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結語(2 / 3)

新中國建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製定的《共同綱領》中,就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後莊嚴的憲法及曆次憲法修正案都予以重申,如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的第四條第四款中重申:“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根據憲法,國家陸續出台了一係列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具體內容包括:(1)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受到國家的尊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政治上、法律上與漢語文是平等的,既不允許歧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也不允許歧視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和個人。(2)少數民族有選擇使用語言文字的自由,既可以選擇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也可以選擇使用其他民族的語言文字,無論選擇使用何種語言文字的民族和個人都是平等的。(3)國家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保障公務活動、社會用語、學校教育、個人生活等領域使用民族語文。在其他地區,相關法律也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4)國家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民族語文,包括支持民族語文在各個領域的使用和發展,支持民族語文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處理,以及幫助少數民族創製、改進新文字等。(5)國家支持民族學校使用民族語文教學,支持培養民族語文人才,開展民族語文的調查研究,使民族語文更好地發展。(6)國家提倡和支持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以利於各族交往,促進民族團結和共同發展。”⑥這是一套完整的民族語文政策,方方麵麵都做了周密的考慮,得到了照顧。對壯文,國家是給予特別關照的,《壯文方案》是唯一得到國務院通過的新創文字。1981年8月22日,國家民委在得到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壯文方案修改意見的報告》後,征求了專家的意見,於1982年2月2日的[82]民文字第42號文件中作了批複: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你們報來的《關於壯文方案修改意見的報告》收悉。同意你們報來的把6個非拉丁字母和5個聲調符號全部改為拉丁字母的壯文修改方案。經過修改的壯族文字方案,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推行。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日

可以看出,無論從宏觀或者微觀(對壯文)角度看,國家是給足了政策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也下達了一係列文件,1980年6月25日,自治區黨委在桂發(1980)54號文件中,通知。恢複自治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設立推行壯文試點工作組和區人民廣播電台壯語編輯組。1982年3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桂發(1982)57號文件:“一、今後出版的壯文圖書、報刊,新刻製的壯文印章,書寫的機關名稱牌子等,應按修改的壯文符號書寫、刻製;以原壯文刻製的印章,書寫的牌子,可在今年內逐步更換,在未更換前,原來的印章繼續有效。二、自治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局和壯族聚居地區的地區行署、縣人民政府,要積極地、有步驟地組織壯族人民群眾學習壯文,並相應地做好壯文書刊的出版工作。”1992年10月2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在桂政發[1982]81號文件中通知“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防城港區,區直各委、辦、廳、局”,要“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語文政策”,“提高對民族語文工作的認識”,“從實際出發,因地製宜,分類指導”,壯文小學要實行“以壯為主,壯漢結合,以壯促漢,壯漢兼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