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致力於賦役對象與耕地麵積的擴大,使國家有可能從民間征得更多的實物。當時有大量穀物和絹帛從諸州輸送到西京長安和東京洛陽。在糧食充足情況下,為了儲存糧食以防治荒災,隋文帝在全國各州設置義倉與官倉。義倉防小災,官倉防大災。
為了保證關中地區糧食穩定,隋代在長安、洛陽、洛口、華州和陝州等地建築了許多大糧倉,在長安、並州儲藏大量布料。
為便於征集物的集中和搬運,隋代沿著漕運水道設置了廣通、常平、河陽、黎陽、含嘉、洛口、回洛等諸倉。
585年,隋文帝采納長孫平建議,令諸州以民間的傳統組織“社”為單位,勸募社中成員捐助穀物,設置義倉,以備水旱賑濟,由社的人負責管理。由於這是社辦的倉,所以又稱為“社倉”。
595年和596年,隋文帝命令西北諸州將義倉改歸州或縣管理。勸募的形式也改為按戶等定額征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7鬥,下戶不過4鬥。其他諸州的義倉大概以後也照此辦理。義倉於是成為國家可隨意支用的官倉。
經過多年搜括蓄積,西京太倉、東京含嘉倉和諸轉運倉所儲穀物,多者曾至千萬石,少者也有幾百萬石,各地義倉無不充盈。兩京、太原國庫存儲的絹帛各有數千萬匹。隋代倉庫的富實是曆史上僅見的。反映了戶口增長與社會物質生產的上升。
農業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是土地。502年,隋文帝頒布均田法。隋代的均田製度,是計丁授田的製度。
按照規定:男女3歲以下為黃;10歲以下為小;17歲以下為中;18歲以上為丁。丁受田、納課、服役。60為老,免役。
均田法沿用北齊之製:普通農民一夫受露田80畝,一婦受田40畝,奴婢受田與良人同。丁牛一頭受田60畝,以4牛為限。又每丁給永業田20畝,為桑田,種桑50棵,榆3棵,棗5棵。不宜桑的士人,給麻田種麻。桑麻田不需還受,露田則要按規定還受。其田宅,率3口給一畝,奴婢則5口一畝。
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多者至100頃,少者30頃。京官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5頃,每品以50畝為差,至五品則為田3頃,其下每品以50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
這一土地製度,使農民占有的耕地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增加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