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洪武元年(1368)正月,朱元璋於應天府(今江蘇南京,即皇帝位,是為明太祖。明朝建立之初,官僚機構設置基本沿襲元朝,於中央設中書省,由左右丞相(初稱相國)總理禮、兵、刑、工六部事務。地方則設行中書省,總理地方軍政事務。另於中央設禦史台,為監察機構。
朱元璋在認真總結元朝滅亡原因時,認為“委任權臣,上下蒙蔽”①是導致元朝統治衰敗的重要根源。為此,他著手對所承襲元朝的現行官製進行重大的改革。
洪武九年(1376),強化明朝統治的改革首先從削弱地方權力開始。朱元璋下令撤銷行中書省,罷免平章政事及左右丞,而將全國分為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十二個布政使司以及南京直隸區,共計13個行政區劃,洪武十五年(1382),又增置雲南布政使司(明成祖朱棣遷都北京[原北平布政使司治所],後遂改北平布政使司為北京直隸區,尋複增置貴州布政使司,於是便為兩直隸區、十三布政使司),簡稱布政司。於布政司分置承宣布政使,職掌地方民、財兩政;提刑按察使,職掌地方司法刑獄;都指揮使,職掌地方軍事防務。三職互不統屬,各自直屬朝廷有關機構。三職合稱“三司”,將原來無事不統的行省權限,分為軍、政、司法的三權分立,以此避免地方官長的事權專擅,利於中央對地方的控製和集權。
布政使司區劃之下,簡化為府(或直隸州)、縣(或屬州)兩級,分設知府、知州、知縣為長官,均由朝廷任免。縣以下劃分為裏甲,凡110戶編為一裏,設裏長主管錢糧之事,裏甲主管差役派征之事,裏書主管稅糧等事。裏下設甲,一甲10戶,輪流充任甲長。城鎮都市中則分坊、廂,有坊長、廂長。裏、甲、坊、廂長皆由官府指任或選派。明朝由此形成了由中央到地方十分嚴密的統治網,有效地將臣民百姓控製在網中。
廢置行中書省後,地方軍、政、財及監察司法諸權悉收歸朝廷,皆集中於中書省,於是作為總領中書省的丞相之權益發膨大,這與朱元璋的本意相悖,君權與相權的矛盾隨之突出,且日趨尖銳。朱元璋認為丞相的設置弊端尤甚,“自秦以下,人人君天下者,皆不鑒秦設相之患,相從而命之,往往病及於國君者,其故在擅專威福”②。出於這種考慮,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謀逆”之罪,將專肆威福,招權納賄,生殺黜陟,不奏徑行的左丞相胡惟庸處死。旋即下令罷廢中書省,罷丞相一職不設,而將中書省及丞相之權分屬於六部,而令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由此形成朝廷內外權力高度集中於皇帝一人的統治格局,自秦朝以來千餘年的宰相製度,自隋唐以來沿襲700餘年的三省製度,終於結束於朱元璋之手。朱元璋還把廢除丞相作為“祖訓”,告誡子孫後代:“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③。宰相製度的廢止,標誌著中央專製集權統治的高度強化。
丞相罷置之後,朱元璋又對監察機構——禦史台進行改革。洪武十五年(1382),改禦史台為都察院,“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備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④。都察院設左右都禦史、左右副都禦史、左右僉都禦史,以及十三道(一布政使司為一道)監察禦史,分掌十三道,監察、檢舉各級官吏的不法行為。朱元璋賦予都察院極大的權力,“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⑤。尤其是監察禦史,雖隻是正七品官,卻“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麵劾,或封章奏劾”⑥,權力極大。朱元璋此舉旨在以小製大,以內製亂。此外還專設六科給事中,以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成為專事六部的監察機構。理刑審獄時,都察院須和大理寺、刑部共同進行,合稱“三法司”,避免“專於一司”的弊端。
軍隊建置。朱元璋於洪武初置大都督府,由大都督節製中外諸軍。洪武十三年,又改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然隻掌兵籍、軍政,不能直接統領軍隊。選授軍官之權則由兵部掌管,而調遣、發兵指揮權則握於皇帝手中。軍隊的編製為衛所,“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⑦。大體每衛5600人,置指揮使統領。每衛下轄5個千戶所,每千戶所1120人,置千戶為指揮官。每千戶下轄10個百戶所,每百戶所112人,長官為百戶。其下設二總旗,每總旗下轄5小旗,每小旗10人。府縣各衛歸各布政使司的都指揮使司管轄,其上歸統於五軍都督府。軍士另立“軍戶”之籍,且世襲,不得隨意脫籍。每逢征戰,由皇帝下旨,兵部僉發調兵之令,都督府長官則奉命統衛所兵出征。戰事結束,總兵歸還將印,兵士返歸衛所。軍製上的改革,極大地加強了皇帝對軍隊的控製。
朱元璋分置行政、監察、軍事機構,使之各自相對獨立,不相統攝,卻互為製約,其目的正在於“我朝罷丞相,置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天下庶務,彼此頡頑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⑧。由此將朝廷內外大權獨操於皇帝一人手中,專製主義中央集權因此得以空前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