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章 中國會不會推行股指期貨?(2 / 3)

國外股指期貨發展迅猛

1982年2月24日,美國堪薩斯市期貨交易所率先推出價值線綜合指數期貨合約,正式開始股票指數期貨這一新品種的交易。由於具有比具體股票買賣成本低、抗風險性強等等優點,這種新型的金融期貨一經推出即受到廣大投資者的熱烈歡迎。在堪薩斯市期貨交易所推出價值線綜合指數期貨合約以後不久,美國的其他交易所也相繼推出其各自的股票指數期貨合約。1982年4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推出標準普爾500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約;同年5月,紐約期貨交易所開辦紐約證券交易所綜合指數期貨交易;1984年7月,芝加哥期貨交易所開辦了主要市場指數期貨交易。美國股票指數期貨交易的產生和發展,不僅大大促進了美國國內期貨市場及其交易規模的迅速擴大,而且還引起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競相效仿,各國紛紛開辦各具特色的股價指數期貨合約的交易,從而形成世界性的股票指數期貨交易的熱潮。

1983年2月,悉尼期貨交易所以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普通股票價格指數(ASE)為基礎,開辦股票指數期貨交易;1984年1月,多倫多期貨交易所開辦多倫多證券交易所300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交易;1984年5月,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開辦了金融時報100種股票價格指數(FTSE100)期貨交易;1986年5月,香港期貨交易所開辦恒生指數期貨交易;1986年9月,新加坡國際貨幣交易所開辦日經225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交易,1998年9~11月,又分別推出以摩根士丹利新加坡自由指數為準的新加坡股票指數期貨合約、以道?瓊斯馬來西亞指數為準的馬來西亞股票指數期貨合約及以道?瓊斯泰國股票指數為準的泰國股票指數期貨合約。1988年9月,東京證券交易所和大阪證券交易所分別開辦東證股價指數(TOPIX)期貨交易和日經225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交易。除此之外,在歐洲、北美和亞太三地區中,還有許多其他國家和地區也分別於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開設其各自的股票指數期貨交易。

股票指數期貨交易自誕生以來,吸引了大量的交易商與市場參與者,在國際金融期貨市場上發展迅猛。目前世界上股票指數期貨交易最為活躍的當推美國、日本和新加坡。以S&P500為例,1984年就躍居全美十大期貨合約的第二位。1987年,股票期貨合約占全美期貨合約交易量的11.2%,僅次於利率期貨和農產品期貨,居第三位。

二、中國要不要推行股指期貨?

讚成者振振有詞

股市作為資本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具有發揮資源優化配置、調整產業結構的功能,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整個國家金融市場體係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西方發達國家發展的經驗表明,繁榮、穩定的社會經濟,需要一個十分活躍、成熟的股票市場。

但是,在現階段,我國的股市還存在不少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便是由於長期的試點試驗性質,以至許多曆史遺留問題一直懸而未決,市場呈現出相當程度的投機性。如一些上市公司不作長遠發展規劃,缺乏發展後勁,長期靠關聯交易與政策扶持過日子,特別是隻注重在股市融資而忽視自身的改製改造,使投資者極為反感;而也正因為有這些問題的存在,許多投資者沒有長期投資的信念,忽視公司業績,熱衷題材炒作,以致市場漲落無常,波動頻繁。

近一兩年以來,我國的股市通過加強證券立法、規範上市公司行為、加強市場監督等手段,在規範化方麵已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是,這還遠遠沒有達到減少市場大起大落的波動性、降低市場係統風險的程度。有鑒於此,許多人極力主張,在現階段,除了對股票市場的直接管理外,還應該通過發展股票的期貨市場,提高股票市場的成熟度,減少股票市場的風險性,使股票市場的發展健康活躍,並且規模更大,功能更強。

提倡者認為,在我國推行股票指數期貨對於減少股市的風險性、增強股市的活躍程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具體理由是:

第一,有利於國企融資。國企大盤股由於種種原因,導致其股性呆滯,嚴重影響了國企後續融資能力。引入股指期貨後,因為國企大盤股在指數構成中占有重要位置,因此關注指數期貨的投資者就必須關注國企大盤股的走勢,從而可以有效帶活國企大盤股的股性,有助於國企融資。

