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八章(3 / 3)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製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4)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6)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

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和其他就業人員的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問題】問: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工資在加計扣除時,必須符合什麼條件?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二條規定,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條規定,企

【回答】問: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工資在加計扣除時,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二條規定,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問: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工資在加計扣除時,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二條規定,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注:熱點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