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企業國際物流管理(2 / 3)

(6)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與CPT相比較的不同之處在於,在CIP條件下交貨,賣方增加了保險的責任和費用。

7.3.2 進出口物流作業程序

進出口物流作業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驟。

1.交易磋商

所謂交易磋商,是指買賣雙方就交易條件進行協商,以求達成一致的具體過程。可以采取口頭或書麵兩種形式,以書麵磋商為主。交易磋商的整個過程又分四個環節,即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

2.簽訂合同

交易雙方經過磋商,一方發盤,另一方對該項發盤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根據國際貿易習慣,買賣雙方通常還需照例簽訂書麵的正式合同或成立確認書。

國際貿易的買賣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名稱、合同號數、締約日期、締約地點、締約雙方名稱和地址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主體,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單價和總值、裝運、保險、支付以及特殊條款(如索賠、仲裁、不可抗力等);第三部分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和數量以及締約雙方的簽字。

3.合同的履行

(1)出口合同的履行。

1)備貨。備貨活動就是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按時、按質、按量準備好應交的貨物,以便及時裝運。

2)報驗。凡按約定條件和國家規定必須法定檢驗的出口貨物,在備妥貨物後,應向進出口商品檢驗機關申請檢驗,隻有經檢驗得到商檢局簽發的檢驗合格證書,海關才放行。

3)催證。催促買方按合同規定及時辦理開立信用證或付款手續。

4)審證。信用證開到後,應對信用證內容逐項認真審核,信用證條款必須與合同內容相一致,不得隨意改變,以保證及時轉船,安全結彙。

5)租船、訂艙裝運。按照CIF(成本+保險費+運費)或CFR(成本加運費)價格條件成交的出口合同,租船訂艙工作應由買方負責。出口貨物在裝船前,還要辦理報關和投保手續。

6)製單結彙。在出口貨物裝船後,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製備各種單據,並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交銀行議付、結彙。銀行收到單據審核無誤後,一方麵向國外銀行收款;另一方麵按照約定的結彙辦法,與進出口公司結彙。

(2)進口合同的履行。

1)開立信用證。進口合同簽訂後,需按照合同規定填寫開立信用證申請書向銀行辦理開證手續。信用證內容應與合同條款一致。

2)派船接運貨物與投保。在FOB(船上交貨)交貨條件下,應由買方負責派船到對方口岸接運貨物。FOB或CFR(成本加運費)交貨條件下的進口合同,保險由買方辦理。

3)審單和付彙。銀行收到國外寄來的彙票及單據後,對照信用證的規定,核對單據的份數和內容。如內容無誤,即由銀行對國外付款。

4)報關。進口貨物到貨後,由進出口公司委托外貿運輸公司根據進口單據,填具“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5)驗收貨物。進口貨物到達港口卸貨時,港務局要進行卸貨核對,檢驗貨物是否有短缺或殘損。發現有殘損短缺,憑商檢局出具的證書對外索賠。

6)辦理撥交手續。委托貨運代理將貨物運交訂貨單位。

7)進口索賠。進口商品因品質、數量、包裝等不符合合同的規定,需要向有關方麵提出索賠。根據造成損失的原因不同,進口索賠的對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①向賣方索賠。原裝數量不足;貨物的品質、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包裝不良致使貨物受損;未按時交貨或拒不交貨。②向輪船公司索賠。貨物數量少於提單所寫數量;提單是清潔提單,而貨物有殘損情況,並且屬於船方過失所致;貨物所受的損失,根據租船合約有關條款應由船方負責。③向保險公司索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運輸中其他事故致使貨物受損,並且在承保險別以內的;凡輪船公司不予賠償或賠償金額不足抵補損失的部分,並且屬於承保險別範圍內的。

7.3.3 國際物流中的商品檢驗

1.國際物流中商品檢驗的含義和作用

國際化物流中的商品的檢驗,就是對賣方交付商品的品質和數量進行鑒定,以確定交貨的品質、數量和包裝是否與合同的規定一致。商品檢驗是國際化物流作業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商品檢驗機構的職責是鑒定商品的品質、數量和包裝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檢查賣方是否已按合同履行了交貨義務。在發現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時,買方有權拒絕接受貨物或提出索賠,商品檢驗對保護買方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國際化物流企業,應當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重合同,守信用”、“按時、按質、按量”交貨的精神,根據不同的商品,公平合理地訂立檢驗條款,並由國家的商檢部門監督實施。

