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六章(1 / 3)

監督管理

減免稅稅款,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要求使用,稅務機關要對其加強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國家的規定):

經批準減免稅的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必須按照統一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減免稅稅款的使用情況等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根據變化情況依法確定是否繼續給予減免稅。

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因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不應繼續給予減免稅或者納稅人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等情況,稅務機關有權停止給予減免稅,並有權追回已減免的稅款;減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複征稅。

納稅人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或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擅自比照有關規定自行減免稅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管理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備案

一、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申請減免稅進出口相關貨物,海關需要事先對減免稅申請人的資格或者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複印件。

二、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備案申請後,應當審查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範。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的,海關不予受理。

三、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對其主體資格、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應當準予備案;經審核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麵通知減免稅申請人。

四、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

因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商、核實有關情況等原因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麵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

五、減免稅申請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的,應當向主管海關遞交申請。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辦理。

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應當由項目審批部門出具意見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時一並提供。

海關減免稅的審批

一、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進出口合同、發票以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

(四)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