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唐代的農業技術及均田製度(2 / 2)

唐時的茶葉產地遍及今四川、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浙江、江蘇、江西、安徽、湖北、湖南、陝西等地,茶葉生產已是江南農業的重要部門。

唐代馬牧業興旺發達。農業和畜牧業既相對獨立又相互依賴,二者是一個具有互補性的整體。由於馬匹在社會生活交通運輸和國防軍事中的重要地位,使唐王朝高度重視馬牧業生產,為此組織和製訂了係統完整的馬政機構和製度,建立了規模宏大的監牧基地,大力開展對外馬匹貿易,采取了鼓勵養私馬的措施和政策。

為了發展社會馬牧業,唐代政府製訂了一些鼓勵民間私人養馬的政策。唐玄宗即位後,在積極發展國家監牧養馬的同時,也重視發展私人養馬,並革除一些妨礙私人養馬的弊政,實行按資產多少,把戶分為3等,不久改為9等,按戶等交稅等辦法。

這些措施減輕了養私馬戶的經濟負擔,調動了農民養馬積極性,促進了唐代馬牧業的發展。

唐代空前繁榮的社會經濟為私人養馬業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唐六典》太仆寺記載了官馬每天的飼料數量:閑馬每匹草一圍,粟一鬥,鹽六勺。監牧馬春冬季節每匹馬草一圍,粟一鬥,鹽二合。如果沒有發達繁榮的社會經濟,要進行這樣精致的飼料搭配是不可能的。

唐代貴族官僚飼養大量私馬,設置私人牧場。唐代前期實行府兵製,農民普遍要服兵役,唐代規定,府兵被征點服役,所需戎器均須自備。因此,唐代農民也普遍養私馬。

馬匹的增加是唐代馬牧業的一大景觀。唐代農田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馬拉犁在耕作,耕馬的身影隨處可見。唐德宗時,僅在關輔地區一次就市馬3萬餘匹。由此可見,唐代私人養馬業是何等的興旺發達。

唐代繼隋代實行均田製,且較隋代完備。唐高祖李淵於624年頒布的均田製,規定了一般農民受田和王公官吏受田的具體事宜,進一步明確了封建土地所有製的性質。

一般農民受田規定,凡年滿18歲以上的男女,受田一頃,其中80畝為口分田,20畝為永業田。老及廢疾篤疾者,各受口分田40畝,寡妻妾各受田30畝。

口分田一般是種植穀物的土地。農民到了有耕作能力時受田,年老體衰時還給國家一半,死後則全部還給國家,不得買賣或作其他處理。從這點來看,口分田是國家所有製性質,受田者隻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但是,自狹鄉處徙往寬鄉者,可以賣其口分田。

永業田一般不歸還國家,是有世襲權的土地,有明顯的私有性質。永業田雖然為私人所有,但這種私有權是不完整的,國家還有權變動。

王公官吏受田的名目繁多,數量也大,包括永業田、職分田和公廨田三種。

永業田是有爵位、勳位和官職的人擁有的田地。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或散官五品以上,按等級分授永業田,子孫世襲,皆免課役。

據《唐六典》記載:親王100頃;正一品60頃,從一品50頃;正二品40頃,從二品35頃;正三品25頃,從三品20頃;正四品15頃,從四品11頃;正五品8頃,從五品5頃。

職分田即職田,官員離職時,要移交後任。

京官職田的數量是:一品12頃,二品10頃,三品9頃,四品7頃,五品6頃,六品4頃,七品3頃又50畝,八品2頃又50畝,九品2頃。外官職田的數量是:諸州都督、都、親王府官二品12頃,三品10頃,四品8頃,五品7頃,六品5頃,七品4頃,八品3頃,九品2頃又50畝等。

公廨田是用作京內外各官署外公費用而設置的。

京官各司公廨田的數量是:司農寺22頃,殿中省25頃,少府監22頃,太常寺各20頃,京兆府、河南省各17頃,太府寺16頃,吏部、戶部各15頃,兵部、內侍省各14頃,中書省、將作監各13頃,刑部、大理寺各12頃,尚書都省、門下省、太子左春坊各11頃,工部10頃,光祿寺、太仆寺、秘書監各9頃。

外官各司公廨田的數量是:大都督府40頃,中都督府35頃,下都督護府、上州各30頃,中州20頃,宮總監、下州各15頃,上縣10頃,中縣8頃,下縣6頃。

唐代實行均田製以後,隨著商業經濟的發展,大批農民在喪失了土地之後,不得不做王公、貴族、豪強、地主的佃戶。隨著土地兼並之風的加劇,使得分配給農民的土地愈來愈少,終於導致均田製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