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六章(3 / 3)

何為核定征收和小型微利企業

《稅收征管法》規定,核定征收是指由於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各個稅種。2008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以下簡稱30號文件),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範圍、方式、方法等進行了規定。

30號文件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即通常所說的定率征收和定額征收。定率征收由稅務機關通過核定企業應稅所得率,通過計算公式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適用稅率,得出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定額征收由稅務機關通過一定方法直接核定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在定率征收方式下,核定應稅所得率非常關鍵,30號文件明確規定了各行業應稅所得率的幅度標準。具體來說,農、林、牧、漁業3%~10%,製造業5%~15%,批發和零售貿易業4%~15%,交通運輸業7%~15%,建築業8%~20%,飲食業8%~25%,娛樂業15%~30%,其他行業10%~30%。稅務機關在上述標準內確定納稅人適用的具體應稅所得率。

小型微利企通常指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為: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落空?

現在,根據69號文件的規定,按核定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企業,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25%的所得稅法定稅率,而不是應納稅所得額乘以20%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其中,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或者為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據了解,去年發布的30號文件本來已經取消了過去核定征收納稅人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的規定。當時不少人認為,既然30號文件取消了核定征收納稅人不得享受優惠的規定,就意味著核定征收納稅人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20%的優惠稅率。在實際征管中,一些基層稅務部門也這樣解讀和執行30號文件,允許核定征收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20%的所得稅優惠稅率。由於小型微利企業與普通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相差5個百分點,所以去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一些地方的企業申請成為小型微利企業的積極性空前高漲。而隨著69號文件的出台,不少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夢破滅了。

據了解,實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業大多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因此,不少人認為,69號文件的規定可能讓《企業所得稅法》中關於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規定落空。

浙江省平湖市一家企業負責人表示,《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在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時,並未對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方式提出要求,現在規定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20%稅率優惠,不太妥當。再者,小型微利企業大多數規模小、利潤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對征納雙方來說都是一個減少成本的合理選擇。

一些經濟界人士也認為,我國中小企業數量眾多,在解決社會就業和安置下崗職工方麵發揮的作用較大,但因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中小企業受到較大衝擊,普遍發展困難。盡管我國經濟剛出現企穩回暖的勢頭,但基礎仍不穩固,還需要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在當前環境下,稅收政策的製定,應該為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創造寬鬆的生存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