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華反傾銷在立法和實踐中有嚴重的歧視性傾向,這主要體現在非市場經濟地位、“替代國方法”和“一國一稅”方法等方麵。上述傾向將長期存在,伴隨我國產品走向國際市場的漫漫征途。
2.巨大損失
反傾銷浪潮嚴重阻礙了我國產品出口的發展,直接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主要為:
反傾銷立案調查本身就會讓進口商對涉案廠商及其產品持懷疑觀望態度,它直接影響中國產品的出口交易。
反傾銷稅稅額高。受到進口國貿易保護主義傾向、“非市場經濟地位”和我國企業應訴少等因素影響,外國反傾銷當局往往依據“可獲得最佳事實”裁定對中國產品征收高額反傾銷稅,從而將其擋在國門之外。例如,歐共體對自行車征收30.6%的反傾銷稅(1993年)、墨西哥對鞋類征收165%至1105%的反傾銷稅(1993年)、美國對小龍蝦征收91.5%至156.7%的反傾銷稅(1997)和土耳其對彩電征收50%的反傾銷稅(2005年),這些都使中國產品徹底喪失了競爭力,不得不退出該國市場。
征稅時間久。反傾銷案件從立案到最終裁決,往往要曆時1年以上。反傾銷稅的征稅期一般為5年,還可以通過複審延長。其中最為典型的例子是,我國的高錳酸鉀出口產品遭遇美國、歐共體、印度等國家和地區的反傾銷時間竟長達22年,其間這些國家和地區共對之發起了20次行政複審。其中,美國自1983年至今進行了10次年度行政複審、1次新出口商複審和2次日落複審。歐共體自1986年至今進行了3次日落複審和2次期中複審。印度自2000年至今進行了1次期中複審,1次情勢變更複審。我國是世界上生產和出口高錳酸鉀最多的國家,自20世紀60年代起就在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方麵具有國際領先水平,但卻因長期被征高額反傾銷稅而受到嚴重製約,目前其產量和出口量都已大大萎縮。
反傾銷容易產生連鎖反應,影響範圍廣。一國對中國某種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就會引起該國其他行業生產商的興趣,接連對中國產品提起反傾銷申訴。例如,2005年,歐共體先後對中國活頁夾的賤金屬附件、油鞣皮革、勞保鞋、塑料袋(乙烯聚合物製品和其他塑料製品)、皮麵鞋靴、光碟和鎢電極等七種產品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金額達到8.79億美元。而一旦被一國征收反傾銷稅,中國產品往往就會迅速湧向其他國家市場,造成該國生產商的恐慌,從而引發新的反傾銷訴訟。受到這種多米諾骨牌效應的影響,我國的鬃刷、鎢製品、鞋、矽錳、炭化矽、高錳酸鉀、糖醇和矽鐵以及鋼板等產品,接連遭遇各國反傾銷調查,在出口市場上屢屢碰壁。
在反傾銷浪潮的衝擊之下,我國很多拳頭產品的出口市場不斷萎縮,直接損失達100億美元以上。出口企業經濟效益也因之不斷下滑,甚至最終停產,造成大批工人下崗失業。頻頻遭遇外國反傾銷也使得我國光碟生產等許多新興行業的發展舉步維艱,難以利用發展的大好時機取得預期的良好經濟效益。同時,頻繁的反傾銷還挫反傾銷措施何時日落?反傾銷措施意在消除傾銷對進口國工業造成的損害,不得超出必要的水平和期限。否則,就會對進口國工業造成過度保護,破壞國際貿易的自由發展,淪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
為了限定反傾銷措施的期限,WTO反傾銷協議第11條和許多國家的反傾銷法都設立了“日落條款”(sunset clause),規定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自征收之日或最近一次對傾銷和損害進行複審(包括期中複審和日落複審)之日起的五年之內自動失效,猶如日落西山。
在反傾銷措施自動失效之前,反傾銷當局可以自行或者應國內工業或其代表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的申請,發起“日落複審”(sunset review)或稱“失效複審”(expiry review)。如果複審裁決反傾銷措施失效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存在或再度發生,當局可以將措施的期限延長五年。否則,反傾銷措施將如期失效。
對於被采取反傾銷措施的企業來說,積極參與反傾銷“日落複審”,是重新拓展出口市場的重要轉折點。我國企業應積極應訴日落複審,避免陷入反傾銷稅一再延長的困境,以保住重要的出口市場。
傷了外國企業對我國投資的積極性,使我國在引進外資方麵遇到了較大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