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規》中這類回避的規定頗多,製度可謂嚴密,目的是防止科道官員在執行監察時偏袒親朋黨類。③嚴禁泄露機密。《台規》規定:凡科道官員可廣泛查閱院部機密檔案,但不準把檔案私自帶出院門,泄露檔案內容。凡科道官員所上奏折,不可與人商量,如本人自行泄漏密奏,或私自留存底稿者,一經發覺,治以重罰。順治十八年(1661年)規定:“言官題奏,應密不密者,罰俸六個月。”這可能還是對一般機密泄漏者的處分。還規定凡奉旨事件未到部之先即行抄傳者,該科給事中罰俸六個月。④嚴禁貪贓受賄。為防止科道官利用職務權力謀取私利、貪贓枉法,《大清律例》規定:科道官若受人饋送,收人財物,以及買賣多取價利,則較其他官員罪加二等處理。《台規》卷36也有類似規定。《台規》除上述規定監察機構必須遵守的紀律外,還對監察官員的上班製度、官階禮儀、輪班上奏、案件結案、失察失職等等作了必要的紀律規定。最後,《台規》還發展了曆來監察法中關於監官任用原則、方法的有關條款。其具體內容將在下文“關於監察官的選任中”闡述。(二)《都察院則例》繼《欽定台規》頒布後,都察院又製定了若幹則例,彙編為《都察院則例》。這是都察院實施監察的細則規定,是清代監察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則例》內容大致分為五類:①封駁陳奏敕令及其規定;②考課的規定,如京察大計的監察規定;③各道巡監規定,如漕糧、漕運、鹽課等規定;④考試規定,如歲科、鄉試、會試考卷磨勘等;⑤各科考核、奏效等具體執行規定,以及稽考方麵的程序規定等。清代除上述兩部大型監察法規之外,在《清會典》中還編有44卷監察法規,分列都察院憲綱和左都禦史、左副都禦史、六科給事中、十五道監察禦史、兩廳、五城禦史的組織機構、職權範圍。總之,清代的監察法規已頗為完備,尤其《台規》集中了曆代文官監察製度的精華,展現了清朝監察領域的全貌,是研究清代監察製度的重要文獻資料。
八、科道官員的選用和升遷
清統治者對於監察官員的作用具有深刻的認識,如康熙十八年(1679年)諭:“自古設立台省,原係朝廷耳目之官,上之則匡過陳善,下之則激濁揚清。”康熙三十六年又諭:“國家設立都禦史科道官,以建白為專責。所以達下情而去壅蔽,職任至重。”三十九年諭:“台省之設,言責斯專,寄以耳目”。以後清代各帝王都強調禦史為“天子之耳”,職任重大。因此他們對於監察官的人選尤為注重。認為“科道乃朝廷耳目之官,關係甚重,欲正人,必端風俗,必自科道始。”基於這種認識,清代科道官員的考選一直相當嚴格,人選條件的標準也很高。
(一)科道官的選拔和任用清代在選拔科道官時,非常講究禦史的出身,規定隻有正途的官員才有資格考選禦史。順治十一年(1654年)規定,漢官由貢生出身者,不準考選科道。康熙十九年上諭:“漢官非正途出身者,雖經保舉,不準考選。”雍正十三年(1735年)詔令:“考選禦史,仍專用正途”。考選禦史時強調出身,實際上是講究禦史的文化素質。如光緒帝認為,禦史為朝廷耳目之官,必須學識明通。“方足以資獻者”。但是選用滿人禦史則不注重出身,隻要“通曉滿漢文字,品行端謹者”,即有資格被選用,且無須考試,實行“保送候簡”。清代對科道官員資曆以及個人素質方麵的要求尤為嚴格。根據《欽定台規》卷39規定:“考選給事中、監察禦史,以大理寺評事、太堂寺博士、中書科中書、行人司行人,曆俸二年者,及在外俸深有薦之推官、知縣考取,若遇缺急補,間用部屬改授。”這是順治元年(1644年)的規定,說明當時比較強調實踐經驗,注重科道官從親民官中錄取。康熙帝認為:“親民之官,諳悉利弊,得以據實指陳,有裨政治,且足鼓勵人才。”因此,康熙帝對資曆的要求更加嚴格。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六月下令:“行取知縣非再任者,不得考選科道。”即知縣必須是三年考滿再任者才具有科道考選的候選人資格。清統治者在選拔科道官時,比較重視任用對象的文化素質和實踐經驗的同時,更重視品行和道德。康熙帝認為:科道官乃治官之官,要想正人,必須正己。“若言官正,則外吏自不敢肆行貪婪矣。”若“心術不善,縱有才學何用!”因此,在考選科道官時,非常注重個人的品行。