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下午,蔡運升與西門諾夫斯基在伯力簽訂預備會議記錄。其要點為:(1)恢複1929年7月10日以前東鐵狀態;(2)由蘇改派鐵路正副局長,即日就任,東鐵理事會亦先行恢複;(3)兩國簽約後,各將國境軍隊撤退30裏,並停止軍事行動;(4)兩國簽約後,至遲不得逾兩星期,即將逮捕之僑民釋放,政治犯送出國境;(5)東北準許蘇領館及國營貿易機關於正式會議前先行恢複,(6)歐亞交通一月內恢複;(7)東鐵嗣後用人以蘇俄國籍、中國籍人為主,白俄人絕對禁用;(8)正式會議於3個月內召開。26日,西門諾夫斯基在哈爾濱發表宣言,稱中俄誤會,係有人挑撥,俄無對華野心,否則問題不會如此容易解決,將來當依中俄原來協定持平解決一切問題,以彼此有利為原則。並稱此次赴沈後將返國商陳正式會議。同日,外交部接張學良電,稱根據最近中蘇議定書恢複外交關係的規定,請轉電駐海參崴總領事許熊章、駐黑河領事韓述曾、駐伊爾次克領事管尚平,駐阿拉木圖領事楊德善等,即率領事館人員回館複任。29日,外交部發表辦理對蘇交涉經過。30日,東北政務委員會任命莫德惠為中東路督辦。31日,東鐵召開理事會,正式任命蘇方推薦的魯迭依、簡尼索夫為正、副局長。午後新局長到路局視事,以局令發表機務、車務、電務、會計各處蘇籍處長及職員,各複原職。華方副局長郭宗熙亦複任,範其光回任理事。至此,中東路事件宣告解決,中蘇雙方恢複外交關係。

國民政府頒布《大學組織法》

7月26日,國民政府頒布《大學組織法》。該法共26條,規定大學應遵照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以研究高深學術,養成專門人才。規定大學設國立、省立、市立和私立4種,大學的設立、變更及停辦,須經教育部核準。大學分文、理、法、農、工、商、醫各學院。凡具備3個以上學院者方可稱大學,否則隻能稱獨立學院。大學各學院或獨立學院各科,須分若幹學係。大學各學院及獨立學院可附設專修科。大學可設研究院。大學設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國立大學校長由國民政府任命;省立、市立大學校長,由省市政府呈請國民政府任命。除國民政府特準外,不得兼任其他官職。獨立學院設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國立學院院長由教育部聘任,省立、市立學院院長由省政府請教育部聘任,不得兼職。大學各學院設院長一人,管理院務,由校長聘任。獨立學院各科各設科主任一人,管理各科教務,由院長聘任。大學各學係設主任一人,白院長商請校長聘任,獨立學院各係主任,由院長聘任。大學各學院教員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4種,由院長商請校長聘任。大學可聘兼任教員,但人數不得超過全體教員的1/3。大學設校務會,從全體教授、副教授中選出若幹名代表和校長、各學院院長、各學係主任組成,以校長為主席。校務會議審議的事項包括:大學預算;大學學院學係的設立及廢止;大學課程;大學內部各種規則;關於學生試驗事項;關於學生訓練事項;校長交議事項等。校務會議可設各種委員會。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以院長、係主任及事務主任組織,院長為主席,計劃本院學術設備事項,審議本院一切事宜。各學係設係教務會議,由係主任及本係教授、副教授、講師組成,係主任為主席,計劃本係學術設備事項。大學職員、事務員由校長任用。大學入學資格,必須畢業於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經人學試驗及格者。大學修業年限,醫學院5年,餘均4年。大學生修業期滿,考核成績及格,由大學頒發畢業證書。私立大學或私立獨立學校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由教育部確定。大學或獨立學院之規程,由教育部遵照本法另行規定。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月14日,教育部公布《大學規程》。該規程分6章30條。規定依據大學組織法並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強調大學教育注重實用科的原則,大學的學院中必須包含理學院或農、工、商、醫各學院之一。規定了大學或獨立學院的人學和轉學資格。根據大學組織法的規定,大學各學院或獨立學院各科,得分若幹學係。大學文學院或獨立學院文科,分中國文學、外國文學、哲學、史學、語言學、社會學、音樂學及其他各學係。大學理學院或獨立學院理科,分數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生理學、心理學、地理學、地質學及其他各學係,並附設藥科。大學法學院或獨立學院法科,分法律、政治、經濟三學係。大學教育學院或獨立學院教育科,分教育原理、教育心理、教育行政、教育方法及其他各學係,大學或獨立學院有文學院或文科而不設教育學院或教育科者,須設教育學係。大學農學院或獨立學院農科,分農學、林學、獸醫、畜牧、蠶桑、園藝及其他各學係。大學工學院或獨立學院二科,分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熱工程、化學工程、造船學、建築學、采礦、冶金及其他各學係。大學商學院或獨立學院商科,分銀行、會計、統計、國際貿易、工商管理、交通管理及其他各學係。大學醫學院或獨立學院醫科不分係。規定大學各學院或獨立學院各科,除黨義、國文、軍事訓練及第一、二外國文為共同必修科目外,須為未分係之一年級生設基本課目。各學院課目分配及課程標準另定。規定各學院各科課程,采取學分製。但學生每年所修學分須有限製,不得提早畢業。該規程還規定了大學各學院或獨立學院的經費及設備,規定各科的開辦費為10~30萬元不等,每年經費為8~20萬元;規定大學或獨立學院須有相當校地、校舍、運動場、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室及其圖書、儀器、標本、模型等設備。規定大學試驗分為人學試驗、臨時試驗、學期試驗和畢業試驗4種。規定畢業論文須於最後一學年之上學期開始時,由學生就主要課目選定研究題目,受該課教授指導,自行撰述。在畢業試驗期前,提交畢業試驗委員會評定。畢業論文以譯書代之。畢業論文或譯書成績,須與畢業試驗及各學期成績合並核計,作為畢業成績。農、工商各學院學生,還須持有假期在校外相當場所實習的證書,否則不予畢業。規程還對專修科做了各方麵的規定。要求私立大學或私立獨立學院,除適用本規程外,須遵照私立學校規程辦理。該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