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百熙之所以拒絕在此時討論版權問題,是因為20世紀初中國的翻譯事業和出版事業剛剛從戊戌政變的摧殘中恢複過來。國人在經曆了戊戌政變和庚子事變後,痛切感受到封建蒙昧主義的落後,迅速在全國掀起一個追求西學的熱潮。當時大批從海外歸國的留學生和較為精通西方文字語言的知識分子,投身到翻譯活動中,成為譯介西學、傳播西方文化的主力。當時中國出版界中翻譯、介紹西學的書籍無論在種類和數量上都非常的多。"譯籍以千萬記,譯局以百十記",新版圖書中90%以上均為譯書。這種狀況表明,中國的翻譯事業已徹底結束了19世紀由外國人代譯西學書籍的繈褓時代,開始了華人依據自己的需要自譯西書、並與外國人代譯西書並重的時期。當時中國由英文和日文翻譯過來的書籍非常多,如果接受美、日兩國提出的不準華人自由翻譯其出版物的要求,無疑將使中國新興的翻譯事業因難以支付外國原著巨額稿費而一蹶不振,這對當時中國的文化事業是非常不利的。
美、日兩國提出版權要求的依據是1886年9月在瑞士伯爾尼正式簽署、1896年5月又在巴黎補充完備的國際版權公約,即《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在當時乃至現在,它都是一個最有權威的國際版權公約。20世紀初國人對這一公約還是知道的,如在商約談判未開議前,上海的《外交報》就全文譯載了這個公約,稱為《創設萬國同盟保護文學及美術著作條約》、《創設萬國同盟保護文學及美術著作續增條款》及《創設萬國同盟保護文學及美術著作改正條約》。條約中規定的保護作品複製權一項也已在中國實行了數年,中國的有識之士對此也是持支持和肯定態度的。因為保護外國人的中文書籍版權,有助於加快西學在中國的傳播。但是要全麵履行伯爾尼條約,特別是其中的保護外國作品的翻譯權,卻不利於中國的文化翻譯事業。因為當時中國出版一部譯著,上等譯員難覓,印刷機器落後,印刷數量有限,故費用十分高昂,若再依據條約向該書的原作者支付翻譯酬金,無異於雪上加霜,中國的翻譯出版事業將更加艱難,學習西學的步伐也將受阻。
張百熙正是鑒於這種情況才接連致電主持商約談判事宜的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和談判代表呂海寰、盛宣懷,反複切陳利害。張百熙指出:中國一旦同意支付洋文版權,其他各國都會以"利益均沾"為借口援引此例,這將使中國翻譯西方書籍陷於萬難的境地。"中國振興教育,研究學問,勢必廣譯東西書籍,方足以開民智……無端一線生機,又被遏絕,何異勸人培養而先絕資糧。"張百熙又致函日本駐華公使內田康哉,請其代向日本首相和外務大臣疏通,撤回日方建議。
當時中國的社會輿論也紛紛支持張百熙的意見,如《外交報》發表社論說:伯爾尼公約適用於發達國家而不適用於正在謀求發展的國家;其中第五、六、七條,隻適用於民智發達的國家。"民智既進,一切可以自為,能禁我之翻譯,不能禁我之著述。即不自著述,而我國之民,知彼國文字語言者多,購其書而讀之,亦可收交換智識之效也。而民智未進之時,則斷斷不能。"當時中國民智未進,因此加入公約無異自縛手腳。蔡元培也撰文指出:此時中國若執行伯爾尼公約的全部條款,表麵上是與西方各國同步,實際則是"襲開通之行跡,挾鎖港之精神",無異於自我封閉。
在張百熙和社會輿論的督促下,呂海寰、盛宣懷與美、日代表辯論多次,終於沒有同意其要求,最後雙方議定,"東西書皆可聽我翻譯,唯彼人專為我國特著之書,先已自譯及自售者,不得翻印"。並在1903年正式簽署的中美、中日《議定通商行船條約》中對此做了詳細規定。當時中國拒絕美、日兩國保護其國民著作翻譯權的要求,可看作是在特殊曆史條件下,中國保護本國新興的出版翻譯事業的必要舉措,是根據當時中國國情所采取的適合時宜的必要手段。
年的版權交涉引起國人對此問題的廣泛關注。1903年,上海文明書局的創辦人廉泉和著名翻譯家嚴複就先後上書管學大臣張百熙,就版權問題提出自己的建議,要求清政府過問和保護著者和出版商的利益。這是國人專論版權問題的最早上書,引起了清政府的注意,促成了以後中國版權法的製定。不過此時及以後的版權問題,主要是以圍繞保護國內出版商、譯著者和外國人翻譯出版的中文著作為中心而展開的,很少涉及外國作品的翻譯權問題,也就是說基本是在1903年簽定的中美、中日《議定通商行船條約》所規定的版權問題框架內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