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麵決定。
第十八條減免稅批複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第十九條納稅人在執行備案類減免稅之前,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以下資料備案:
(一)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並告知納稅人執行。
第三章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的,應當納入正常申報,進行減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當申報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應當對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情況加強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每年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查、清理,加強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稅務機關重新審查後辦理減免稅。
(三)減免稅稅款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有規定減免稅期限的,是否到期恢複納稅。
(四)是否存在納稅人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自行享受減免稅的情況。
(五)已享受減免稅是否未申報。
第二十二條減免稅的審批采取誰審批誰負責製度,各級稅務機關應將減免稅審批納入崗位責任製考核體係中,建立稅收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製度。
(一)建立健全審批跟蹤反饋製度。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審批工作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適時完善審批工作機製。
(二)建立審批案卷評查製度。各級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各類審批資料案卷,妥善保管各類案卷資料,上級稅務機關應定期對案卷資料進行評查。
(三)建立層級監督製度。上級稅務機關應建立經常性的監督的製度,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的監督,包括是否按本辦法規定的權限、條件、時限等實施減免稅審批工作。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受理和審批納稅人申請的減免稅事項。
非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受理或審批的,或者未按規定程序審批和核實造成審批錯誤的,應按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執法責任製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而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因稅務機關責任審批或核實錯誤,造成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應按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越權減免稅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督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的,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減免稅的備案
第二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立納稅人減免稅管理台賬,詳細登記減免稅的批準時間、項目、年限、金額,建立減免稅動態管理監控機製。
第二十七條屬於“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及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以及西部地區新辦企業年度減免屬於中央收入的稅收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國家稅務總局不再審批,審批權限由各省級稅務機關具體確定。審批稅務機關應分戶將減免稅情況(包括減免稅項目、減免依據、減免金額等)報省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書麵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年度減免稅情況和總結報告。
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減免稅事項的落實情況應由省級稅務機關書麵報告。
減免稅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減免稅基本情況和分析;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減免稅管理經驗以及建議。
第二十九條減免稅的核算統計辦法另行規定下發。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製定具體實施方案。
附件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條件
一、軟件開發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軟件開發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2.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係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單純從事軟件貿易的企業不得享受。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係統集成等服務。
4.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5.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6.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軟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信息產業部委托認定機構認定的證書、證明文件。
2.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
3.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過程和集成電路設計的管理規範,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設計集成電路產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設計產品的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0%以上。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必須是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的重點軟件企業名單之內,並取得經中國軟件協會認定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證書。
(四)新辦軟件企業、集成電路企業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後新辦的企業。
所稱的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
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或超過規定的彌補年限)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所得稅減免稅的期限,應當從獲利年度起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而推延。
二、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所得稅優惠
(一)下崗失業人員範圍
具體包括:
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企業安置的下崗人員需持有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再就業優惠證書。
(二)商貿企業的具體條件
1.“商貿企業”是指零售業(不包括煙草製品零售)、住宿和餐飲業(不包括旅遊飯店)。
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櫃台並且不自產商品、直接麵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
2.新辦商貿企業要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要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3.當年安置下崗人員符合規定比例。
4.與錄用的下崗人員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簽定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協議,為安置的下崗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三)服務型企業的具體條件
1.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包括從事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的服務型企業。
2.新辦服務型企業要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要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3.其他條件比照商貿企業標準執行。
(四)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製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
1.經濟實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⑴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政策性破產關閉企業的有效資產(以下簡稱“三類資產”)。
⑵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⑶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占職工總數達到30%以上(含30%)。
⑷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其中,地方企業“三類資產”的認定由財政部門或經財政部門同意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證明;主輔分離、輔業改製的認定及其產權多元化的認定由經貿部門出具證明;富餘人員的認定、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證明。中央企業需出具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批複意見和集團公司(總公司)的認定證明。
2.國有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製的範圍是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大中型企業,其中國有控股是指國有絕對控股。國有絕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大於50%的企業。
3.國有大中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規定的企業劃分標準執行。
4.關於企業輔業資產的界定範圍。輔業資產主要是與主體企業主營業務關聯不密切,有一定生存發展潛力的業務單位及相應資產,主要包括為主業服務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運輸、設計、谘詢、科研院所等單位。
(五)加工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具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加工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者《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其他條件比照上述標準執行。
(六)新辦的安置下崗再就業人員企業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後新辦的企業。
三、安置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所得稅優惠
(一)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鎮安置條件,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