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早在1904年1月,商部就已組織人力開始翻譯外國版權法令,為製定版權法作準備,在接到文明書局廉泉的上書後更加快了版權法的製定速度。至1905年5月初稿擬就,送學務處審核。但不久清政府成立了學部,專管教育和文化事業,版權法的製定工作也移交給學部進行。學部認為該法律初稿十分粗糙,"尚需大加磋議",遂派員進行修訂。1907年民政部成立,版權法的製定又移交給了民政部,幾經轉手之後,直至1910年底才最後汀訌頒布。
在官方製定版權法的這幾年中,中國出版界已自發地組織起來,成立專門協會以保護自己的利益。1904年底,北京出版界經商部批準成立了書業商會,第二年製定了有關章程;於此前後,上海也成立了書業商會。另外一些出版社在出版新書時還特意聲明版權,不準別家翻印。1905年10月文明書局查得盜版的《蒙學中國曆史》3000餘部後,公開在上海銷毀,並在《時報》上刊登廣告,布告天下,以儆效尤。這些自我保護版權的活動對當時猖獗的盜版之風有一定的限製,也是對清政府延宕版權問題的一種譴責和督促。
年秋,拖延日久的版權法終於由民政部修訂完畢,10月送交資政院議決,通過後由宣統皇帝批準頒布,定名為《著作權律》。至此中國自己的版權法規終於出台。《著作權律》共5章55條,它規定了著作權的含義、包括範圍、享受權利年限、呈請專利的義務和方式、禁止假冒專利和侵損他人權益的具體規定及懲罰方式、應注意的各項事宜等等。
《著作權律》的頒布使譯著者和出版社提出多年的保護版權的要求終於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被確立下來,使其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由於這部法律基本上是參照外國的現行法律而製訂的,又經過多年修訂,故比較完善。其特點表現為:
概念明確。如第1條開宗明義解釋了何為著作權及其適用範圍:"凡稱著作物而專有重製之利益者日著作權。"著作物包括文藝、圖畫、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第31條又規定了著作權的不適用範圍,以避免混淆。第5條明確規定了著作權的有效年限為著作者終身擁有和死後延續30年。
界限清楚。如第25條,申明搜集他人著作編成文集為正當手段,不屬於剽竊,著作權歸編輯者所有;在第39條中還規定了合理使用他人著述的有效範圍及使用中應注意的事項。
規定周密。如第28條規定,翻譯外國著作,著作權歸譯者所有,但不得禁止他人翻譯該外文著作,以鼓勵多種譯本問世,互相競爭,避免壟斷;第29條規定,根據他人著作闡發新說者為合法,以避免原作者之無理糾纏,鼓勵發明新理論;第40條在規定對出版假冒著作進行懲罰的同時,還規定銷售假冒著作者也將科以同罪,以期標本兼治,徹底堵塞假冒作品的流傳渠道。
清政府為了配合《著作權律》的實施,還在民政部成立了注冊局,負責相關事宜;上海等地的民間組織和書業商會也積極響應,刊布公啟,布告同行,提醒申報版權及其應注意的相關事項;1911年秋天,國內還出版了一部專門解釋《著作權律》的書籍——《著作權律釋義》。
《著作權律》是中國第一部版權法。它奠定了中國版權法的基礎,適應了中國文化出版事業的需要。由於它本身較為完密,故也為以後中華民國的版權法規提供了基本的借鑒。1915年中華民國頒布的《著作權法》共45條,與晚清的《著作權律》相比,僅對少量條文略加增刪合並,未做大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