第二,有利於股市投資者防範股市風險,達到投資目的,促進股票現貨市場的成熟。股市行情的大起大落,是造成投資者心態不穩、助長投機的一個重要因素。利用股票指數期貨交易,把它們與現貨市場進行組合投資,可以把市場風險控製在一定範圍之內,為各種基金入市提供了現實的可能。例如,某證券公司擁有價值100萬元人民幣的股票組合投資,預計在未來的3個月內,市場以熊市為主,但就長期發展來看,股市的大勢應以向上攀升為主。在這種情況下,該證券公司就會暫時拋掉股票,等3個月後再補進,這是在缺乏期貨市場的條件下的操作方法。這時,由於公眾投資者的紛紛拋壓,會進一步加劇股市的動蕩程度,提高了市場的風險,因此,對市場的發展是很不利的。對投資者而言,也十分不利,一是增加了一筆額外的交易手續費;二是由於追漲殺跌,加劇了股市的升跌,其買賣成本也相應地增加了。而通過期貨交易,卻可以避免這種情況,同樣達到預期的目的。譬如,該證券公司以750點賣出10份3個月到期的某股票指數期貨,3個月後,該指數的現貨為685點,假設每點價值150元人民幣,則獲利(750-685)×150×10=97500元人民幣,可以大抵彌補股票的損失,或賺取與買賣股票相當的差價利益。

第三,有利於分解股票現貨市場的投機行為,淡化投機氛圍。毋庸諱言,股市中投機行為的存在,是一個客觀的事實。要消除股市的投機行為,自然可以通過強化立法、加強管製等方法來實現,但往往隨著投機行為的消失,市場也萎縮了。這也是證券市場管理中麵臨的兩難境地。通過開辦股票指數期貨,從某種程度上講,意味著為股票市場的投機行為找到了一個釋放口,有利於把股票市場的大量投機行為分散到期貨市場上來,又不侵害投資者的主體意識,因此,不會影響股票市場的活躍和繁榮。當然,必須把期貨市場的投機行為納入理性的範圍之內,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讓各投機者憑能力各顯身手。為此,必須相應地加強期貨市場的法規和製度化建設,加強市場監督。

第四,股票指數期貨的價格發現功能有利於穩定股市。現貨市場的價格會影響期貨的價格,同樣地,期貨的價格又會影響現貨價格,期貨的到期價格必定與現貨價格最終趨於一致;否則,就會有套利的機會存在,而套利的結果,最終仍然會使兩者合二為一。當現貨市場的價格由於某種價格形成機製上的問題而缺乏理性時,如果期貨市場能夠形成一種較理性的價格水平,會有助於現貨市場的價格向理性價格的回歸。由於股票指數範圍的廣泛性,從根本上消除了少數機構大戶利用手中的資金和籌碼來操縱股票現貨市場以影響股票指數期貨價格的可能性,從而保證了期貨價格的合理性。另外,股票指數期貨與其他金融期貨或商品期貨的最大不同,就是隻采用現金交割製度,因此,在原則上不存在“市場擠壓”的現象,從而保證了期貨價格形成上的相對獨立性,使股票指數期貨的價格,在更大程度上取決於市場參與者對未來經濟形勢的綜合評價與公正預期。因此,開展股票指數期貨交易,能夠形成一種比較理性的股票指數期貨價格。

第五,由於打破了機構大戶的市場壟斷格局而有利於股市的穩定。市場消息作為影響股價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成了許多機構大戶炒作股市的一個主要工具。機構大戶因其雄厚的財力,特殊的經濟地位,在取得消息上具有十分明顯的優勢,從而形成了以此為基礎的壟斷格局。而股票期貨市場的發展,必然伴隨著消息傳播速度的加快和傳播範圍的擴大,使很多公眾投資者對消息的接收時間大大縮短,信息量大大擴大,從而有利於促進股票現貨市場的競爭,打破投資機構及大戶因消息取得上的優勢而形成的市場壟斷格局。從短期看,可以促進現貨市場的交易活動更加活躍;從長期看,有利於股市的穩定,避免出現泡沫經濟現象。

第六,有利於資產配置。如果投資者隻想獲得股票市場的平均收益,或者看好某一類股票,如科技股,如果在股票現貨市場將其全部購買,無疑需要大量的資金,而購買股指期貨,則隻需少量的資金,就可跟蹤大盤指數或相應的科技股指數,達到分享市場利潤的目的。當然,目前市場現有的各類指數基金也具有該功能,但它和股指期貨的區別在於投資期限的長短,如果投資人準備長期投資,則可選擇指數基金,否則,就選擇股指期貨。股指期貨的期限短(一般為3個月)、流動性強的特點,也決定了它有利於投資人迅速改變其資產結構,進行合理的資源配置。例如,假設某基金有20億的資產,基金管理人將其中的14億投入股票市場,另6億投入債券市場。若由於市場發生變化,管理人作出股票市場將走低而債券市場將走強的判斷,欲改變基金的股票/債券分配比例,轉為投8億於股票市場,12億於債券市場。不難想象,將6億股票套現並轉為債券將涉及相當大的交易成本——包括傭金及隱含或執行成本(買賣差價和市場衝擊成本),此外,還涉及將基金的頭寸及交易行為暴露的風險。如果可利用指數期貨,管理人可以暫不將6億股票套現,而隻賣出適量的股票指數期貨合約,就能有效地減少基金在股票市場上頭寸及交易行為的暴露,同時,為增加基金在債券市場上的頭寸,管理人可以購買利率期貨合約。