在國際化物流作業中,訂好檢驗條款、做好進口商品的檢驗工作,對於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正當權益是有重要意義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的規定,我國商檢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對重要進出口商品進行法定檢驗,對一般進出口商品實施監督管理和鑒定。

2.實施商品檢驗的範圍

國際化物流中的商品檢驗,主要是對國際化物流中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以及包裝等實施檢驗,對某些商品進行檢驗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對動植物及其產品實施病蟲害檢疫;對國際化物流中,商品的殘損狀況和裝運某些商品的運輸工具等亦需進行檢驗。

國際化物流中商品檢驗的範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現行《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所規定的商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所規定的商品。

(3)船舶和集裝箱。

(4)海運出口危險品的包裝。

(5)國際物流合同規定由商檢局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

我國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範圍除以上所列之外,根據《商檢法》規定,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商檢機構或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檢驗項目。

3.商品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在國際化物流中,有關檢驗的時間和地點有以下三種不同的規定:

第一種規定是以離岸品質、重量為準。即出口國裝運港的商品檢驗機構在貨物裝運前對貨物品質、數量及包裝進行檢驗,並以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書為交貨的最後依據。換句話說,貨物到目的港後,買方無權複驗,也無權向賣方提出異議。這種規定顯然對賣方單方麵有利。

第二種規定是以到岸品質、重量為準。即貨物的數量、品質和包裝到達目的港後,由目的港的商品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作為貨物的交接依據。這種規定對買方十分有利。

第三種規定是兩次檢驗、兩個證明、兩份依據。即以裝運港的檢驗證書作為交付貨款的依據;在貨物到目的港之後,允許買方公證機構對貨物進行複驗,並出具檢驗證書作為貨物交接的最後依據。這種做法兼顧了買賣雙方的利益,在國際上采用較多。

檢驗的時間與地點不僅與貿易術語、商品及包裝性質、檢驗手段有關,而且還與國家的立法、規章製度等有密切關係。為使檢驗順利進行,預防產生爭議,買賣雙方應將檢驗時間與地點在合同的檢驗條款中具體訂明。

4.檢驗機構

國際物流中的商品檢驗工作,一般是由專業性的檢驗部門或檢驗企業來辦理,他們的名稱很多,其中有的稱公證鑒定人,有的稱宣誓衡量人或實驗室等,統稱為商檢機構或公證行。有時也由買賣雙方自己檢驗商品。國際貿易中從事商品檢驗的機構大致有如下幾類:

(1)官方機構。是指由國家設立的檢驗機構。

(2)非官方機構。是指由私人和同業工會、協會等開設的檢驗機構,如公證人、公證行。

(3)工廠企業、用貨單位設立的化驗室、檢驗室。

在我國,根據《商檢法》的規定,從事物流商品檢驗的機構是國家設立的商檢部門和設在全國各地的商檢局。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及其設在各地的分公司根據商檢局的規定,也以第三方地位辦理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和鑒定工作。

5.檢驗證書

國際化物流中,商品經過商檢機構檢驗後,都要由檢驗機構發給證明書,以證明商品的品質和數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規定,這種證明書稱為商檢證書。目前在國際物流中常見的檢驗證書主要有以下幾種:①檢驗證明書;②品質證明書;③重量證明書;④衛生證明書;⑤獸醫證明書;⑥植物檢驗證明書;⑦價值證明書;⑧產地證明書。除上述各種檢驗證書之外,還有證明其他檢驗、鑒定工作的“檢驗證書”,如驗艙證書、貨載衡量等證書。

在國際化物流中,賣方究竟提供何種證書,要根據成交商品的種類、性質、有關法律和貿易習慣以及政府的涉外經濟政策而定。

6.檢驗方法和檢驗標準

檢驗方法和檢驗標準涉及檢驗工作中許多複雜的技術問題。同一商品,如用不同的檢驗方法和檢驗標準檢驗,其結果也會不同。因此,在對外簽訂合同中,應注意確定合適的檢驗標準和檢驗方法。

