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先是解散國民黨、取消國民黨議員資格,說“此次內戰,該國民黨本部與該國民黨國會議員潛相搆煽”,“但知搆亂以便其私,早已置國家危亡、國民痛苦於度外,亂國殘民,於斯為極”,因此,要在三天之內解散國民黨;既然國民黨議員“不知有國家,隻知有本黨;不知有團體,隻知有個人”,那就將國民黨的國會議員資格也取消掉,國民黨議員占國會半數以上。如此,因法定人數不夠,國會就不能召開,憲法起草委員會也因國民黨議員被取消資格而無法開議,隻能宣告解散,《天壇憲法草案》因無法在憲法會議上通過而告流產。這樣,憲法被毀棄,政黨被解散,國會開不成,共和民主的三大支柱垮掉。
我們知道,無論君主立憲還是民主共和,都是搞憲政。憲政指一種在憲法之下使政治運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狀態,憲法是政府權力運行的標準,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被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製約,從而達到限製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因此,憲法是實行憲政的前提,無憲法即無憲政。不過,正當性的憲法是憲政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不是說有了憲法就有了憲政,假定沒有憲政動作,憲法徒有其名,虛有其表。憲法是依賴憲政來得以實施、維護和發展完善的。憲法權威的樹立,憲法的實施、完善和發展是寓於憲政之中的。
更深一層來探討,憲法是各種政治勢力之間的契約法,作為一個契約,不能隻剩下一個主體,因此,憲法不能是某個政治勢力壟斷的“規定”。
袁世凱廢棄《臨時約法》,阻礙“天壇憲革”產生,將國家置於無憲法的狀態,沒有憲法談何憲政?袁世凱後來搗鼓出來的《中華民國約法》,已然不具有正當性,約法會議是袁世凱的禦用立法機關,一切唯袁世凱之命是從,袁世凱已經形成了政治壟斷,壟斷一旦形成,憲法便失去了契約法的意義。這個《中華民國約法》不僅規定總統有權無限連任,還可傳妻傳子,實際是賦予了袁世凱與皇帝相等的權力,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他的專製獨裁,與其說是一部讓自己當總統的憲法,不如說是一部讓自己子子孫孫當皇帝的“祖訓”。
另外,國會是憲政製度的關鍵體製之一,國會是“民權之集點”,國會是代議機構,是人民群眾當家做主的地方,是他們參政議政的主要渠道。袁世凱解散國會,沒有了代議機構,何來代議政治,談何主權在民,談何人民當家做主,談何選舉與被選舉?國會是民主政治的基石,解散國會等於摧毀了共和民主的基石,他這個由國會選舉出來的總統的權力來源就失去了合法性。
再有就是袁世凱打擊政黨,使得憲法失去了操作的可能。既然憲法是各種政治勢力之間的契約法,在近現代,憲法則主要是政黨之間的契約,是各政黨之間共識與妥協的結果,也依靠黨派之間的製衡,來保持憲法得以維護和實施,如果某一政治勢力或政治人物壟斷政治,每一個人都將是壟斷政治下的奴隸和犧牲品,則雖有憲法,憲政也仍然徒具虛名。
袁世凱對國民黨強力解散,對其他黨派搞過河拆橋。剛開始,其他黨派,尤其是國會中第二大勢力進步黨對解散國民黨拍手稱快,以為自己可以在國會中一黨獨大,可是很快他們發現,袁世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既然占國會半數以上的國民黨議員被解散,國會都不能召開,進步黨人數眾多又有何用?連國會都沒有了,政黨政治也徒具虛名,“搖撼民主國體”。
如此就出現了一個悖論,中華民國仍然是共和製國家,則主權在於全體國民,現在經袁氏壟斷,變為袁氏這一姓一家所有,則袁世凱這個民選的總統已不合法。中華民國仍然是共和製國家,但與之匹配的憲法、國會、政黨要麼消亡,要麼名存實亡,這不是真共和,而是假共和。共和如果是假的,袁世凱這個總統就是個假總統,是非法的。再有,袁世凱此時畢竟不是皇帝,也沒有世俗的認可,他沒有權力將國家主權變為一姓一家之產,這又是不合法的。總之,其執政合法性經過自己一番倒騰,已蕩然無存。
簽訂“二十一條”,道德麵孔被描得墨黑。
袁世凱統治的合法性的喪失與袁世凱簽訂“二十一條”也有關係,這一事件使他在道德上難於立腳,背負了賣國賊的惡名。中國近代曆史上,凡參與簽訂不平等條約的人,都沒有得到好名聲,李鴻章如此,袁世凱也不例外。
從某種意義上講,權力不僅僅是來源與運用的問題,更是一個道德問題,執政者代表了國家的道德形象。一個執政者具有崇高道德威望,不僅令國人敬仰,也令外國人敬仰。我們固然不能期望道德完美者為執政者,卻很難想象一個道德上劣跡斑斑的家夥高居統治地位。我們如何相信一個不講道德和人性的人,會建立一個道德的、人性的社會?
公權力本應擔負起公平正義底線的責任,這就要求執政者必須有起碼的道德廉恥,一個執政者有道德廉恥,其運用公權力時對公平正義起碼的擔當作用還能讓人相信,如果一個執政者連起碼的道德廉恥都沒有,公權力必定被濫用,這個執政者一定是一個邪惡的執政者,由這個執政者統領的政府一定是一個邪惡的政府。一個邪惡的政府是沒有合理性可言的,當一個政權的存在失去了合理性的時候,也就同時失去了合法性。理所當然地,其執政者也將失去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