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亞恩”號航空母艦的標準排水量為22100噸,滿載排水量達到了22500噸,艦長為182.2米,寬約27米,飛行甲板長180米,寬27米。該艦采用蒸汽輪機作為動力裝置,功率為26625千瓦,航速為21.5節,續航力6000海裏/10節,可以搭載飛機25架,其中戰鬥機20架,攻擊機5架。“貝亞恩”號配有8座單管155毫米炮,6座單管75毫米炮,4座550毫米魚雷發射管和數座小口徑火炮。
作為當時法國海軍唯一的一艘航空母艦,“貝亞恩”號在法國海軍中具有特殊的地位。該艦在設計時將巨大的煙囪和右舷島式上層建築合為一體,采用直通式甲板,在飛行甲板和機庫之間設有前、中、後三部升降機,艦上通風係統在設計上比較獨特,該係統用冷風衝淡煙囪內的熱氣,以減少飛行甲板作業幹擾。“貝亞恩”號於1940年6月駛往法屬西印度群島,在該地被扣留至1944年,後開往美國進行改裝。由於該艦的航速比較慢,不能產生足夠的甲板風來保障飛機的安全起降,所以“貝亞恩”號後來被當做飛機供應艦來使用,負責飛機的運送任務,戰爭結束前主要在加拿大和法國之間運送車輛。
與法國的情況相類似,德國的航母發展之路也不順利。在1933年希特勒上台後,他馬上就將《凡爾賽和約》廢止,開始將德國重新帶入戰爭的軌道上來,大力擴充德國的武裝力量。德國在1935年同英國簽訂了德英海軍協定,這助長了德國退出《凡爾賽和約》的氣焰。根據德英海軍協定的規定,德國海軍可以建造噸位為42250噸的航空母艦。同時協定也規定了德國不允許成立獨立的海軍航空兵,這對德國航空母艦的發展無疑起到了極大的束縛作用。
《凡爾賽和約》對德國的軍事發展有著嚴格限製,以避免德國對協約國的軍事威脅,同時也為德國保留了一定的兵力以鎮壓國內革命力量。
具體內容有:
1.禁止德國實行義務兵役製,通過誌願入伍的方式招募軍官和士兵;允許保留陸軍10萬人。
2.萊茵河西岸由協約國軍隊占領15年,東岸50公裏內不得設防,禁止德國在萊茵河流域保留部隊和設置堡壘。
3.同意德國擁有戰鬥艦6艘、輕巡洋艦6艘、驅逐艦12艘、魚雷艇12艘,限製德國海軍的發展。
4.禁止德國擁有坦克、裝甲車、軍用飛機、潛水艇和化學毒劑,阻止其改進軍事裝備。
就在德國同英國簽訂海軍協定的這一年,德國決定建造兩艘航空母艦,設計計劃每艘的標準排水量為19250噸,實際上排水量為24500噸,滿載排水量達到了31367噸。這兩艘航空母艦的艦長為262.2米、寬31.5米,飛行甲板長240米、寬27米。采用功率為147100千瓦的蒸汽輪機作為動力裝置,由於動力在同時代的航空母艦中首屈一指,它們的航速可以達到34節,續航力為8000海裏/19節。該艦在上層建築兩側裝有8座雙聯裝158毫米火炮,在飛行甲板下麵裝有6座雙管105毫米平射炮,以抵禦水麵艦艇的攻擊。同時還裝有11座雙管37毫米高炮和7座20毫米單管炮,這些設計使得這兩艘航空母艦具有極強的火力。
德國的第一艘航空母艦於1938年12月8日在基爾船廠下水,被命名為“格拉夫·齊柏林伯爵”號。“格拉夫·齊柏林伯爵”號航空母艦是先進與落後並存、優點和缺點兼具。該艦擁有極強的火力,裝有大量的火炮,同時該艦動力強勁,航速高達34節。該艦的缺點也很明顯:飛行甲板的裝甲防護很弱,隻能抵禦彈片。不過,“格拉夫·齊柏林伯爵”號仍是不可小視的作戰堡壘。
但是“格拉夫·齊柏林伯爵”號航空母艦並沒有完工,這主要是因為德國海軍和空軍之間就航空母艦的指揮權產生了分歧。與英國皇家空軍和皇家海軍的矛盾相比,德國海軍和空軍之間的矛盾有過之無不及,性格孤僻的德國雷德爾海軍上將對海軍航空兵的發展缺乏規劃,在政治上又根本不是空軍司令戈林的對手,而空軍司令戈林一向反對獨立的海軍航空兵的存在。因此,就航空母艦艦載機的歸屬、航空母艦的指揮權等一係列爭論,導致了航空母艦工程的下馬。另外,由於潛艇是德國優先發展的方向,所以德國在財力、物力、人力上都優先投入到潛艇的建造上,這也是造成德國“格拉夫·齊柏林伯爵”號航空母艦停工的重要原因。而且,德國造船師們缺乏航空母艦的設計、建造經驗,這也使希特勒對航空母艦的發展缺乏信心。後來,在看到英國航空母艦在海戰中所發揮的巨大威力之後,德國人才重新考慮繼續完成對“格拉夫·齊柏林伯爵”號航空母艦的建造,可是直到德國投降為止,這艘航空母艦的建造工作也沒有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