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章(1 / 3)

目錄

分類

1.法定減免

2.臨時減免

3.特定減免

具體形式

1.稅基式減免

2.稅率式減免

3.稅額式減免

減稅申請

1.納稅人申請

2.企業納稅人

3.附件

減稅管理

1.監督管理

2.備案

3.海關減免稅的審批

展開

分類

1.法定減免

2.臨時減免

3.特定減免

具體形式

1.稅基式減免

2.稅率式減免

3.稅額式減免

減稅申請

1.納稅人申請

2.企業納稅人

3.附件

減稅管理

1.監督管理

2.備案

3.海關減免稅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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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本段分類

法定減免

是減免稅的一種分類。凡是由各種稅的基本法規定的減稅、免稅都稱為法定減免。它體現了該種稅減免的基本原則規定,具有長期的適用性。法定減免必須在基本法規中明確列舉減免稅項目、減免稅的範圍和時間。如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避孕用品等免稅。

臨時減免

又稱“困難減免”,是指除法定減免和特定減免以外的其他臨時性減稅、免稅,主要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的暫時的困難。而臨時批準的一些減稅免稅。它通常是定期的減免稅或一次性的減免稅。如納稅人遇有風、火、水等自然災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可給予定期的或一次性的減稅、免稅照顧。

特定減免

是根據社會經濟情況發展變化和發揮稅收調節作用的需要,而規定的減稅、免稅。特定減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稅收的基本法確定以後,隨著國家政治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所作的新的減免稅補充規定;二是在稅收基本法,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采用補充規定的減免稅形式。以上兩種特定減免,通常是由國務院或作為國家主管業務部門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作出規定。特定減免可分為無限期的和有限期的兩種。大多特定減免都是有限期的,減免稅到了規定的期限,就應該按規定恢複征稅。

編輯本段具體形式

稅基式減免

即通過縮小計稅依據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應用形式有設起征點、免征額和允許跨期結轉等。

稅率式減免

就是通過降低稅率的方式來實現稅收的減免。

稅額式減免

就是通過直接減免稅收的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包括全額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征率和核定減征額等。

編輯本段減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麵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範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2、填寫《政策性減免稅申請表》等相關減免稅申請表。

3、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4、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件的複印件。

5、根據不同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業納稅人

【如】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減免稅申請。各具體減免稅項目還應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1)、高新技術企業: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②開辦後最早獲利年度及最早獲利前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

(2)、“老、少、邊、窮”地區新辦企業:國務院或省政府批複認定“老、少、邊、窮”地區文件。

(3)、受災企業:受災證明材料。

(4)、勞服企業:①勞服企業認定證書;②勞服企業年檢合格證;③待業證、失業證、富餘證等有關待業人員證明;④企業職工工資表等可以說明企業在職職工人數的憑證;⑤安置比例計算及附加說明。

(5)、國有企業興辦第三產業安置富餘職工:①有關人員下崗正式文件;②富餘證、待業證等證明件;③企業職工工資表等可說明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憑證;④安置比例計算及附加說明。

(6)、校辦企業:①校辦企業認定證書;②企業非承包性質的證明材料;③企業上繳主管部門或學校利潤的財務憑證。

(7)、福利企業:①福利企業認定證書;②福利企業年檢合格證;③“四殘”人員證明件;④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潤分配使用表、殘疾職工名冊。

納稅人按上述規定報送資料不全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要求其補報;逾期不補或補報不全的,視為不符合享受減免稅條件,有權審批稅務機關不予審批。

稅務機關應隨時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逾期減免稅申請不再受理,視同自行放棄享受減免稅優惠。

進出口貨物稅收減免有分為鼓勵項目、特殊監管區域、國批減免、科教用品等等。其所需的資料可參考各直屬海關門戶網站的辦事流程。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了規範和加強減免稅管理工作,總局製定了《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條件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減免稅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對減免稅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征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

第三條各級稅務機關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規範減免稅管理。

第四條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第五條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第六條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條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於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條減免稅審批機關由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設定。

凡規定應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凡規定應由省級稅務機關及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審批的,由各省級稅務機關審批或確定審批權限,原則上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縣(區)稅務機關審批;對減免稅金額較大或減免稅條件複雜的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適當劃分審批權限。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減免稅審批,禁止越權和違規審批減免稅。

第二章減免稅的申請、申報和審批實施

第九條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麵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

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直接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減免稅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查後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二)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三)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的減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減免稅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麵憑證。

第十三條減免稅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稅務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上級稅務機關對減免稅實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可委托企業所在地區縣級稅務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停止其減免稅。

第十五條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

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第十六條減免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減免稅的書麵決定。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