7.3.4 報關

1.報關的含義和海關的職能

(1)報關的涵義。

報關是指貨物在進出境時,由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規定格式填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海關規定應交驗的單證,請求海關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活動。

海關是國家設在進出境口岸的監督機關,在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和國際交往中,海關代表國家行使監督管理的權利。通過海關的監督管理職能,保證國家進出口政策、法律、法令的有效實施,維護國家的權利。

(2)海關的職責。

中國海關按照《海關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對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進行實際監管。

●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

●查緝走私。

●編製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海關統計的原始資料是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遞交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按規定附送的有關合同、發票、裝箱單等。

2.報關單證和報關期限

(1)報關單證。

海關規定,對一般的進出口貨物需交驗下列單證: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兩份)。這是海關驗貨、征稅和結關放行的法定單據,也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彙總統計的原始資料。為了及時提取貨物和加速貨物的運送,報關單位應按海關規定的要求準確填寫,並需加蓋經海關備案的報關單位的“報關專用章”和報關員的印章簽字。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或國家規定的其他批準文件。凡國家規定應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報關時都必須交驗外貿管理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還應交驗有關的批準文件。

●提貨單、裝貨單或運單。這是海關加蓋放行章後發還給報關人提取或發運貨物的憑證。

●發票。這是海關審定完稅價格的重要依據,報關時應遞交載明貨物真實價格、運費、保險費和其他費用的發票。

●裝箱單。單一品種且包裝一致的件裝貨物和散裝貨物可以免交。

●減免稅或免檢證明。

●商品檢驗證明。

●海關認為必要時應交驗的貿易合同及其他有關單證。

(2)報關期限。

《海關法》規定,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裝貨的24小時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向海關申報,逾期罰款,征收滯報金。如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其貨物可由海關提取變賣。如確因特殊情況未能按期報關,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提供有關證明,海關可視情況酌情處理。

3.進出口貨物報關程序

《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必須經設有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對一般進出口貨物,海關的監管程序是:接受申報、查驗貨物、征收稅費、結關放行。而相對應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報關程序是:申請報關、交驗貨物、繳納稅費、憑單取貨。

7.3.5 國際物流中的貨運保險

在國際貿易中,每筆成交的貨物從賣方交至買方手中一般都要經過長途運輸。在此過程中,貨物可能遇到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從而使貨物遭受損失。貨主為了轉嫁貨物在途中的風險,通常都要投保貨物運輸險。如貨物一旦發生承包範圍內的風險損失,即可以從保險公司取得經濟上的補償。國際貨物運輸術語——財產保險,是以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貨物作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賣方或買方)向保險人(保險公司)按一定的金額投保一定的險別,並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承保以後,如果保險標的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約定範圍內的損失,應按照規定給予被保險人經濟上的補償。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種類很多,其中包括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陸上貨物運輸保險、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和郵包運輸保險,其中以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起源最早,曆史最悠久。

1.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1)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範圍。

海上貨物運輸承保範圍包括海上風險、海上損失與費用以及海上風險以外的其他外來原因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

1)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是保險業的專門用語,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但並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險。

自然災害是指不以人們意誌為轉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但在海上保險業務中,它並不是泛指一切由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災害,而是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或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

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於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但在海上保險業務中,所謂意外事故並不是泛指海上意外事故,而是僅指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船舶與流水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蹤、失火、爆炸等。

2)海上損失與費用。

海上損失與費用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洋運輸中,因遭受海上風險而引起的損失與費用。按照海運保險業務的一般習慣,海上損失還包括與海運相連接的陸上或內河運輸中所發生的損失與費用。

第一,海上損失。按照海上損失的程度不同,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①全部損失。全部損失簡稱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遭受全部損失。按其損失情況的不同,全部損失又可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兩種。實際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完全滅失或完全變質,或指貨物實際上已不可能歸還保險人而言。貨物發生保險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稱為推定全損。

②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沒有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在部分損失中包括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兩種。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難、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或者是航程得以繼續完成,由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犧牲或支出某些額外費用,這些損失和費用叫共同海損。單獨海損是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意外損失,即由於承保範圍內的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

