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皇家女性(3)(1 / 3)

死者的隨葬品和葬禮中燒掉的物品都是死者的私人財產 ,但到底哪些物品屬於死者 ,要由皇帝來確定。檔案材料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私人遺產是普遍現象。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收藏的 1788—1874年的死者財產清冊清楚地表明 ,即使是低級別的妃嬪 ,也有大量的私人物品。1788年的財產清冊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1788年5月25日,大學士和珅傳皇上諭旨 :容妃 (弘曆的穆斯林妃子 ,死於前一天 )的衣服、珠寶和其他物品都賞給內廷妃嬪、王公、宮人、太監和婢女。她的財產是 26日由皇帝親自監督分配的。某些物品被歸還到庫房 ,以備將來使用 ;如意、耳飾、宮帽、宮服、銀壺、鏡子、梳子和部分衣物被賞賜給了皇帝的十公主 (她是和珅的兒媳)。弘曆的三女兒和敬公主得到了部分宮廷用品、宮服和衣飾 ,數量少一些。一套被褥、衣服、頭飾和其他物品穿戴在死者身上作隨葬品。一隻銀壺、一隻銀盆、一隻銀碗、一套象牙筷子和一隻盤子被放在棺材前的祭壇上 ,作百日吊唁之用。容妃的部分物品被分配給了 10個妃嬪;還有一些賞賜給了她的親姐妹。銀子被分發給了她宮中的親隨。此外 ,男仆得到了布料 ,婢女則得到了她穿過的一些衣服。

死者的財產都是按照這種辦法處理的。財物清冊中物品最多者達 1014件 (一位貴妃的清冊 ),最少者為 106件 (嘉慶皇帝的一位未生養孩子的第四等妃嬪的清冊)。 14本清冊都 (隻有一本例外 )記載了皇帝對每件物品的處理決定。在某些清冊中 ,皇帝的決定被寫在薄薄的黃紙條上 ,粘貼在頁眉處。在另外一些清冊中,皇帝的決定被寫在物品上方的空白處。

通過分析死者財產清冊可以看出 ,沒有任何一位妃嬪擁有完全屬於自己的財產。所有的清冊似乎都記載的是無兒無女的妃嬪的財物 ,所以我們無法確定有孩子的妃嬪是否被允許把一些財物遺贈給子孫後代。同時,是皇帝本人而不是妃嬪決定哪些物品應該賜予容妃的親姐妹和仆人。

死者財產清冊還表明 ,宮廷用品和宮服不屬於個人 ,而是皇室財產的一部分。因此 ,這些物品一般都要歸還庫房 ,需要的時候再拿出來使用。每本清冊中都羅列著許多宮廷用品 (如意、宮服、炊具、箱子等 ),這些物品都被歸還到奉先殿庫房。甚至弘曆的孀居妃子芳太妃的一個火鍋也被收歸皇帝居住的養心殿的禦廚房。養心殿是宮廷作坊所在地 ,檔案材料顯示 ,大量物品 (從宮帽、宮服、麵巾、被褥到筷子、梳子等 ,應有盡有 )從養心殿的庫房中被拿出來作公主的妝奩 ,這說明這些物品很有可能是循環使用的。

妃嬪所用之物除歸還庫房以備將來使用外 ,部分物品還在宮廷其他女性中循環使用。老太妃的衣物可能被分給其他老太妃 ,年輕妃子的衣物可能被分給宮內的其他年輕女性。但是宮廷等級製度並不禁止把妃嬪的物品送給皇後 ,例如 ,沒有生養孩子的莊妃於 1811年去世以後 ,分到她頭飾的人中有皇後、一位貴妃、兩位親王王妃和兩位公主。內衣、襪子和鞋子一般分給宮女 ,零用錢則被分給她本人的婢女。

公主

無論是漢族朝代還是非漢族朝代 ,王朝政治對公主的地位都發揮著明顯且持久的影響。與其他人不同 ,公主終其一生都是娘家的一員。與其他人的妻子不同 ,公主在經濟、禮儀和社會地位上都高於額駙和公婆。其結果是 ,“姐妹關係被轉化為統治鏈條上的一環 ,遠遠超出深宮內院 ,波及更廣闊的範圍 ,在其他家族 (有些有潛在的威脅性 )中確立忠誠 ,以免他們專權或篡位 ”。雖然清代公主從來沒有參與攝政 (像元朝的公主那樣 ),但她們的婚姻加強和重申了皇室與八旗精英集團的一些貴族家庭的聯係 (參閱第二章)。她們的夫君也成了皇室的一員。

爵位

17世紀上半葉 ,公主和皇帝姐妹的等級還在演變之中。努爾哈赤的女兒被稱為格格 ,滿語意為 “年輕姑娘 ”。1636年,皇太極宣布皇後生的女兒稱為固倫公主 ,爵位等同於親王 ;妃嬪生的女兒稱為和碩公主 ,爵位等同於郡王。在清朝的大部分時間裏 ,這項規定都得到了遵行 (隻有少數情況例外)。 公主的頭銜分為 7級,授予皇帝的女兒和前六級王公的女兒。另外一個頭銜 “宗女 ”授予低級別貴胄的女兒。一般情況下頭銜隻在結婚時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