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頓吏治,講求實效。張居正認為,吏治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國家機器能否正常運轉。嘉靖、隆慶年間政局混亂,其症結在於吏治腐敗,名實不符。官僚們或“大言無當者,以虛聲竊譽;倜儻伉直者,以忤時難合;而脂韋(圓滑阿諛之意)逢迎者,以巧宦(善於鑽營趨奉)取容”。他還認為,造成明中葉以後農民起義的原因是政治腐敗,官吏貪殘,所謂“吏不恤民,驅民為盜,此皆釀禍之根”。為此,張居正主張整頓吏治,裁汰一批因循苟且的官僚,獎勵一些“急功進取”的官吏。他在執政伊始,就奏請神宗實行考成法。他在上給神宗的奏疏中說:“蓋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不難於聽言,而難於言之必效。若詢事而不考其終,興事而不加屢省,上無綜核之明,人懷苟且之念,雖使堯舜為君,禹皋為佐,亦恐難以底績而有成也。”考成法規定,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對於各項章奏,都應立即轉各有關衙門執行。轉發前,“俱先酌量道裏遠近,事情緩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每月終注銷”。此外,另立兩本文簿,一本送六科備案,由各科查核執行情況,任務已執行者在冊上注鐺,未按規定執行者則糾舉上奏;一冊送內閣查考,如果發現六科所報有容隱欺蔽者,則加以舉奏。這樣,對於應辦之事,從內閣到六科,從六部到各衙門,都做到心中有數,層層考成,做到“月月考,歲有稽,不惟使聲必中實,事可責成,而參驗綜合之法嚴,即建言立法者,亦將慮其終之罔效,而不敢不慎其始矣”。
按照明朝的祖製,一切行政事務,分屬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部行政長官有尚書、左右侍郎。同時又有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科有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給事中。尚書是二品,都給事中隻有七品,但是對於六部有封駁、糾劾之權,六科實際上是六部的監察機關。內閣本來是皇帝的秘書處,事實上不負行政責任,更談不上監察責任。實施考成法之後,居正以內閣控製六科,就從立法上擴大了內閣作為中樞機構的權限,這不能不說是一創舉。考成法實施後,對於貫徹朝廷政令,特別是在整理賦稅方麵,產生的影響最大。與此同時,張居正對於用人行政方麵,也針對當時存在的弊端,提出了一些改革意見。他提出今後用人,應當“但問功能,不可拘資格”,苟“非貪婪至無行者,盡可隨才任使”。萬曆二年(1574),為了糾正當時存在的“官不久任,事不責成,更調太繁,遷轉太驟”的消極效應,張居正又推行了內外官久任法。規定:知府、知縣六年一遷,其間如發現某人不宜任某官,某官不宜在某地的,撫、按官可量行更替;各省布政使、按察使三年一遷;中央科、道、部、曹六年一遷。這樣,“藩(布政使)、臬(按察使)、守、令皆得自展”,努力盡心本職工作。他還主張慎選地方官吏。他說;“守令者,親民之吏也。”請求皇帝“勒下吏部,慎選良吏,牧養小民,其守令賢否殿最。惟以守己端潔,實心愛民,乃與上考稱職,不次擢用。若但善事上官,幹理簿書,而無實政及於百姓者,雖有才能幹局,止於中考,其貪汙顯著者,嚴限追贓,押發各邊,自行輸納,完日發遣發落”。經過一番整頓,萬曆初年吏治情況大為好轉,中央政令,一經發出,“雖萬裏外,朝下而夕奉行”。
在職官方麵,明朝在永樂十九年(1421),遷都北京後,南京仍保留六部諸寺,但多半形同虛設。嘉靖、隆慶年間曾開始裁革。萬曆三年(1575),在張居正的主持下,朝廷下令:此後南京官員出缺,非緊要者不必一一推補。經過九年的裁革,除了有名望的大官和必須的屬員以外,凡冗濫者皆裁汰之。這些都是居正任內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