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朱元璋令朝臣會商,研究製定一套固定而可行的格式,使言事者有所遵循。最後於這年十二月以《建言格式》為名,“頒示中外”。朱元璋親撰序文冠於書首。《序》中記述了茹太素上書被杖之始末,明令:“若官民有言者,許陳實事,不許繁文,若過式者,問(罪)之。”又一次從製度上禁止冗文空言。
洪武十二年(1379),朱元璋於閱讀送來的案卷時,深感內容重複繁冗,如果文字精簡,數件即可。因想:長此下去,不僅皇帝浪費時間,全國上下起草、抄寫、編訂、報送和閱覽這種案卷,又如何得了!從而聯係到元朝以吏治國,案牘繁冗,小吏借以為奸,朝廷命官反受其擺布,以致危害蒙漢統治集團利益的教訓,朱元璋痛感必須對此加以改革。因“命廷臣議減其繁文”,定為《案牘減繁式》,於這年八月頒示中外各衙,遵為定式,切實奉行。此事既關乎文風,更涉及案牘的組成,尤為杜絕吏員借案牘繁冗、因緣為奸的重要手段,是朱元璋整頓文風的進一步深化。
朱元璋嚴禁冗文浮言,格之以禁令,導之以模式,且以政府的命令大力推行貫徹,確實開了一代新風,提倡當代人寫時文(即所謂“古文”),不僅影響於民間,更重要的是使公文趨於簡明通俗,更是前所未有的善政。韓愈、柳宗元之後,朱元璋的提倡“古文”,成績甚大,影響深遠。他的提倡“古文”,決不僅是簡單的文風問題,無論從出發點、針對性和結果來看,都集中在除弊圖治上。所以他的嚴禁冗文浮言,具有極為明顯的政治性,如果說他是以政治家來改革文風,並不為過。
注釋
①朱元璋:《高皇帝禦製文集》卷十五《資世通訓序》。
②黃瑜:《雙槐歲抄》。
③《明史》卷一三六《陶安傳》。
④《明史)卷一三五《宋思顏傳附夏煜傳》。
⑤《明史》卷一二八《宋濂傳》。
⑥《明史》卷一三五《郭景祥傳附毛騏傳》。
⑦《明史》卷一三七《桂彥良傳》。
⑧《明史)卷一三七《宋訥傳附張美和傳》。
⑨朱元璋:《辯韓愈訟風伯文》。
⑩《明太祖實錄》卷一七。
《明太祖實錄》卷三九。
《明太祖實錄》卷六三。
《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明太祖實錄》卷一○九。
《高皇帝禦製文集》卷一五《建言格式序》。
《明太祖實錄》卷一一○。
《高皇帝禦製文集》卷一五《建言格式序》。
《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