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07年第一次日、俄協定簽訂,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日本對東亞大陸的侵略野心,主要是與沙俄分割我國東北,俄占北滿,日占南滿。歐戰爆發後,日本侵略勢力伸展至我國山東及南洋群島。1917年俄國的十月社會主義革命爆發,引起世界東、西方各帝國主義的仇視。1918年2月蘇俄與德國單獨媾和,帝國主義列強遂有聯合進攻蘇俄西伯利亞的打算。日本帝國主義認為這是實現其"大陸政策"的第三步計劃——占領中國東北的大好時機。早在1917年11月,日本侵略分子川上俊彥在對俄國進行了4個月的考察之後,即向日本外相本野一郎提出了一份報告,建議如果蘇俄政府與德國單獨媾和,日本至少要占領滿洲北部及直至貝加爾湖沿岸的俄國遠東領土。次年1月,日本參謀本部和陸軍省聯合成立了軍事共同委員會,由參謀次長田中義一主持,開始擬定出兵西伯利亞的各種方案,並著手出兵的準備工作。為全麵實現這一侵略計劃,日本必須首先取得派兵進駐中國東北三省的合法依據。日本政府的如意算盤是:以誘騙的手段,同北京政府締結一個軍事協定,建立牢固的"日中同盟",根據"日中同盟",在軍事上,可以"協同作戰"為借口,使日軍取得自由向中國領土派兵的權利,從而竊據北滿,繼而霸占整個東三省和外蒙古,並遠征西伯利亞,實現其囊括東亞大陸的野心;又以"相互支援"為名,參與編練中國軍隊,控製和掌握中國的軍火工業原料,並力求"握得中國之中央軍權"。在政治上,積極幹涉中國內政,扶植親日勢力。在經濟上,以"同盟協作"的名義,掠奪中國資源,占領市場,以同英、美侵華勢力競爭。總之,是企圖利用中、日結盟的關係,將中國在政治上、軍事上、經濟上完全置於日本的控製之下,最終實現它把中國變為日本獨占殖民地的野心。
蘇俄與德國單獨媾和後,日本即以所謂防止德、奧勢力經由西伯利亞東侵為借口,展開了誘使段祺瑞政府締結中、日軍事協定的活動。1918年2月5日,田中義一對中國駐日公使章宗祥提出:鑒於德、奧勢力東漸,中、日兩國必須在軍事上"共同行動","切實籌防"。章宗祥立即報告北京政府。此時因南方護法戰爭的打擊和直、皖兩係軍閥矛盾的深入發展,段祺瑞內閣已經倒台,但段仍任參戰督辦,皖係骨幹段芝貴任陸軍總長,所以北京政府的軍事大權仍掌握在皖係軍閥手中。當國務總理王士珍就中、日關係事征詢段的意見時,段當即表示;對日應"以熱誠相待",並與之"達成完滿之協定"。與此同時,北京政府的日本軍事顧問青木宣純和軍事研究員阪西利八郎連續對代總統馮國璋及王士珍進行遊說,誘使他們承認締結中、日軍事同盟的重要性。馮國璋在日本和段祺瑞皖係軍閥的雙重壓力下,終於接受了中、日兩國在軍事上采取共同行動的建議。2月22日,北京政府電示駐日公使章宗祥,表示了這個意向,但提出中、日軍事合作僅限於中國國境之外,中國境內防務仍由中國軍隊自己承擔。這代表了馮國璋為首的直係軍閥的態度。日本的目的在於霸占中國東北,對馮國璋的主張當然不滿,外相本野對章宗祥表示:中、日既決定共同行動,便沒有必要分彼此界限,並誘騙說:"日本此時對於中國實無野心,設中國仍不免懷疑,則共同聲明等於形式","深望中國當局放開胸襟……切實共同提攜"。2月26日,田中義一又向章宗祥提出了兩項解決辦法:(1)先由兩國外交當局締結共同行動之協約,其餘軍事布置由兩國軍事當局再商。(2)先由軍事當局商定軍事布置,"外交當局但與認可,俟時機再定"。這兩項辦法的要旨在於避開北京政府而直接同中國軍事當局商訂締結中、日軍事同盟問題。因當時北京政府軍事大權掌握在皖係手中,避開北京政府,即可繞開直係的反對,直接與皖係打交道。此時期直、皖矛盾急劇發展,由於北洋軍在南方與護法軍交戰失利,皖係及北洋主戰派軍閥強烈要求馮國璋下討伐令,皖係甚至勾結奉係軍隊人關,擬發動政變,趕馮國璋下台。馮被迫向皖係妥協,將中、日軍事協定的交涉事務交由段祺瑞主持。3月2日,北京政府電示章宗祥,表示接受田中義一兩項辦法中的第二項辦法,"由兩國軍事當局各委專員共同規劃"。3月23日,段祺瑞重新出任國務總理。25日,按照日本所定的調子,中、日兩國互致中、日共同防敵換文。換文大意是:中、日兩國政府,"因敵國(指德、奧)實力之日見蔓延於俄國境內",威脅遠東和平,兩國政府應就兩國陸、誨軍共同防敵之戰略範圍進行協商。本野立即複函表示同意,並作了一項特別聲明,表示"因共同防敵"的目的在中國境內之日本軍隊"俟戰事終了後應一律由中國境內撤出"。雙方換文後,"共同防敵"的具體條款,即交由兩國軍事委員進行協商。中國方麵派出皖係軍閥、果威將軍靳雲鵬、海軍中將沈壽壟;日本方麵由日駐華公使館武官齋藤季次郎、日本海軍少將吉田增次郎分別擔任陸軍和海軍的協商委員長,並各派協商委員若幹人。5月16日,靳雲鵬與齋藤季次郎在北京簽訂《中日陸軍共同防敵協定》12條;19日沈壽堃與吉增次郎在北京簽訂《中日海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九條;9月16日陸軍部次長徐樹錚與齋藤季次郎又議定《關於中日陸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實施上必要之詳細協定》七條。這些協定的主要內容為:中、日兩國采取"共同防敵"行動;日本軍隊在戰爭期間可以進駐中國境內;在軍事行動區域的中國當局對日軍"須盡力協助,使不生軍事上之窒礙",中、日雙方應相互提供武器和軍需品;在軍事行動區域之內,設置諜報機關,相互交換軍事地圖及情報;若必要往中國境外派遣軍隊時,"兩國應協同派遣";中國軍隊參與日本在西伯利亞的軍事行動,"應人日本軍司令指揮之下";中國軍隊及軍需品經南滿鐵路運輸者,交由日方負責,而日軍須經中東鐵路運輸者,"中日應設協同機關"負責等等。這些協定表麵上都載有中、日雙方"彼此推誠親善,同心協力"、"互相尊重其平等",相互提供方便等詞句,但實際上,因所謂"共同軍事行動",不過是適應日本向中國東北及蘇俄西伯利亞擴張的單方麵軍事行動,中國並無主動出擊之所謂軍事行動,所以一切所謂"共同"、"相互"字樣,其實隻是中國單方麵為日本提供戰爭所需要的一切人力、物力、財力;而且日軍可以借口共同防敵,任意進入中國領土、領海。占用中國各項軍事設施,而中國當局則必須與日軍合作,提供一切方便條件。這就為日本帝國主義出兵侵占我國東三省北部並攫取中東鐵路權益提供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