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回看這篇舊著,覺得有點可笑。既說“以因果律馭曆史不可能而且有害”,何以又說“不談因果斷斷不可”?我那時候的病根因為認定因果律是科學萬不容缺的屬性,不敢碰他,所以有這種矛盾不徹底的見解。當時又因為調和這種見解,所以另外舉出曆史因果律與自然科學因果律不同的三點,(原著一七七至一七九葉)其實照那三點說來,是否還可以名之為因果律已成疑問了。我現在要把前說修正,發表目前所見如下:
因果是什麼?“有甲必有乙,必有甲才能有乙,於是命甲為乙之因,命乙為甲之果”。所以因果律也叫做“必然的法則”(科學上還有所謂“蓋然的法則”,不過“必然性”稍弱耳,本質仍相同)。“必然”與“自由”是兩極端,既必然便沒有自由,既自由便沒有必然,我們既承認曆史為人類自由意誌的創造品,當然不能又認他受因果必然法則的支配,其理甚明。
再檢查一檢查事實,更易證明。距今二千五百年前,我們人類裏頭產出一位最偉大的人物名曰佛陀。為什麼那個時候會產生佛陀?試拿這問題來考試一切史家,限他說出那“必然”的原因,恐怕無論什麼人都要交白卷。這還罷了,佛陀本是一位太子,物質上快樂盡夠享用,原可以不出家。為什麼他要出家?出家成道後本來可以立刻“般涅槃”,享他的精神快樂,為什麼他不肯如彼,偏要說四十九年的法?須知倘使佛陀不出家,或者成道後不肯說法,那麼世界上便沒有佛教,我們文化史上便缺短了這一件大遺產。試問有什麼必然的因果法則支配佛陀令其必出家、必說法?一點兒也沒有,隻是赤裸裸的憑佛陀本人的意誌自由創造。須知不但佛陀和佛教如此,世界上大大小小的文化現象沒有一件不是如此。欲應用自然科學上因果律求出他“必然的因”,可是白費心了。
“果”的方麵也是如此。該撒之北征雅裏亞(今法蘭西一帶地),本來為對付內部繃標一派的陰謀,結果倒成了羅馬統一歐洲之大業的發軔;明成祖派鄭和入海,他正目的不過想訪拿建文,最多也不過為好大喜功之一念所衝動,然而結果會生出閩粵人殖民南洋的事業。曆史上無論大大小小都是如此,從沒有一件可以預先算準那“必然之果”,為什麼呢?因為人類自由意誌最是不可捉摸的。他正從這方向創造,說不定一會又移到那方向創造去,而且一個創造又常常引起(或不引起)第二第三……個創造。你想拿玻璃管裏加減原素那種頑意來測量曆史上必然之果,豈不是癡人說夢嗎?
所以,曆史現象最多隻能說是“互緣”,不能說是因果。互緣怎麼解呢?謂互相為緣。佛典上常說的譬喻,“相待如交蘆”,這件事和那件事有不斷的聯帶關係,你靠我、我靠你才能成立,就在這種關係狀態之下,前波後波銜接動蕩,便成一個廣大淵深的文化史海。我們做史學的人隻要專從這方麵看出曆史的“動相”和“不共相”,倘若拿“靜”的“共”的因果律來鑿四方眼,那可糟了。
然則全部曆史裏頭竟自連一點因果律都不能存在嗎?是又不然。我前回說過,文化總量中含有文化種、文化果兩大部門。文化種是創造活力,純屬自由意誌的領域,當然一點也不受因果律束縛。文化果是創造力的結晶,換句話說,是過去的“心能”,現在變為“環境化”。成了環境化之後,便和自然係事物同類,入到因果律的領域了,這部分史料我們盡可以拿因果律駕馭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