第二,海上費用。海上費用是指保險人即保險公司承保的費用。保險貨物遭遇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除了能使貨物本身受到損毀,導致經濟損失外,還會產生費用方麵的損失。對於這種費用,保險人也給予賠償,主要有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

①施救費用。施救費用是指當保險標的遭遇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者其代理人、雇傭人員和受讓人員等為防止損失的擴大而采取搶救措施所支出的費用。

②救助費用。救助費用是指當保險標的遭遇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為,而向其支付的費用。

3)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一般是指海上風險以外的其他外來原因所造成的風險,可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一般外來風險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偷竊、短量、雨淋、玷汙、滲漏、破碎、受熱受潮、串味等外來原因所造成的風險。特殊外來風險是指由於軍事、政治、國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來原因造成的風險與損失。例如戰爭、罷工。

(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險別。

保險險別是保險人對風險損失的承保範圍,它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履行權利與義務的基礎,也是保險人承保責任大小和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多少的依據。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很多,概括起來分為基本險別和附加險別兩大類。

1)基本險別。

根據我國現行的《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規定,在基本險別中包括平安險(FPA)、水漬險(WPA/WA)和一切險三種。

第一,平安險。平安險的責任範圍包括:

①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②由於運輸工具遭遇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水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③隻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在意外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④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⑤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範圍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措施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基金額為限。

⑥運輸工具遭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艙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⑦運輸契約定有“船舶互撞條款”,按該條款規定,應由貸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第二,水漬險。水漬險的責任範圍除包括上述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第三,一切險。一切險的責任範圍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在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中,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Exclusion),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

2)附加險別。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附加險種類繁多,歸納起來可分為一般附加險和特別附加險。

一般附加險包括:①偷竊、提貨不著險(T.P.N.D);②淡水雨淋險(F.W.R.D.);③短量險;④混雜、玷汙險;⑤滲漏險;⑥碰撞、破碎險;⑦串味險;⑧受熱、受潮險;⑨鉤損險;⑩包裝破裂險;[11]鏽損險。上述11種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隻能在投平安險或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

特別附加險包括戰爭險、戰爭險的附加費用和罷工險等。

2.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險別分為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兩種,其承保的責任範圍如下:

(1)陸運險的承保範圍。

陸運險的承保範圍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風、雷電、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由於陸上運輸工具(主要是指火車、汽車)遭受碰撞、傾覆或出軌,如在駁運過程中,駁運工具擱淺、觸礁、沉沒或由於遭受隧道坍塌、壓歪或水災、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由此可見,保險公司對陸運險的承保範圍大致相當於海運貨物保險中的“水漬險”。

(2)陸運一切險的承保範圍。

陸運一切險的承保範圍除包括上述陸運險的責任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造成的短少、偷竊、滲透、碰損、破碎、鉤損、雨淋、生鏽、受潮、受熱、發黴、串味、玷汙等全部或部分損失,也負賠償責任。

3.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分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兩種。航空運輸險的承保範圍與海運水漬險大體相同;航空運輸一切險除包括上述航空運輸險的範圍外,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包括被偷竊、短少等全部或部分損失也負賠償之責。

4.郵政包裹保險

郵政包裹保險是承保郵包在運輸途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外來原因所造成的損失。郵政保險包括郵包險和郵包一切險兩種基本險別。

7.3.6 國際貨運代理

1.國際貨運代理的發展

國際貨運代理成為獨立的行業,在歐洲已有100多年的曆史,不少國家成立了國家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1880年在德國萊比錫召開了第一次國際貨運代理代表大會。進入20世紀20年代,國際合作有了更大的發展,1926年5月,16個國家的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也在維也納成立了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簡稱“菲亞塔”,英文縮寫代號FIATA(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總部設在瑞士蘇黎世。成立該協會的目的是保障和提高國際貨運代理在全球的利益。目前“菲亞塔”已聯合了130多個國家的35000多個貨運代理。1985年中國對外貿易總公司加入了該組織。

