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購人商品驗收入庫及商品盤盈時記借方;商品售出,結轉商品銷售成本及發現商品盤虧時記貸方;餘額在借方,表示企業庫存商品的結存數額。應按商品種類、名稱、規格和存放地點設置明細賬。
受托代銷商品
1.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委托代銷或寄銷的商品。
2.本科目借方登記企業收到代銷、寄銷的商品的進價;貸方登記代銷商品後結轉的銷售成本,退給委托單位尚未銷售的代銷商品的價款;餘額在借方,反映尚未銷售的代銷商品。按委托單位設置明細賬。
商品進銷差價
1.本科目核算企業采用售價核算的商品售價與進價之間的差額。
2.企業購人、加工收回以及銷售退回等增加的庫存商品,按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按進價貸記“商品采購”、“加工商品”、“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售價與進價之間的差額,貸記本科目。
采用售價核算的商品發生溢餘,應按商品售價借記“庫存商品”,按進價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按售價與進價的差額貸記本科目。
庫存商品發生損失,按進價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售價與進價的差額借記本科目,按售價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月末分攤已銷商品的進銷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商品銷售成本”科目。
商品削價準備
1.本科目核算企業對庫存商品預計可能發生削價損失而從成本中提取的削價損失準備。企業提取商品削價損失準備時記貸方;衝銷時記借方;餘額反映已提取尚未轉銷的商品削價損失準備。
2.不實行商品削價準備的企業,發生的削價損失在當期損益中直接體現。
加工商品
1本科目核算企業自行加工或委托其他單位加工的各種商品的實際成本,包括發出商品的進貨原則、加工費用、加工稅金及附加等。
2.本科目借方登記企業發出加工庫存商品、自行加工商品或支付委托加工商品的加工費用及交納的稅金;加工完成驗收人庫的商品記本科目貸方。采用售價的將其差額貸記“商品進銷差價”。,
3.按加工商品的類別、加工合同、加工批次、加工單位設置明細賬。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1.本科目核算企業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發出商品的進貨原價。企業代購買單位墊付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包裝、運雜費用,在“應收賬款”科目核算,不記入本科目。
2.商品發出時,按商品的進貨原價借記本科目;銷售實現按商品本期結轉的銷售成本貸記本科目。餘額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回的貨款數。
應按銷售對象設置明細賬或備查簿,對其進行有關情況的詳細記錄登記。
材料物資
1.本科目核算企業庫存的用於業務經營、設備維修、勞動保護、辦公等方麵的材料物資的實際成本(包括進價和運雜費等)。企業的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和在建工程用的材料物資不在本科目核算。
2.材料物資的購進或其他原因增加時記借方;領用或其他原因減少時記貸方;餘額在借方表示實際結存數。
按材料物資的類別、品種、規格等設置明細賬。
包裝物
1.本科目核算企業庫存的各種包裝物的實際成本,包裝物是指為了包裝本企業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編織袋、麻袋、紙袋、箱、瓶等。
各種包裝材料,如紙、繩、鐵絲、鐵皮等應在“材料物資”科目核算;用於儲存和保管商品而不對外出售的包裝物,應按價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長短,分別在“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2.包裝物增加時記借方;減少時記貸方;餘額在借方反映結存實際成本。本科目應按包裝物的類別、品種、規格設置明細賬。
低值易耗品
1.本科目核算企業所有的低值易耗品的實際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損耗。低值易耗品指單位價值較低或使用期限短的不具備固定資產條件的各種勞動資料。
2.借方登記本科目的增加數;貸方登記減少數;餘額在借方,反映在庫的低值易耗品的實際成本和在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攤餘價值。
3.本科目應設置:庫存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攤銷三個明細科目。
4.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對不同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攤銷、按使用期限分次攤銷、五五攤銷等不同的攤銷方法。
待攤費用
1.本科目核算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一年以內的各項費用。發生各項待攤費用時記借方;分期攤銷時記貸方。之.本科目應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賬。
長期投資
1.本科目核算企業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購入各種股票、債券及投入其他企業的資金、物資時,借記本科目;出售股票、債券和收回其他投資記貸方;餘額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長期投資。
2.債券投資應按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記賬;股票投資和其他投資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
應設置: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其他投資、應計利息四個明細科目。3.本科目應按股票、債券種類和接受投資單位設置明細賬。
特準儲備物資
1.本科目核算企業為國家特準需要而儲備的物資。購進或收到特準儲備物資時記借方;減少時記貸方。
2.本科目應按儲備物資的品種、規格等設置明細賬。特儲物資未經批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企業固定資產的原價。
固定資產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2.本科目借方登記固定資產購建、融資租人、盤盈、接受投資、接受捐贈等原因的增加數;貸方登記固定資產出售、報廢、轉讓、盤虧、對外投資等原因而引起的減少數;期末餘額在借方,反映現有固定資產的原值。
企業的固定資產分為經營用和非經營用固定資產,並根據管理需要選擇適合本企業的固定資產分類標準進行核算。
3.各種固定資產應根據規定按照來源確定其原價。
盤盈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原價:固定資產重置完全價值
重置完全價值指在某一時間重新購建該項固定資產,根據當時生產條件和市場情況所需要的全部支出。
捐贈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原價:根據固定資產的發票、報關單、國內市價以及國際市場價格等確定。
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原價二購建價―購建期內借款利息十外幣折合差額
企業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
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設備。
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發現原記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
應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按其類別、使用部門和每項固定資產進行明細核算。
臨時租入的固定資產,應另設備查簿進行登記,不在本科目核算。
累計折舊
1.本科目核算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累計折舊是指固定資產因為損耗而逐漸轉移到生產成本或費用之中的那部分價值。
2.企業按月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數記本科目的貸方;出售、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和盤虧的固定資產,按已提折舊借記本科目;餘額在貸方反映固定資產已提折舊的累計數。
3.應計提折舊的是企業經營用、非經營用和租出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資產、停止使用或不需用的機器設備、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等。
4.按照規定計算提取折舊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
雙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是加速折舊法,若用需經當地財政部門批準。平均年限法又稱直線法,是按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平均計提折舊額。直線法最簡單,使用最普遍。
固定資產清理
1.本科目核算企業因出售、報廢和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淨值以及在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清理收人。
2.借方發生額反映轉入清理固定資產的淨值,及清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貸方發生額反映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變價收入,以及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貸方餘額為固定資產清理後的淨收益,應轉人“營業外收人”科目;借方餘額為固定資產清理後的淨損失,應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最終應無餘額。應按被清理的固定資產設置明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