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戰國時期,秦在統治地區實行了小家族家庭製度,以前的擴大家庭形態也依然存在,但是小家庭形態已成為主流形態及發展趨向。
秦自商鞅變法,實行二男以上父子分居異財別籍的小家庭製度以後,家庭規模每戶約四口左右。以睡簡《封軫式》中的“士伍”(無爵的成年男女)甲的家庭為例:
甲家室,妻、子、臣、妾。
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小男子某。
臣某,妾小女某。
即其家有一妻、一子、一女、一奴、一婢共六口。但是,奴婢同財物,不屬家庭正式成員,所以家庭成員為夫、妻、子、女四人。《封軫式》是供官吏學習的法律文書程式,大體可以認為,這個家庭人口數目是比較典型的。對照史實,秦末劉邦一家也隻有四口,除劉邦外,還有一妻(後來的呂後)、一子(後來的惠帝)、一女(後來的魯元公主)。漢承秦製,據《漢書地理誌》載,西漢時的家庭,平均也隻四口多人。
商鞅變法,實行小家庭家族製度,符合家庭與社會發展的進步趨勢。這一變法促進了秦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秦行商君法而富強”,這是後來秦得以消滅六國統一中華的一個重要原因。
不過,秦實行小家庭製度的“家庭革命”,也帶來了一些消極後果:一是造成了“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的局麵。有錢人家在分家時可以把家產分給他兒子一部分,使其獨立生活;沒有家產的貧窮家庭,往往也沒有多餘的房子使父子分居,就隻好把成年的兒子出抵給別人做上門女婿,這實在是人們不情願事情。二是父子分家各自成為獨立的經濟單位後,傳統的家庭倫理受到了破壞,以致於出現:
借父優除,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歲語,抱哺其子,與父並倨。婦姑不悅則反唇相譏。
意思是:兒子把自己的鋤頭、耙子借給父親使用就露出施恩的神氣,母親使用兒媳的簸箕、帚把,要受到(兒媳)不客氣的詢問,兒媳婦奶著孩子不禮貌地和公公並排坐著,婆媳之間一不高興就互相對吵。
這樣,傳統的家族關係難以維持了。如何建立起新的家庭、家族倫理規範,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課題。
許倬雲先生在《漢代家庭的大小》一文指出:“主幹家庭既隻容一個已婚兒子與父母同居,其餘已婚及成年的兒子大約都分出去了。”這是十分正確的。徐氏又指出:“……秦及西漢都是行小家庭製。秦人‘異子之科’似乎終漢之世存在,直至曹魏始廢除此律,所謂‘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也’。”
居室結構與禁忌
秦代居宅建築結構的基本形態乃以牆壁為外廊,內部有“一宇二內”,即一間堂屋(客廳)和二間房(臥房)之結構為典型,這種形態延及至漢代。
睡簡甲種15-23號簡背有一段專講住宅吉凶的文書,學者或稱之為《相宅篇》。根據簡文可知,當時房屋的主體建築為“宇”,在“宇”的外圍有“池”“水瀆”等排汙設施;窗下有“井”,可供汲水之用;四周有養豬的“圂”及其他牲畜的“圈”,有蓄積糧食的“囷”,和位於房屋前後的廁所(“屏”)。此外,還有婦女的居所“小內”,男主人的居所“大內”。在“內”與“宮”之間,可能還有專供祭祀的“祠室”。“宮”“內”均有“門”,由若幹房屋組成的“裏”也有“裏門”,房屋之外有牆垣環繞,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封閉空間。簡文稱:“道周環宇,不吉。祠木臨宇,不吉。”雖然在吉凶判斷上都是“不吉”,但在實際居住環境下,房屋的四周也應有街道和祭祀社木的存在。
家庭房屋的建築結構也是有一定禁忌講究的。如“啻”章:
凡為室日,不可以築室。築大內,大人死。築右原字土加,長子婦死。築左原字土加;中子婦死。築外垣,孫子死。築北垣,牛羊死。......四廢日,不可以為室,覆屋。
甲子死,室氐,男子死,不出卒歲,必有大女子死。
同一座房屋,門的開向,也必須一致。忌諱一房多門,又朝前開又朝後開,俗謂:“鬼推磨”,大不吉利。房門門扇大小要一樣,忌一大一小。俗謂“左大換妻,右大孤寡”,亦是根據“男左女右”的本命原則,推斷妨克的。左大即男大,男大而強,所以克妻,妻死則需更換;右大即女大,女大命強,其夫必被克。女人當家做主似乎不是一件光彩的事。這在建造房屋時也有結構上的講究。如:
“夢”章:
宇東方高,西方下,女子為正。
宇左長,女子為正。
宇多於東南,富,女子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