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 政爭亂象,張案不昭 (1)(3 / 3)

而張振武案最大的悲劇卻不是張振武個人的,而是中國的憲政民主的。張振武被殺,出自民社的共和黨議員劉成禺在參議院上曾憤言直指:“查約法第六條明載,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張振武雖曾充鄂軍務部副長,然退職已久,猶是中華民國之人民,既為中華民國之人民,即應受有中華民國人民之權利。而張振武之被殺也,並未捕送審判廳公開審問,即雲罪有應得,亦不宜星夜邀襲,旋捕旋殺。觀政府殺人之手續,直等於強盜之行為。以冠冕堂皇之民國,而有此以強盜行為戕殺人民之政府,違背約法,破壞共和,吾人亦何不幸而睹此!且推此義也,則凡民國起義之功首,造成共和之巨子,皆可一一捕殺之,任憑其為帝為王矣!”

而於右任主辦的《民立報》就認為,“共和國家全賴法治,惟法律乃能生殺人,命令不能生殺人。惟司法官乃能執法律以生殺人,大總統不能出命令以生殺人。今以民國首功之人,大總統、副總統乃口銜刑憲,意為生殺”。

劉成禺、於右任講得十分在理,一個掛著民主共和招牌的政府,幹起殺人越貨的事,就像強盜一樣,這叫強盜政府,不叫共和政府,執掌這個政府的人應該叫強盜,而不應該叫總統或總長。但是,這個政府、這些執政者並不認為這是強盜行為,袁世凱以及被彈劾的陸軍總長段祺瑞已經說得很清楚,隻不過是“手續不完備”、“手續錯誤”而已。所謂手續其實是辦事必走的程序,程序可以決定結果,因此,有程序正義才有結果的正義,沒有程序的正義就不可能有結果的正義。比如捕殺張振武,袁、段說是“以國家為提前”、“維持大局”,因此,“自不能不以臨時之辦法”。為了所謂的目的而忽視程序,為了所謂的正義目的而踐踏程序正義,結果並沒能“維持大局”,相反,開了隨意違憲的先河,視民主、法治、人民的權利如弊履,甚至不惜利用一切手段(包括暴力)的惡意政爭先河,民國更是越搞越亂,大有“共和亡國”之象,連基本“大局”也難“維持”。

因此,當張振武被殺沒有得到很好的清理和總結,違法、違憲者沒有得到應有的製約和教訓,半年後,宋教仁被殺已在意料之中。張振武被如此捕殺,已經預示著共和這塊招牌行之不遠了,宋教仁被殺隻是這個趨勢發展的高潮,加之,孫中山處置不當,民主共和製終於被推到名存實亡的境地。

很多學者都認為宋教仁被刺案是對中國憲政民主的沉重打擊,這話沒錯,但追溯到張振武案,我們會發現,這個打擊自張振武案始,兩者雖然主角不同,事件不同,結果不同(一個不了了之,一個引起“二次革命”),但本質上都是惡意政爭的犧牲品。

這兩起事件充分說明,表麵上看共和的招牌已經掛在城門之上,但獨裁專製集權的土壤十分深厚,民主法治的根基十分薄弱,時時刻刻都可能受到威脅,而最大的威脅正像袁偉時先生所言,主要來自兩個方麵,一方麵是不守法的執政者。中國執政者在專製製度下成長,耳濡目染的是風吹草偃,“天王聖明,臣罪當誅”,不準臣子和民眾說不,否則就封報、捉人、就地正法!這些因素的會合,孕育成民國初年的怪胎:專製與民主、法治的神經線路糾纏交錯的共和國。另一方麵是不守法的反對派。民國初年的畸形兒要矯形,需要特別高明的醫生——反對派。不幸,當時的反對派——國民黨在孫文的帶領下卻不是以民主、法治去矯治專製,卻以暴易暴,在政治文化上與專製暴君同流,用包括暗殺在內的非法武裝手段去對待非法乃至意見稍有不同的自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