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殘疾人工資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時,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二條規定,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二條規定,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有一種允許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加計扣除費用的規定,運用好這些規定,對於籌劃企業稅收,減輕企業稅負,意義十分重大,希望廣大企業在2008年的彙算清繳中予以重視,並加以運用。現就介紹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政策下的加計扣除規定的全部內容。
一、企業新品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倍扣除。
(一)企業研究開發活動的認定
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麵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二)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適用範圍
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對象是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並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包括如下內容: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製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三)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