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製
古代封建國家各級政府機構的設置和官吏的組成體製。封建國家的社會製度使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但隻憑皇帝一個人的力量是難以實現對國家的統治的。因此,設官分職,既是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的標誌,也是統治階級進行統治的需要。於是就形成了以皇帝為中心,以地主階級為基礎的封建官僚製度。在這種製度下,各級官吏隻對皇帝負責。官吏們依據等級地位的高下,分別成為擁有不同權限的權貴階層。但他們不得以貴族的身份進行治理,而必須以皇帝的仆役資格行使治理。大小官吏的任免予奪等一切權力,都集中在皇帝手中。我國古代的封建官製,是指在皇帝之下設置的中央官製與地方官製上下兩級官僚機構。中央政府作為皇帝的輔政機構,主要設置宰輔、宰相及負責各方麵事務的政務機構。在地方上,則建立了一整套由中央層層統攝的嚴密的地方統治機構。同時,為保證各級官僚機構有充分的人選及各級官員對皇帝盡忠盡責,還設置了一套比較係統、完備的官吏選拔及職官管理製度。官製是封建專製主義中央集權國家的支柱,在曆史上對國家的統一,社會經濟的發展,曾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各級官吏在履行封建專製統治職責的過程中所實行的恐怖統治與殘酷壓迫,以及表現出的種種腐敗的官僚習氣與弊端,在曆史發展中的反動作用也是極大的。
中央官製
我國古代為輔佐君主實行對全國專製統治而設置的中央組織機構與官職的體製。我國中央政府與其官吏的設置,開始於春秋。當時各諸侯國官製雖紛繁複雜,但大體上都實行“卿、大夫、士”三級官製結構。秦統一中國後,建立了以三公九卿為主體的中央官製。三公指丞相、總攬政事;太尉,主管軍事;禦史大夫,是丞相的副手,負責秘書工作和對百官的監察,九卿是郎中令,負責管理宿衛侍從之官和守衛宮殿門戶;衛尉,負責宮門警衛和征兵、屯兵的事務;宗正,掌管皇族事務;太仆,負責管理皇帝所用的車馬、兼管全國馬政;廷尉,是最高司法官;典客,負責管理和接待歸附的少數民族;治粟內史,掌管租稅錢穀、鹽鐵和國家的財政收入;少府,掌管皇家錢財和皇室用品及宮廷事務;奉常,掌管祭祀和有關國家的禮儀製度。隋唐時期,中央官製在繼承前代的基礎上,建立了以三省六部為主體結構的中央官製。尚書、中書、門下三省雖職責不同,但三省的長官都是宰相。尚書省負責處理行政事務;中書省掌管策令的起草和頒布;門下省掌管審議策令的製定和頒布。尚書省下又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每個部又各設四司、下有郎中、員外郎等一整套官吏。除六部之外、中央司法、行政等部門還有禦史台、大理、宗正、太仆等九寺和國學、少府、將作、軍器等五監。這些機構和官員的設置,標誌著我國封建官僚製度的成熟。宋、元、明、清基本承襲了隋唐官製的格局,當然也有些小的變化。
地方官製
我國古代為推行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而設置的地方官僚機構和官職的體製。我國古代的地方官製,從周王朝時就出現了。西周初期,分封諸侯,受封諸侯就類似於地方長官。但真正的地方長官是春秋戰國時才出現的,當時一些國家在邊遠和兼並地區設置郡、縣,派官吏進行管理,便有了地方官郡守和縣令。秦統一中國後,萬戶以上縣的長官稱“令”,萬戶以下縣的長官稱“長”。漢代的地方長官也是郡守和縣令兩級,但在中央又設州牧,實際是監察官。這種縣令、郡守、州牧三級地方長官體製,一直延續到魏晉南北朝。經隋、唐、宋、元幾代的承襲與變革,至明代,基本形成了省、府、縣三級地方行政體製。省的最高長官是左、右布政使,府的長官叫知府,縣的長官叫知縣。一省之中,布政使司是最高行政機構,提刑按察使司掌管一省刑獄,都指揮使司管軍事,合稱“三司”。後來又稍有變化,稱省一級最高長官為總督或巡撫。清承明製,總督管轄一至三省,軍政集於一身,一般都兼任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禦史等官銜,所以也叫製軍、製憲或製台。巡撫主管一省軍政刑獄,也叫撫台。布政使、按察使是總督和巡撫的下屬官員,合稱二司。布政使掌管一省財賦,也叫藩台或藩司。按察使掌管一省刑獄、監察,又叫臬司或臬台。乾隆時,又專設分守、分巡道作為省以下,府、州以上行政長官,也叫道台。其他與明代相同。我國古代官製,除中央職官和地方職官體係之外,還有散官、勳官、內官等名目,可謂名目眾多,變化紛繁。
官吏選拔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