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中國曆代政治製度和行政體製(2)(3 / 3)

秦漢時期,一縣分成若幹鄉,鄉裏設三老(官名)掌管教化;設嗇夫掌管司法與稅收;設遊徼,掌管治安。鄉下麵設亭,亭長協助地方的治安管理,同時兼管民事。亭以下設裏,一百戶為一裏,由裏正(官名)管理。這種製度沿襲至南朝。北魏初期實行宗主督護製,任命漢族塢堡主為宗主督護,管轄自己勢力範圍內的百姓。孝文帝時以三長製取代了宗主督護製,規定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裏長,五裏立一黨長,主要職責是檢查和審定戶口、征發賦役。隋唐承襲前朝製度,以後宋代王安石變法,實行“保甲製”。元代叫村社製,明代叫裏甲製,清代則又恢複保甲製。這種作為國家基礎組織機構的鄉村行政製度一直存在,名稱雖有變異,而基本職能卻始終沒變,都是協助縣級行政組織征收賦稅、保證各種徭役供給,維持地方治安,充當鄉、亭、裏、黨、保、甲長的人,雖然房代都規定必須是講究道德的人,但是,鄰裏鄉黨之製,曆來都是靠富豪有勢力的人來管轄貧弱百姓的。

官員的考績製度

也叫考核、考課或考銓製,是對現任官吏行政成績的考核方法和規定。

我國從戰國時起,就以“上計”來考核官吏了。秦統一後,奉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法家思想,十分重視對官吏的考核,並以“五善五失”為標準進行考核,西漢時期每三年考核一次,仍以“上計”為主。魏晉南北朝時,考核對象已由地方官吏擴大到中央百官,並改三年一考為一年一考,到第六年時總計曆年的考核結果,決定官吏的升黜任免。唐代以“四善二十七員”作為考核標準,既規定了各級官吏的道德規範(即四善),又詳細規定了考核百官職守的具體標準(即二十七最),堪稱一部考核製度的法典。宋人沒有嚴格的考核製度,僅規定三年一次“磨勘”,官吏們隻要在任內不發生差錯就可升遷。明代在因襲各代考核製度的基礎上,創設了“考功曆”,使考核製度更加完善。明代以“考滿法”和“考察法”相結合對官吏進行考核,三年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從州縣到府道司,三年一次,層層考察屬官,再彙總給督撫複核,造冊上報吏部。並規定對不稱職的官吏以“朝覲考複法”公開羞辱。中央百官每隔六年要自陳政事功過,由負責監察的禦使官指出其中的不實之詞。在考核中若營私舞弊,則實行連坐。清沿用明製,實行三年一次,考後注定評語,呈報吏部。吏部詳審後,對政績優者給以“議敘”,以示獎勵;對有過失或不稱職的革職降調;對造報不實者,撤職查辦。

封爵製度

我國古代專製君主分封爵位原則及有關規定。爵又叫爵位,是我國古代帝王對有血緣關係的親族和功臣授予的一種稱號,是社會地位高低和享受物質利益多少的標誌。一般依據血緣關係的親疏或功勞的大小授予不同的爵位。商周時期,封爵就是分封諸侯,爵稱同時也是官稱。春秋戰國時期,封爵製度發生了很大變化,不少國家改變了按血緣關係封爵的做法,主要依據對國家的貢獻與功勞的大小來授予爵位。秦國推行的是典型的軍功爵製,把在戰爭中立下的軍功同爵位、享受的待遇聯係起來,並且主要是麵向立有戰功的軍隊戰士和平民。爵位共分二十個等級,有爵者不僅享有相應的經濟待遇,而且享有一定的政治待遇。但是這種爵位享有的僅是衣食租稅,而不能擁有食邑和封地內的政權和兵權,爵位也不能世襲。漢代實行兩種封爵製度,一種是將宗室封為王、侯兩等,一種是對功臣的封爵。仍襲秦的二十等爵製,以後各代基本因循秦製而略有所創。象曹魏時將封爵分為王、公、侯、伯、子、男、縣侯、鄉侯、亭侯、關內侯等。元代,凡是宗室、駙馬通稱諸王。明代以皇子為親王,親王之子為郡王。文武官員的封爵是公、侯、伯三級,各加地名為封號,但隻有歲祿而無實際的封邑。清代宗室封爵為十等,按宗親世係分別授予,宗室凡年滿二十者均可具名題請。另外,封爵製度對皇帝的妃嬪、女兒、姐妹、姑母,以至功臣的母親、妻子等,也授予封。

俸祿製度

我國古代國家為任職期間的官吏所提供的報酬形式和規定。其支付形式與當時社會經濟水平有密切的聯係。商周時期,由於官職和爵位一致,並世代相襲,所以俸祿就是封地內的經濟收入除去應上繳給君主的部分。所以,商周時期的俸祿是以土地的形式體現的。封地的大小就是官吏俸祿的標準。

而春秋末期到唐朝初期,則是以實物作為官吏的俸祿了。春秋末年,世卿世祿製度逐漸瓦解。各諸侯國國君為爭霸圖強,紛紛選用有識有能之士,對於被任用的官吏,多采取雇傭的辦法,根據他們所任職務的高低,給予不等的實物——粟作為俸祿,以吸引人才。到漢代,官吏的俸祿製度開始正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