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本來就是國家的主權象征,外國軍艦未得允許,一概不許駛入。這是國際公法,耆英根本不懂,他害怕今後英國軍艦會常駐在口岸之內,以保護商船為名,侵犯中國的主權。
四、大清戰後有可能在沿海修築防禦工事,是為了緝拿海盜,英國不要因此疑慮,也不應該進行阻攔。
各國自己修建防禦工事,其他國家根本沒有資格進行阻攔,也不會有任何疑慮。但是耆英害怕英軍會因此大動幹戈,他要落實這項條款。
五、江蘇、浙江已經停戰,消息還沒有傳到其他地區,萬一各地不知道訂立和約,導致攻擊英艦,英方不應該以此重啟戰火。
條約簽訂之後,外國軍艦根本就不允許靠近海岸線,如果英軍靠岸,遭遇中方的攻擊,那也是咎由自取。本應該由中方詰問對方意圖,如今卻變成了求對方不要因此開戰。
六、和約訂立以後,英軍要從長江沿線和鎮海撤軍,暫時駐守在定海、鼓浪嶼的英軍士兵,最好住在船上,不要上岸。
按照《南京條約》,暫時駐守在定海和鼓浪嶼的英軍士兵,可以自己選擇住在船上,或者是上岸。耆英的這條交涉,沒有任何意義,英軍也不會聽從。
七、駐守在定海和鼓浪嶼的英軍,不應該騷擾百姓,也不應該再向中國商船抽稅。
按照國際公法,暫時駐守在定海和鼓浪嶼的英軍,根本不允許騷擾百姓。至於向中國商船抽稅,《南京條約》上寫的清清楚楚,英軍根本沒有這種權力。
八、英國商人在五個口岸經商,難保與當地百姓發生糾紛,今後英國商人歸英國管轄,中國百姓歸中國管理,雙方各自管理自己的百姓,以免發生爭端。其他國家的商人,也要歸自己國家管理,不能要求中國政府處理。
這條內容實在是太要命了。按照國際公法,所有進入他國的商人,都要遵守當地的法律。廣州口岸多年來,將治外法權當成是慣例,但那畢竟沒有形成條文,可以視為官府的行政不作為。當年林維喜案件,義律援引廣州“慣例”,要求英國水手由英國審判,但這種訴求其實得不到法律方麵的支持,反而讓英國政府陷入被動。現在耆英公然將治外法權拱手相讓,為今後中國管理口岸造成了天大的麻煩,更引發整個近代處理教案的重大難題。
九、英方不得保護中國罪犯,如果中國罪犯尋求英方保護,英方應當將罪犯送交中國政府,不得包庇。
這條交涉也同樣給中國帶來了大麻煩。英國船隻在中國境內,必須接受中國的搜查,而耆英簡簡單單的“送交”二字,將中國的主權拱手相讓,反而讓罪犯們得以逍遙法外。因為耆英說了送交,卻沒有說如果英方不送交的話,又該怎麼辦。
十、如今五口通商,是特指針對英國,如果其他國家也要進入這些口岸,應當與英國進行商議。
耆英知道接下來各國都會向英國一樣,紛紛前來口岸,但這些口岸是英國人“打”下來的,萬一英國不允許,勢必又成了另一場糾紛。所以耆英的辦法是,讓其他國家找英國商議,以避免中國陷入兩難。耆英不知道向別國開放口岸,是中國自己的主權,英國根本沒有權力去阻止,也沒有權力去幹涉。
十一、開放的這五個口岸,稅率各不相同,自然應當遵照廣州的稅率執行,由戶部核準後執行。
這一條交涉內容,是最為要命的。製訂關稅是各國政府最重要的主權之一,如果連關稅稅率都要跟英方交涉,那這個國家還有什麼主權可言?耆英要求中國自己製訂關稅稅率,但他卻去與英方交涉,等於將中國的主權徹底葬送。後世李鴻章為了取消這條不平等條約,跑遍了西洋各國,吃盡了閉門羹,最終也沒能達成心願。如果不是這款交涉內容,晚清海關的關稅還能再翻一番,北洋水師的規模也將變得史無前例的龐大,清朝絕不至於在甲午海戰和八國聯軍當中一敗塗地。那樣的話,也許中國近代的曆史就能改寫。
十二、中國皇帝已經同意在條約上加蓋國璽,英國也應該同樣辦理。
《南京條約》裏並沒有加蓋國璽,條約製訂之後,英方提出了這項“請求”,道光皇帝已經同意了,所以耆英要求英方也同樣辦理。
耆英的十二項交涉意見,實在是太驚人了,把璞鼎查嚇了一大跳,這一次,輪到他目瞪口呆了。
耆英所“要求”的,竟然是英國政府做夢都想不到的治外法權和協定關稅,更出讓了大量的中國主權,那些毫無爭議的主權,現在全都拿來與英國“分享”,實在已經到了語不驚人死不休的地步。
由於《南京條約》已經簽訂,首付款也已經繳清,按照條約規定,璞鼎查不得不離開長江。但他實在舍不得到嘴的肥魚再溜走,於是急忙照會耆英。他說:
如今戰爭已經結束,本人也不再是英軍總司令,隻是一位英國大使,所以我現在的角度是完全中立的。您所提的這些交涉意見,實在是太緊要了,必須再簽訂一份新的條約(附粘本約)才能解決。隻要大清皇帝和英國女王同意,按我的意見,由我與您在廣東進行商議,重新起草一份新約,以便解決這些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