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中開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費用分攤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4.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5.《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附表;
6.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十一、《上海市企業研發項目情況表》的各自適用範圍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滬國稅所[2009]14號】及附件說明的規定,企業除按【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一條規定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外,還應分類(自行開發、委托開發、合作開發、集中開發)報送《上海市企業研發項目情況表》。
1.自主開發類:適用於自主開發研究開發項目的企業。
2.委托開發類:適用於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究開發項目的企業填報。
3.合作開發類:適用於非關聯企業之間合作研究開發項目,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究開發費用分別填報本表。
4.集中開發類:適用於集團企業進行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企業填報,其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則,合理地在受益的集團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
十二、有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怎樣辦理加計扣除?
答: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項目、分類(自行開發、委托開發、合作開發、集中開發)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研發項目登記事宜,並分項目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十三、本市企業集團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成員企業怎樣辦理加計扣除?
答:根據【滬國稅所[2009]14號】的規定,本市企業集團集中進行的研發項目,由企業集團報送《上海市企業研發項目情況表》,其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受理,並按規定對項目屬性和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分攤方法進行複核,最終將複核結果告知本市參與項目研發集團各成員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
十四、企業集團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費用分攤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根據【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集團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費用分攤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如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應當按照權利和義務、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分攤方法。
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製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
根據【滬國稅所[2009]14號】的規定,稅企雙方對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費的分攤方法和金額有爭議的,按照【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九條的規定,如企業集團各成員公司皆在本市的,由本市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報市局協調解決,稅企雙方按照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的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如企業集團成員公司分設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由本市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報市局轉呈國家稅務總局研究解決,稅企雙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最終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
十五、項目登記後如有內容變動了怎麼辦?
答:根據【滬國稅所[2009]14號】的規定,項目登記後若《上海市企業研發項目情況表》中內容有變動的,應在變動年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重新提供變更後的相關材料。
十六、涉及跨年度研究開發項目需要辦些什麼手續?
答:對於涉及跨年度的研究開發項目,應當在《上海市企業研發項目情況表》中注明項目起始、終止時間,項目登記後若《上海市企業研發項目情況表》中內容有變動的,應在變動年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十七、平時預繳所得稅時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
答:不可以。根據【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彙算清繳時,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十八、有研究開發項目享受加計扣除的企業預繳方式是否可以選擇?
答:根據【滬國稅所[2009]14號】的規定,除實行總機構彙總納稅辦法的企業和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於零或享受整體減免稅的企業外,對上年度按照【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實際享受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居民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規定,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當年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平均額預繳當年企業所得稅。企業可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麵申請,並填報由主管稅務機關印製並提供的申請表。預繳方式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十九、企業以前享受過的加計扣除項目是否需要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答: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作出了新的規定,企業以前享受過的加計扣除項目,要繼續享受加計扣除的,一律按照【國稅發設立專門研發機構:規定,“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為了準確核算研發費用,用足用活加計扣除,避免不必要的涉稅風險,企業應盡量成立研發機構。如果不成立專門的研發機構,一些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很難分清的項目,如果劃分不清,則可能失去加計扣除的機會。如何成立內部研發機構問題:1、有企業技術中心並且經外部行文認定過的,可通過公司管理層(可以為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決議的形式在年初明確由企業技術中心承擔。2、如果沒有企業技術中心的,則由公司董事會以決議形式確定內部研發機構的設立及組成人員。
二、確定研究開發活動: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要求:有關研發活動(可以稱為研發項目)必須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的領域要求。(注:此處2007年度指南會隨年度或國家政策而變化,應注意查閱更新)研發項目或活動的證明文件:1、外部立項文件:包括國家有關部門的立項文件或備案證書,以及單位與有關部門簽訂的項目任務書或合同;2、無外部立項的: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可作為2之決議文件的附件);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製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可作為2之決議文件的附件);其他注意事項:在確定有關研發活動項目時,盡量到市、區科技部門取得有關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書主要是證明研發活動符合重點領域的證明文件,在加計扣除時稅局可能要求提供;按2008年彙算清繳的實際情況,稅局對提出加計扣除的企業大部分均要求提供科技局的證明文件)。
三、研發活動的組織實施和財務核算1、明確稅前加計扣除規定:8個可加計扣除的費用項目包括:(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製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試行辦法對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強調了與研發項目的直接相關性和關聯性,且采取了列舉的方式進行,不在列舉的8個費用範圍內的支出不得作為加計扣除項目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