其標準是“心本無私”,“奉法秉公”。康熙曾說:“比來言官言事,鮮非無因”,“總由心術不正之故。”因此,他又感歎地說,如果“使言官果能奉法秉公,實心盡職,則閭閻疾苦鹹得上聞,官吏貪邪,皆可厘剔。”若挾其私心,則天下必不能治。封建統治者所謂“公”的標準,就是有利於維護地主階級國家的根本利益。由此,順治八年(1651年)上諭:內官考選科道必須是才德兼優之員,外官必須錢糧全完,且任內“無參罰者”方準行取。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規定,凡降級還級、革職還職等官概不選取。乾隆六十年(1795年)規定:“保送滿、漢禦史,初次引見未經記名者,下次不得再行保送。”嘉慶四年(1799年)還規定:“由科道降補部屬,及捐複改補部員,並由科道升任後,因科道職掌,緣事降至部屬等官者,俱不準再行保送。”
道光九年(1829年)又強調凡由科道降任他職者,不許再充選科道官。科道官人選除上述限製之外,還有種種限製性的規定。(1)回避本籍和親族。《欽定台規》明確規定三品以上京官和外任督撫以上子弟不得選充科道官。如康熙三十年議準:“凡父兄現任三品京堂、外省督撫子弟不準考選科道。其父兄在籍起文赴補,及後雖升任者有子弟現任科道,皆令回避,改補各部郎中。”即雖不在同一衙門,但三品以上京官亦不準其子弟在監察部門工作。(2)捐納的各部郎中、員外郎、或正途出身的郎中、員外郎,凡任職不滿三年者亦不得選充科道官。光緒十年(1884年)規定:“初任部屬,並授例捐複,現任捐升,曆俸未滿三年之員,不準保送。”這條規定實際上是對捐官的實際考察。其實既可買官,那就難以保證其為官後的廉正。在清代捐納者,不少為鑽營之徒,貪婪之輩。(3)年少者或65歲以上的官員不得保送科道官。嘉慶四年(1799年)規定:“嗣後各衙門保送禦史,其年齡過輕者,固不便率行保列。如年逾耆艾各員而精力尚強者,仍準保送,以65歲為率,過此者不準保送。”在清代,即使在任科道官員,若年力老邁,不能辦事者,也要被勒令致仕。凡取得考選科道官的候選人資格後,如何考選任用,在清代也有嚴格規定。在京堂官屬員,須主管堂官帶領或由吏部帶領引見皇帝。引見地點多在乾清宮或圓明園,皇帝親加考定。考試的辦法,雍正時例用筆試,後因漢籍候選人皆為正途出身,不必再試,改由皇帝麵試,合格者即在名單上圈,然後按品級俸次開列,補授候用。錄取人數一般滿、漢各占一半,以示滿、漢一體。清朝統治者為了表明其慎重斯選之意,還作出了試俸的規定。清初規定:凡由郎中、員外郎以下授為監察禦史者,需試俸一年,一年期滿,聽都察院考核。“果係稱職者,具題實授,如不稱職者,停其再試。”雍正三年(1725年)又將試用期延長為二年。乾隆十七年(1752年),左都禦史尹泰稱,凡禦史來自內閣中書及員外郎、主事者,仍須試用二年,而來自其他官職者,立即實授。後來一律改為實授。
(二)科道官的考核和升轉科道官執掌風憲,關係特重,“所言公,則國家受其益;所言私,則國家受其害。”因而對科道官員的考核就顯得更為重要。科道官除和其他京官一樣,每三年接受一次“京察”外,每年還要單獨對科道官員進行考核,優者內升,劣者外轉,以示獎罰。科道官內升,可補授各部尚書、太常寺少卿等官。清初,外轉官員以道員聽用,後康熙認為:“在外道員職掌甚要,外轉科道官員以道員用,殊為太過”,遂用作外地小品官。按《欽定台規》規定,科道官考選、差遣、內升、外轉俱由皇帝裁定,“永著為例”。具體事務由都察院在吏部協助下辦理。平時都察院負責禦史業務檔案管理。凡禦史有參劾大奸大蠹,興利除弊者,則記錄在冊,升轉時作為甄別的依據,以定優劣。升轉時還需將“該科道有無條奏,其所奏事件、部議或準或駁,並奉特旨允準,或當經駁飭之處。”於各科道名下開列。可見,清代考核科道官已注意定量化,注意實績。順治十八年(1661年),外出巡按禦史考核時分上中下三等:其在地方清慎端嚴,格遵上諭,潔己愛民,獎廉懲貪,興利除害者為上等,分別酌量加級記錄;謹慎奉法,察吏安民者為中等;碌碌無實政及徇情貪賄者為下等,從而給予降調外用、或革職治罪。清代對於監察官員的嚴格選任和考核,對於提高監察隊伍的素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