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行政體製
我國古代國家軍事行政分級管理的製度。從軍事指揮權來看,我國曆史上不管哪朝哪代,最高軍事指揮權,都控製在君主手中。在一般情況下,君主任命將帥,授予將帥在一定時間和一定範圍內的指揮權,將帥隨時準備接受君主的命令。軍事行動結束後,將帥便要解職歸任或回府待命。在管理結構方麵,中央另外設有專職掌管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類一般軍事行政事務的機構。還在中央設立禁衛軍和守衛京城的常備武裝,分管警衛和防盜、防亂等治安事務。這些軍隊的長官也僅從事一般性軍事行政事務,若遇有緊急軍事情況,還必須按君主的命令行事。地方上也有一定數額的軍隊,平時負責保衛地方治安,有大的軍事行動時,聽憑君主傳令調動。地方有專職軍事長官,也有由行政長官兼任軍事長官的,曆代情況不一。在邊疆地區,有部隊長期駐守設防,守邊部隊的長官有一定的軍權和行政、司法權,遇到緊急情況時還可以先處理後上報。這種從中央到地方,從中央到邊疆的嚴密的軍事行政權力,嚴格地控製在君主手中。一般情況下,發兵五千人,就要有君主親自簽發的詔令。當然,特殊情況可以例外,但事後必須向君主補報。
地方行政製度
我國古代國家為實施對地方的分級管理而製定的各種規定,夏商時期實行的是封國建藩的地方行政體製,諸侯雖具有地方長官的屬性,但仍保留著相對的獨立性。進入封建社會以後,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度的建立,不僅表現為中央政權集中掌握在皇帝手中,而且還表現在地方權力集中到中央。由中央對地方的統領關係所構成的行政組織形式,稱為郡縣製。在漫長的曆史沿革過程中,地方行政機構的組成層次曾出現過:郡縣或州縣兩級製;州、郡、縣,或路、府、縣,或道、府(州)、縣三級製;省、路、府、縣,或省、道、府、縣四級製。由於縣一級的行政權力機構有千餘個,中央難於一一控製,因此,在縣以上再設一級政權機構,以監督縣的工作,對中央負責。這樣,就形成了尤如一張大網,逐層布下,遍布全國每一個角落的三級或四級政權形式,提控網綱的是皇帝。在地方權力的分配上,曆代統治階級的指導思想都是:分割地方權力,使之呼有所主,並且使地方官吏之間互相製約。比如,秦代在郡中設有守、尉、監,把行政、軍事、監察諸權分立:
分設正、副兩名長官以相互製約。在正副長官之下還按中央政府組織部門的分工,分別設置相應的官署機構,在長官指揮下分工辦理各項事務。地方各級政府的主要長官要由中央任命,有規定的任期遵循籍貫回避製度。
縣級行政製度
我國封建社會縣級組織機構、劃分和隸屬權限關係的體係。秦代以來,縣一直是作為推行中央政令的基層單位而存在。曆代封建王朝都是通過縣來征收賦稅,維持兵源,統治人民的。縣的大小,主要是按照治理人口多少,地理位置和轄區大小來區分。縣一級的主要行政長官是縣令(長),輔佐縣令的官員主要有縣丞(職典文書和倉獄)、縣尉(掌管軍事)和主簿(負責文書簿籍,主管印鑒)。在朝代更替過程中,縣級長官的名稱和地位曾發生過變化,而縣級行政組織機構卻變化不大。除輔佐縣令的三位官員之外,還有一些做具體工作的人,稱作吏或小吏。至於小吏的人數則沒有固定,主要看分服辦事部門的設置情況,部門多,則小吏多。部門少,則小吏也少。而部門的設置又要決定於上級地方政府的機構設置狀況。所用吏役由本地人擔任。作為國家的基層行政組織機構,縣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它上承朝廷、州、郡、府、路,下銜庶民。自上而下的各項政令、法律要由縣一級來傳布推行,賦稅、徭役要靠縣來征收,教化庶民,維持社會秩序,編製裏甲戶籍、監管和鎮壓人民、處理初級訴訟、農田水利、賑恤濟災……無不由縣來承擔。因此,縣在維護和鞏固封建的國家統治中所起的作用是相當重要的。
鄉裏製度
我國封建社會基層組織機構權限劃分和隸屬關係的體係。鄉裏製度又叫保甲製度(北宋和清代鄉村組織機構和權限劃分),也叫村社製度(元代鄉村組織機構和權限劃分),還叫裏甲製度(明代鄉村組織機構和權限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