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往的判例來看,“不作為”之訴的可訴性行為既包括《歐共體條約》第249條所指的條例、指令和決定(不包括建議和意見),也可以是終裁之前做出的、妨礙當事人行使應有權利的行政行為。例如,在OFICEMEN案中,雖自1992年即已立案,但直到1996年歐委會仍未對之做出裁決。共同體申訴工業因此而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反傾銷救濟,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它們因此就歐委會的行為提起不作為之訴。
總體上,反傾銷當局通常會遵照歐共體反傾銷條例對調查各階段時間期限所作的明確規定,積極進行貿易保護,很少出現不作為的情況。即便起訴方勝訴,也可能因調查期限已過而無法強製反傾銷當局再就爭議事項作出裁決。而且,即使應起訴方之要求,反傾銷當局就爭議事項重新進行裁決,裁決結果也不見得就一定會有利於起訴方。因此,在反傾銷司法保護方麵,不作為之訴幾乎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4.損害賠償之訴
根據《歐共體條約》第288條和第235條,任何個人認為反傾銷當局違法履行職責對其造成損害,都可以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此處所指“損害”包括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
反傾銷損害賠償之訴可與無效之訴或不作為之訴合並提出,也可獨立提出。可訴性行為條件有二:反傾銷當局履行職責時,發生明顯過失且嚴重違法的行為;該行為直接對當事人造成損害。這類行為不僅限於當局正式公布的條例和決定,也包括具體的調查行為。
任何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證實當局的過失或過錯及其造成的損害、損害的性質和賠償要求,才能提起有效的損害賠償之訴。《歐共體條約》第288條沒有直接規定具體的受案範圍,依據成員國國內法的一般原則,劃定損害賠償之訴的受案範圍。反傾銷問題也不例外。
在實踐中,就反傾銷行政行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案例很少,成功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
5.先行裁決
先行裁決是指當事人向成員國法院提起訴訟,置疑反傾銷措施的合法性或要求解釋歐共體反傾銷法或其條款,成員國法院向歐洲法院轉呈該問題,提請歐洲法院作出先決裁決,再依此審理具體的反傾銷訴訟案件。
按照《歐共體條約》第234條的規定,歐洲法院有權對涉及以下事項的訴訟進行先行裁決:(a)本條約之解釋;(b)共同體機構和歐洲中央銀行法令的效力和解釋;(c)依理事會法令建立的機構的章程如此規定時,解釋該章程。如果這類問題向成員國任何法院或裁判所提出,該法院或裁判所認定判決有賴於對此作出的決定,可要求歐洲法院立即作出裁決。如果任何此類問題在成員國法院或裁判所受理的案件中提出,但其判決依據國內法不能對此進行司法救濟時,該法院或裁判所應將此案提交給歐洲法院。
歐洲法院通過先行裁決這一間接訴訟形式,對歐共體反傾銷條
節能燈案節能燈是20世紀80年代發明的綠色消費產品。飛利浦公司最早發明了節能燈的生產設備。中國科學家探索和改進了這種設備,更多采用手工技術,大大降低了節能燈的生產成本,改進了產品的外觀。於是,中國湧現出數千家節能燈企業,它們絕大多數是民營企業。
2000年5月17日,應歐洲照明公司聯合會代表飛利浦、德國的歐斯朗公司和美國在歐洲的西凡尼亞公司提出的申訴,歐委會決定對中國節能燈進行反傾銷調查,並指定墨西哥為中國的“替代國”。8月10日,歐委會對9家申請市場經濟地位的中國企業作出裁決,給予上海飛利浦亞明照明有限公司和廈門利勝公司“市場經濟地位”和另外5家“個別待遇”,認定其餘2家為非市場經濟。12月22日,由於受到中國媒體的普遍批評和置疑,飛利浦照明集團高級副總裁胡克明(Mark KHu)在北京宣布飛利浦“已經停止在歐盟生產一體化緊湊型熒光燈即節能燈”,因此撤回了反傾銷申訴。2001年2月8日,歐共體作出初裁,對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和個別待遇的8家中國企業征收0~59.6%的臨時反傾銷稅,對其他中國企業統一征收74.4%的臨時稅。2001年7月19日,理事會決定對中國的節能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8家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和個別待遇的中國企業被征收0~59.5%的反傾銷稅,其他所有中國節能燈企業被征收66.1%的反傾銷稅,為期5年。
2001年10月11日,中國常州海龍電子燈飾有限
公司、浙江陽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歐洲初審法院提起訴訟,提出理事會的終裁缺乏公正。2003年5月27日,歐洲初審法院舉行聽證會,就歐共體反傾銷條例有關內容進行辯論。10月23日,初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中國企業取消對節能燈反傾銷關稅的訴請,要求起訴方承擔相應訴訟費用。
2002年和2004年,中國輸歐節能燈相繼遭到了反吸收複審和反規避複審。2002年8月6日,歐委會接到歐盟照材合法競爭聯合會代表其下屬生產企業提交的反吸收複審申訴。10月10日,歐委會啟動對中國節能燈的反吸收調查程序。中國企業僅有廈門東林公司一家應訴。2003年11月21日,歐盟照材合法競爭聯合會正式撤銷了反吸收調查申訴。2004年3月10日,歐委會發布公告,決定終止反吸收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