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舍生取義(1 / 3)

【原文】

孟子曰:“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辟患而有不為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一簞食,一豆羹(1),得之則生,弗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2)而與之,乞人不屑也;萬鍾則不辨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為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與?鄉(3)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宮室之美為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妻妾之奉為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所識窮乏者得(4)我而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謂失其本心。”——《告子章句上》

任人有問屋廬子曰(5):“禮與食孰重?”

曰:“禮重。”

“色與禮孰重?”

曰:“禮重。”

曰:“以禮食,則饑而死;不以禮食,則得食,必以禮乎?親迎,則不得妻;不親迎,則得妻,必親迎乎?”

屋廬子不能對,明日之鄒以告孟子。

孟子曰:“於答是也,何有?不揣其本,而齊其末,方寸之木可使高於岑樓(6)。金重於羽者,豈謂一鉤金與一輿羽之謂哉?取食之重者與禮之輕者而比之,奚翅食重?取色之重者與禮之輕者而比之,奚翅(7)色重?往應之曰:‘紾兄之臂而奪之食,則得食;不紾,則不得食,則將紾之乎?逾東家牆而摟其處子,則得妻;不摟,則不得妻,則將摟之乎?”——《告子章句下》

【注釋】

(1)簞:古代盛飯用的圓形竹器。豆,古代一種盛湯羹的器皿。

(2)蹴爾:用腳踩著。鍾,古代量器,六石四鬥為一鍾。

(3)鄉:以前。

(4)得:通“德”,此處作動詞。

(5)任:國名,在山東濟寧。屋廬子,姓屋廬,名連,孟子弟子。

(6)岑樓:尖頂的高樓。

(7)翅:同“啻”,止。

【譯文】

孟子說:“魚是我想得到的,熊掌也是我想得到的;假如兩樣東西不可能同時獲得,那就舍棄魚而選擇熊掌。生存是我所需要的,道義也是我所需要的;假如不能同時兼顧,那就放棄生存而選擇道義。生存是我所需要的,但人生所需要的東西還有超過生存的,所以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憎惡的,但我所憎惡的東西有超過死亡的,所以有些災難我不去躲避。假使人們所需要的東西沒有什麼超過生存的了,那麼凡是可以保全性命的手段,哪有不便采用的呢?假使人們所憎惡的東西沒有什麼超過死亡的了,那麼所有可以躲避災禍的事,哪樣會不去幹呢?這麼做就能生存,然而有人卻不去做,這麼做就能避開禍患,然而有人卻不幹,由此可見,人生中所需要的東西有超過生存的,所憎惡的東西有超過死亡的。不僅僅是賢人有這樣的思想,人人都是有的,隻是賢人能不喪失它罷了。一筐飯,一碗湯,得到就能活,得不到就會餓死,但如果吆喝著施舍給人,過路的饑餓之人也不願接受;如果用腳踢著施舍給人,那就連乞丐也會不屑一顧的。麵對豐厚的俸祿,如果不問是否合乎禮義就輕鬆接受了,那麼豐厚的俸祿會給我帶來什麼好處呢?是為了住宅的華美、妻妾的侍奉和相識的窮人感激我嗎?過去寧死也不接受的,現在卻為了住宅的華美而接受了;過去寧死也不接受的,現在卻為了妻妾的侍奉而接受了;過去寧死也不接受的,現在卻為了讓所認識的窮人感激我而接受了,這些行徑不也應該停止了嗎?如果為了上述原因而接受,這就叫失去了人的本性。”

……

任國有個人問屋廬子:“禮節和吃飯哪個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