好自己的女兒。證明兄弟三人與母親組成了一個三代同居的擴大家庭。這說明秦時的家庭類型中,擴大家庭還是存在的。

那麼,擴大家庭和核心家庭,哪一種類型占據主導型式呢?雲夢竹簡中還有一些可以反映家庭結構的材料。茲列如下:

第一組:

夫盜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

削(宵)盜,臧(髒)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與食肉,當同罪。

削(宵)盜,臧(髒)直(值)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與甲同罪。

夫、妻、子五人共盜,皆當刑城旦。

夫、妻、子十人共盜,當刑城旦。

某裏典甲曰:“裏人士五(伍)丙經死其室……”即令史某往診……與牢隸臣某即甲、丙妻、女診丙。

某裏十五(伍)甲告曰:“謁親子同裏士五(伍)丙足,(遷)蜀邊縣。”

某裏十五(伍)告曰:“甲親子同裏士五(伍)丙不孝,謁殺,敢告。”

以上九件案例中,提及的當事人家屬或隻有妻、子(女),或是父子同裏不同家,可以作為秦代多核心家庭或父子異居的佐證。

第二組:

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

戍律曰:同居毋並行。

人奴妾盜其主之父母,為盜主,且不為?同居者為盜主,不同居不為盜主。

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盜之,父已死,或告,勿聽。

“室人”乃指同一“室”內共居共食之所有人。作為社會概念上的用語,它不僅包括居住在“室”內的同一血緣者,而且還包括臣妾之類非血緣隸屬者。其次,可以把秦國這種社會觀念上之“室人”看成與現代家族社會學上“家口”相當,可知秦法中與“室人”相混的“同居”乃“獨戶母之謂也”。即“同居”者指的是居住於同一室內“家口”中,將臣妾等非血緣隸屬者排除在外的純粹同一血統成員。

以上四條中:第一條允許一家中有兩丁同時以勞役抵債而無人照料家室的可以輪流服役;第二條則要求官吏不能把共同居住的丁男同時征發邊戍,證明秦國存在成丁在兩個以上的擴大家庭;後兩條中,子已有奴妾或具備殺傷臣妾、畜產的能力,都已成年,但仍和父親共同居住。可作為秦代擴大家庭和父子同居的證明材料。

單就數量而言,秦簡中反映核心家庭或成年兒子與父母異居的材料要遠遠多於反映擴大家庭或成年兒子與父母同居的材料。

《日書》反映的“室”是按以父母為中心,子女兄弟夫婦及孫子第三代同居的三世同堂家族類型居住之結構設計的。因此《日書》作為戰國時期秦民間生活指針,反映了當時人立足於生活而形成的共同的思維結構,在此基礎上得出的“室”之家族結構—三世同堂家族類型,就是當時民間最為普遍的家族形態,也是當時人們所認同和向往的家族類型。承認三世同堂為家族類型典型,並不意味著否認諸如小型家族論者所強調的以夫婦為中心的單婚小型家族的現實存在。通過分析《日書》和木牘,一方麵可以確認三世同堂家族類型是戰國末期秦國的典型家族類型,另一方麵也應承認當已產生了與之在規模結構上都有關係的單婚小型家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