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司法審查製度
為保證反傾銷當局的行政權力能夠受到一定司法權力的製約而不致濫用,進一步提高歐共體反傾銷的公平性與合法性,歐共體有關法令明確規定:在歐共體采取反傾銷措施(即征收臨時和長期的反傾銷稅)後,歐洲法院和成員國法院有權對這一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在審查過程中,當事方可就反傾銷案件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包括歐洲法院和成員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或改變反傾銷當局已經采取的措施乃至歐委會或理事會已經出台的反傾銷法令。這一做法被稱為歐共體的反傾銷司法審查,為此而設計的一係列製度安排則被稱為歐共體的反傾銷司法審查製度。一、反傾銷司法審查的法律框架歐共體反傾銷司法審查沿用普通司法審查的機構、程序、範圍和標準,而沒有特別的安排。歐洲法院、歐洲初審法院和成員國法院共同行使反傾銷司法審查權。歐共體反傾銷司法審查實踐最早開始於1979年歐洲法院對日本軸承案的司法審查。在此次審理中,歐洲法院被明確承認具有受理反傾銷案件的權力。依據《單一歐洲法》成立於1989年的歐洲初審法院在反傾銷領域的職責是,負責審理除先決裁定外的大部分反傾銷案件。歐洲法院是初審法院的上訴法院,負責處理其裁決所涉及的具體歐共體法律問題。二者在歐共體反傾銷司法審查實踐過程中,通過所做出的一係列判決,確立了歐共體法中許多重要的法律原則,對歐共體反傾銷法律體係的構建發揮了重要作用。
歐洲法院是歐盟的司法機構,依據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成立於1952年,位於盧森堡。主要任務是負責解釋歐洲共同體各大條約,監督歐共體法的適用,審理成員國之間、成員國與共同體機構之間、共同體機構之間的案件,審理歐洲初審法院的上訴案件,以及對成員國國內法院就共同體法令的效力及其解釋問題所提交的請示案件做出先行裁決。
歐共體反傾銷司法審查實行兩級受理製。一方麵,針對歐委會和理事會在反傾銷程序中采取的行政行為,反傾銷案件的利益方應向歐洲法院或歐洲初審法院提起司法審查。其中,歐洲法院采取一審終審製,直接受理歐共體機構之間、成員國與歐共體機構之間的訴訟案件,並為成員國法院作先行裁決。歐洲初審法院則直接受理自然人或法人提起的反傾銷訴訟案件。另一方麵,就成員國(通常為海關當局)執行歐委會和理事會的條例或決定征收反傾銷措施的行政行為,反傾銷案件的利益方可以向成員國法院提起要求進行司法審查的申請。成員國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歐共體法。如果需要解釋歐共體反傾銷法或者裁定反傾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時,成員國法院可以要求歐洲法院作出先行裁決,再依據其先行裁決作出具體的判決。
1.反傾銷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
歐洲法院和歐洲初審法院以WTO反傾銷協議和歐共體法為主要法律依據,遵循《歐共體條約》和歐共體反傾銷條例等實體規範,以及《歐洲法院規約》、《歐洲初審法院程序規則》和《歐洲法院程序規則》所規定的標準程序規範和法院審理反傾銷行政訴訟案件的行政訴訟判例原則,對反傾銷案件實施司法管轄權。
WTO反傾銷協議
協議中的司法審查條款
WTO反傾銷協議為歐共體反傾銷司法審查提供了國際法依據。其第13條規定:“國內立法含有反傾銷措施條款的各個成員,均應設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決機構或程序,專門用於迅速審查與最終裁決和第11條所指的裁決複審有關的行政行為。此種裁決機構或者程序應當獨立於負責相關裁決或複審的主管當局。”
分析該條款,我們可以從中得出以下幾點認識:①在反傾銷司法審查的機構方麵,WTO協議提出成員方應設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裁決機構,範圍相當寬泛;②協議要求成員方建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程序,並將其放在與設立審查機構同等重要的地位;③協議為成員方反傾銷司法審查設定了最低範圍,強調將最終裁決和複審行為納入審查的範圍;④協議要求反傾銷司法審查迅速進行,以保證司法審查權的公正行使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⑤為保證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公正性,協議要求保證司法審查的獨立性。
總的說來,歐共體反傾銷司法審查製度基本符合WTO反傾銷協議第13條的要求,具有國際法層麵和歐共體法層麵上的合法性。
協議在歐共體內的效力
在歐共體反傾銷司法審查中,WTO反傾銷協議的地位比較特殊。
一方麵,WTO反傾銷協議是歐共體法律製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歐共體各機構和各成員國具有拘束力,且在效力上優於歐共體二級立法和各成員國的國內法。歐共體製定和修訂的反傾銷條例必須以WTO反傾銷協議為依據,且需與之保持一致。在實踐中,歐洲法院常常依據該協議解釋歐共體反傾銷立法和法規的一般性原則以及基本權利,用以支持反傾銷當局做出的相關裁決。
另一方麵,WTO協議對歐共體並不具有直接效力。1994年12月22日,部長理事會明確宣布:“《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根據其性質不能在歐共體或成員國法院直接適用。”歐洲法院也堅持認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直接援用GATT/WTO反傾銷協議向歐洲法院主張反傾銷當局行為違法,歐洲法院隻能依據歐共體法審理反傾銷訴訟案件。
