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朱元璋還在其它方麵采取了諸多的加強專製統治的措施。洪武三十年(1397),正式頒行《大明律》。《大明律》前後經曆20多年,其間朱元璋曾親自裁酌,有過三次大的修訂。律文計30卷,460條,分為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內含五刑、十惡、八議各款。《大明律》簡賅,然嚴酷無比,充分維護了君主集權的利益和需要。在此之前的洪武十八年(1385),朱元璋曾親自編撰並頒行《大誥》,之後又頒行《續篇》和《三篇》。洪武三十年,從中擇重選出有關條例,附為《大明律》例。其中彙集有懲治官民貪贓受賄、侵吞稅糧、偷逃賦役、流亡逃匿等案例和淩遲、梟示、族誅等重刑。這些法典的頒行,體現了朱元璋“治亂世,用重典”的治國之術。他要求“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臣民熟視為戒”⑨,甚至規定《大明律》和《大誥》要作為學校的必修課程,師生必須背誦。這從法律上確定了君主的絕對權威。
為了稽查臣僚及百姓中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威脅自己皇權地位的言談舉止,朱元璋更采取公開的恐怖措施。他於即位前後,曾派遣心腹或檢校、僉事等下級官吏,偵察、打探臣僚暗地的言行,及時上報。洪武十五年(1382),改而設立錦衣衛,置錦衣衛指揮使,下屬南、北兩個鎮撫司,除負責侍衛、緝拿盜賊奸宄外,還“察聽在京大小衙門官吏不公不法及風聞之事,無不奏聞太祖知之”⑩。錦衣衛鎮撫司設有法庭和監獄,可隨意捕人、審訊,所用酷刑,如刷洗、抽腸、剝皮、錫蛇遊等,多達數十種。錦衣衛的設置,有效地強化了君主對臣僚、百姓的控製。
與設置特務機構一樣,廷杖亦是朱元璋威懾公卿,維護皇權的一項重要措施,而且濫用無度。凡朝臣有過失,或進諫觸怒皇帝,即於殿上杖責大臣。據《明史·刑法誌》所載,朱元璋之侄、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書薛祥等人皆被廷杖致死。不僅如此,為鞏固自己的皇權地位,朱元璋以各種罪名加害於開國功臣,胡惟庸、藍玉兩獄,受株者多達5萬餘人。翦除這些與自己同生死的功臣,“其殘忍實千古所未有”,但卻為朱元璋的獨裁徹底掃除了障礙。
朱元璋即位之初,十分重視興辦學校,自中央至地方分置國子學、州縣學、民間社學3類。洪武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置祭酒、司業、博士、助教、學正等學官。監生分官生與民生兩種。每年由州縣學按規定名額保送入國子監,主要學習《大明律》、《大誥》、四書、五經等。結業後可直接為官。與此同時,朱元璋大興尊孔,以此作為約束臣民思想言行的手段。
不僅如此,朱元璋大興文字獄,望字生義,曲解文意,而後羅織罪名,加害於人。如浙江府學訓導趙伯寧為海門衛撰《謝增俸表》中,有“作則垂憲”,被認為“則”近“賊”之音而遭誅殺。常州府學訓導蔣鎮作《正旦賀表》中,有:“睿性生知”,亦因“生”“僧”諧音而被殺。凡此種種,知識分子稍有不慎,即於文字上慘遭橫禍。
朱元璋在興辦學校的同時,也重視科舉製。洪武四年(1371),始設科取士。考試分3級:未入學的童生先參加州縣級考試,合格者入州縣學,稱為生員;省級考試為“鄉試”,每3年一試,中試者稱“舉人”;中央一級的考試為“會試”,於鄉試的次年進行,中試者再參加“殿試”,及第者即為“進士”。進士分3等:一甲賜進士及第,取3人,分別稱為狀元、榜眼、探花;二甲賜進士出身,人數不等;三甲賜同進士出身,人數亦不等。所有進士皆可任官。“卿相皆由此出”。然而科舉又以“八股取士”,即規定考試專以四書、五經的文句命題,解題則以朱熹的注為依據,不允許擅自發揮。到明中葉以後,這種答題的格式便嚴格規定為排偶分股的文體,即“八股文”。“明太祖以製義取士,與秦焚書之術無異。特明巧而秦拙耳,其欲愚天下之心則一也”。自明初開始推行的科舉取士之法,極大地禁錮了人們的頭腦。
朱元璋正是通過這一係列的措施和方法,從他即位之始,逐步加強中央專製主義集權統治,最終達到高度集中的皇權統治。
注釋
①《明太祖實錄》卷五九。
②黃佐《南癰誌》卷一○《謨訓考)。
③《明史》卷七二《職官誌一》。
④⑤⑥《明史》卷七三《職官誌二》。
⑦《明史》卷八九《兵誌一》。
⑧《明律彙編全集》卷一。
⑨大誥·頒行大誥第四十七。
⑩劉辰《國初事跡》。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二《胡藍之獄》。
《明史》卷六九《選舉誌一》。
廖燕《二十七鬆堂文集》卷一《明太祖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