鑒於上述理由,提倡者認為,在現階段開發我國股票指數期貨交易業務,將在很大程度上推動我國股票現貨市場的發展進程,提高股票現貨市場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同時也將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體係的建立和完善。

反對者言之鑿鑿

對於股指期貨,也有許多人不以為然,有的甚至極力反對,認為股指期貨能夠刺激投機行為,在管理市場風險的同時又帶來了新的風險。有些資深的經紀人甚至告誡,股指期貨交易是一門高深的學問,普通投資者以不碰它為好,否則,輕者會“損手爛腳”,重者則會“萬劫不複”。

歸納起來,認為我國不宜推行股指期貨的理由,一是認為風險較大,二是認為條件不成熟。

也許有人不理解,股指期貨本身就是規避風險的,怎麼自己也有風險呢?這就是金融衍生產品的特殊性所在。

股票指數期貨作為一種金融衍生產品,原本是為避免市場波動風險而設計的交易形式,然而,由於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投機者的投機心理,從而極大地刺激了投機者在衍生市場的投機行為,這既可以帶來風險,也可以放大風險。如某銀行向客戶貸款100萬元,萬一這個客戶到期不能償還,銀行這筆貸款的風險是一百萬。再看指數期貨,如果客戶購買了100萬的合約,它的風險並不是100萬,而是股票市場變動而導致的這張指數合約的市價和到期前的潛在風險值之和。因此,股指期貨本身即是一個較大的風險源。據有關資料顯示,1995年1月到9月,全球各大機構投資者在衍生性工具投資中,虧損累計達到164億美元。

一般來說,風險,即結果的不確定性,對股票指數的衍生產品——股指期貨而言,是指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業內人士分析,這種收益的不確定性,主要來自於五個方麵的原因。不同的來源,形成不同的風險種類:

1.市場風險。它主要源於股票市場影響股價的眾多因素的不確定性。股市作為一國經濟的綜合反應堆,也可以說是一切經濟因素變量的因變量,經濟情況的細微變化,都會影響股市的價格。而各種經濟因素的不規則波動,是市場經濟的客觀現象,要對這些影響因素作出準確的預測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市場風險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對從事股票指數期貨交易而言,其市場風險還往往比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風險更大。一般認為,市場風險是一種無法消除的風險。目前,人們對市場風險的管理,主要通過控製投資規模、選擇不同的市場進行投資等方式來實行,把市場風險的總體水平約束在一定的範圍之內。

2.流動風險。市場風險源於影響市場的基礎因素的不確定性,而流動風險則是指因相關交易行為的不確定而引起結果不確定性的風險。它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市場缺乏交易對手而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平倉的風險;另一類則與資金調度有關,主要指在交割日或被催繳保證金時,無法及時履行義務而導致的風險。從純理性的角度來考慮,流動風險通過適當的管理措施可以消除,但在現實中卻往往無法做到。

3.法律風險。指合約無法履行而引致損失的風險,其主要起因於合約擬訂時,對法律方麵的考慮欠周。

4.信用風險。又稱對手風險,指由於合約一方違約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風險。

5.操作風險。任何企業的投資行為,可能都避免不了人為錯誤、溝通不良、欠缺了解、未經授權(包括欺詐)、監督不周等因素引發的風險,還有可能因係統故障而給交易造成損失的風險。這兩類都屬於操作風險。

股票指數期貨風險最大的特點是對於風險和收益是完全開放的,“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原有的風險和收益通過期貨所特有的杠杆效應以幾十倍上百倍的比率被放大,股票指數的輕微波動就會導致期貨賬戶資金的巨大變動。如果交易過於集中在幾家機構中,一家出現危機,會引起連鎖反應,釀成區域性甚至全國性金融危機。1995年發生的世界第六大銀行——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便充分說明了股指期貨操作不當時的風險之大、危害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