歐共體法
歐洲法院主要遵循《歐共體條約》和歐共體反傾銷條例等實體規範,進行反傾銷司法審查。審理不同類型的反傾銷訴訟案件,依據的是《歐共體條約》的不同條款。後麵將詳細談及各訴訟類型及其法律依據。
除上述成文法之外,歐洲法院長期形成的行政訴訟判例原則也是反傾銷司法審查的重要法律依據。它們主要包括:①尊重原則。歐洲法院原則上認為,歐共體反傾銷當局對傾銷行為所做出的相關行政裁決,是其依據專門知識和經驗,對相關產品的進口狀況及其對歐洲工業的影響做出評價、判斷和預測,並對複雜的經濟形勢做出評估後做出的。為此,歐洲法院始終高度尊重反傾銷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主要審查反傾銷當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嚴格限製事實審的範圍;②比例原則(也稱相稱性原則),指行政行為的方法具有“適當性”(即適於實現法律規定的目的)、“必要性”(即對當事人和公眾利益造成的損失最小)和“比例性”(對個人造成的損害與給社會帶來的收益並非不成比例,即符合狹義的比例原則)。歐洲法院主要依此原則,審查反傾銷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共同體工業遭受的損害;③非歧視原則(也稱平等待遇原則);④公共利益原則。在反傾銷程序中,歐委會和理事會依照反傾銷條例中的“共同體利益條款”,綜合考察共同體工業及其上遊工業、下遊工業、進口商以及消費者等各方利益,將“共同體利益要求幹預”作為采取反傾銷措施的衡量標準之一。歐洲法院在判例中明確表示支持這一做法,強調反傾銷措施應符合共同體整體利益。
在審查程序方麵,反傾銷司法審查主要適用《歐洲法院規約》、《歐洲法院程序規則》和《歐洲初審法院程序規則》以及各成員國法院的審查程序規則。歐洲法院可以組成小審判庭(由3位或5位法官組成)、大審判庭(由11位法官組成)或者全體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審查程序包括書麵審理和口頭審理兩個步驟,其中書麵審理的地位十分重要。初審法院通常同時進行書麵審理和口頭審理。在判決送達後兩個月內,不服初審法院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向歐洲法院提起上訴。但歐洲法院僅對初審法院的判決進行法律審,不再進行事實審。
2.反傾銷司法審查的標準——法律審與事實審
就具體的反傾銷司法審查案件而言,行政當局是否基於恰當的法律基礎和事實基礎采取行動,是法院審查的基本問題。換句話說,反傾銷司法審查包括事實審和法律審兩個方麵。在歐共體的司法審查實踐中,後者占據主要的地位。
從具體分工來看,歐洲法院隻進行法律審,不進行事實審。歐洲初審法院可以進行事實審和法律審。
事實審
事實審是指歐洲初審法院就歐委會對反傾銷事實所作的認定進行的司法審查。歐洲初審法院尊重反傾銷當局據以作出裁決的事實認定,通常隻對事實認定作出限製性的審查。審查涉及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案件時,歐洲初審法院更是謹慎。
事實審查隻涉及兩個方麵:歐共體反傾銷行政當局據以作出裁決的事實是否基本屬實;當局對這些事實的判斷是否存在明顯的錯誤或不當。隻有對相關事實作出了明顯而嚴重的錯誤判斷時,當局才需承擔責任。“明顯錯誤”的審查標準由歐洲初審法院自行決定。在實踐中,歐洲初審法院極少裁定反傾銷當局對事實判斷不當。
值得注意的是,歐洲初審法院隻審查事實認定過程的合理性,而不審查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在審查歐委會所作事實認定是否有合理證據時,歐洲初審法院僅依據歐委會據以作出裁決的非保密信息材料,而不考慮此後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隻要事實認定明顯得到證據的支持,歐洲法院就會接受歐委會所作出的調查結論。
法律審
法律審是指歐洲法院和歐洲初審法院有權審查理事會、歐委會或成員國當局行使其決定權的作為和不作為是否具有合法性。法律審的依據是《歐共體條約》第230條,該條規定:“歐洲法院應該審查理事會和歐委會分別或聯合實施的以及歐洲中央銀行實施的除建議與意見之外的各種行為的合法性;還應該審查歐洲議會實施的意在對第三方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的合法性。”
具體說來,法律審的訴由包括“越出權限”、“違反程序規則”、“違反基礎條約或者任何與其適用有關的法律”和“濫用職權”。但在反傾銷訴訟實踐中,當事方幾乎從未以歐共體反傾銷當局“越出權限”為由提起訴訟,也很少以“違反程序規則”或“濫用職權”為訴由起訴當局。當事方通常是提出歐共體反傾銷當局違反了《歐共體條約》或與其適用有關的法律以及行政法判例原則,並以此為由要求歐洲法院或歐洲初審法院審查其違反條約的行為。
歐共體反傾銷司法審查可分為直接訴訟和間接訴訟兩種訴訟類型。前者指當事人直接向歐洲法院或初審法院提起的反傾銷訴訟,包括違反條約之訴、無效之訴、不作為之訴以及損害賠償之訴,後者指成員國法院就反傾銷司法審查案件向歐洲法院提起的予以先行裁決的要求。
1.違反條約之訴
違反條約之訴是指歐委會或成員國針對某成員國違反《歐共體條約》的行為向歐洲法院提起的訴訟程序。其法律依據是《歐共體條約》第226條、第227條和第237條。
訴訟主體和程序
對於成員國違反歐共體條約義務的行為,歐委會和其他成員國均可就之向歐洲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認為成員國未能履行歐共體條約所規定之義務,歐委會在給予該國發表看法的機會後,應就此提出附有理由的意見。如果該國在歐委會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該意見,歐委會可以將其訴至歐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