國際貨運代理在其發展的曆史中,除了促進海上運輸向更大規模發展外,也曾先後對鐵路運輸、航空運輸、公路運輸、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的產生和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在世界範圍,國際貿易和國際貨物運輸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數量曾一度增多、規模增大,由於代理行業之間的激烈競爭和相互合並經營,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將逐漸向業務範圍廣、在國外設有代理和分支機構網點的大企業發展,而在數量上呈逐漸減少的趨勢。

在1984年以前,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是我國各進出口公司唯一的貨運總代理,承擔全國對外貿易的運輸組織工作。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對外貿易體製和交通運輸體製進行了改革,實行了互相兼營和多家經營的政策,允許企業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外經貿部在1988年6月頒發《審批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有關問題的規定》,國務院於1995年6月6日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近20年來,國際貨運代理業在我國得到迅速的發展。

2.國際貨運代理的作用

國際貨運代理的主要作用有:

(1)能夠安全、迅速、準確、節省、方便地組織進出口貨物運輸,根據委托人托運貨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運輸方式、運輸工具、最佳的運輸路線和最優的運輸方案。

(2)能夠就運費、包裝、單證、結關、檢查檢驗、金融、領事要求等提供谘詢,並對國外市場的價格、銷售情況提供信息和建議。

(3)能夠提供優質服務,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中某一個環節的業務或全程各個環節的業務,手續方便簡單。

(4)能夠把小批量的貨物集中成組進行運輸,既方便了貨主,也方便了承運人,貨主因得到優惠的運價而節省了運輸費用,承運人接收貨物時省時、省力,便於貨物的裝載。

(5)能夠掌握貨物全程的運輸信息,使用現代化的通信設備隨時向委托人報告貨物在途的運輸情況。

(6)貨運代理不僅能組織協調運輸,而且影響到新運輸方式的創造、新運輸路線的開發以及新費率的製定。

總之,國際貨運代理是整個國際貨物運輸的組織者和設計師,特別是在國際貿易競爭激烈、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的情況下,它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

3.國際貨運代理具備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的國際貨運代理業實施監督管理。在我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2)有與其從事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4)有穩定的進出口貨源市場。

(5)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符合下列要求: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經營前述兩項以上業務的,注冊資本最高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增加注冊資本50萬元。

7.3.7 理貨

1.理貨的概念和意義

理貨(Tally)是隨著水上貿易運輸的出現而產生的,其含義為計數用的籌碼。最早的理貨工作就是計數。現在,理貨的工作範圍已經發生變化。理貨是指船方或貨主根據運輸合同,在裝運港和卸貨港收受和交付貨物時,委托港口的理貨機構代理完成的在港口對貨物進行計數、檢查貨物殘損、指導裝艙積載、製作有關單證等工作。

我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GB/T18354-2006)對理貨的定義是:在貨物儲存、裝卸過程中,對貨物的分票、計數、清理殘損、簽證和交接的作業。

理貨工作的意義如下:

(1)外輪理貨是對外貿易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工作。它履行判斷貨物交接數字和狀態的職能,對承、托雙方履行運輸契約,船方保質保量地完成運輸任務,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2)外輪理貨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影響到船舶和貨物的安全。在裝船過程中,理貨人員對貨物積載負有監督指導的責任,而且要準確地反映在貨物積載圖上。因此,理貨工作的好壞對保障航行安全和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外輪理貨是國家對外的一個窗口。理貨人員在外輪上工作時間長,接觸船員廣,他們的言行和工作代表了一個國家理貨人員的素質,反映了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精神麵貌。

(4)外輪理貨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影響到國家對外貿易的順利進行和發展。出口貨物,理貨把最後一道關;進口貨物,理貨把第一道關。因此,它對於買賣雙方履行貿易合同、按質按量交易貨物、促進貿易雙方的相互信任及船方公司經營航線的積極性,都具有重要意義。

2.理貨工作的內容

(1)理貨單證的定義與作用。

理貨單證是指理貨機構在理貨業務中使用和出具的單證。理貨單證是反映船舶載運貨物在港口交接當時的數量和狀態的實際情況的原始記錄,因此它具有憑證和證據的性質。理貨機構一般是公正性或證明型的機構,理貨人員編製的理貨單證,其憑據或證據就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