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中國曆代政治製度和行政體製(3)(2 / 3)

清代基本沿襲明製,隻是在明代基礎上又增設了“提調、總纂、協修等史官職位。

女官製度

也叫內官製度。是隸屬於皇後並為後宮服務的組織體係。女官也叫內官,是為輔佐皇後,使皇後能“母儀天下”而設置的官職,由皇後以外的妃嬪們擔任。按傳統規定,皇帝治理國事,“為天下之父”;皇後治理內事,“為天下之母”。其他眾多的妃嬪,依照不同的名號,分為若幹等級,並模仿朝廷中的官僚等級,設置內官的職位,使妃嬪們在皇後的統馭之下,層層相互製約,以掌管後宮的事務。比如,漢代曾仿照宮廷中的三公九卿官僚機構,在後宮設置了“視丞相”、“視上卿”等嬪妃女官共十四個等級。唐代後宮仿照宮廷中三省六部二十四司,設置了尚官、尚儀、尚服、尚食、尚寢、尚功六局二十四司,還有主管監察的宮正司。這套內官製度,是中央政府在後宮的縮影,也是增強皇家威儀的一種措施。

職官獎勵製度

我國古代對在職官吏行政成績的考核方法與規定。為使功者有所樹,過者有所戒,就必須獎懲並行,這是提高統治效率的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職官管理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曆代王朝都特別重視。一般而言,我國古代的職官獎勵製度是和國家對官吏的考核與監督製度結合而行的,同時又和君王的好惡,上級的恩怨密切相聯係。獎勵的標準主要是:通過考績認為政績在中上等以上的官吏;對朝廷有特殊貢獻的官吏;得到皇上或上級好感或賞識的官吏;循資積曆而又沒有什麼大過失的官吏;政績卓著、功勳超眾的官吏;創造性地完成本職任務的官吏;等等。具體條件與標準往往因人而異,因為除考績有明文規定外,其餘並無規定。獎勵的種類基本是:嘉獎或行文褒獎;記功或賞賜金銀財物、土地、住宅等;賞賜勳品爵位,提高政治禮儀待遇;加官晉級,增加俸祿等。獎勵的權限一般是,凡物質賞賜數目不多,或是一般性的嘉獎,則由各級政府主要負責長官製定,上報中央管理官吏的部門備案。尋常獎勵要由各級政府主要負責長官擬定,交中央主管官吏的部門核準後,再上報君主批準,方可實行。特殊獎勵則需皇上親自裁決,經由中央主管官吏的部門備案後,方可按令執行。我國古代的職官獎勵製度,有一些是明文規定,並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大多數仍是憑皇上和上層官僚意願的,甚至使獎勵失去了原本的激勵效能。

職官任用製度

我國封建社會對取得做官資格者及在職官員的選用、任命或調動的方法和規定。對職官的選用,主要形式有特召、聽選、行取、考選、廷推、部推、辟任等。不論哪種選用形式,都要經過吏、兵兩部備案。選用文官歸吏部,選用武官歸兵部。在任命時,一般都要有一定時期的試用期,沒有差錯再轉為實授。試用期間的政治地位、經濟待遇低於實授官,任命的形式主要有:“假攝”,是讓低級官吏暫時行使高於其官職的事權,這是一種臨時性的任命。“兼領”,指一官身兼兩職以上,所兼職務可以高於本官位,也可以低於本官位。兼任形式也很多,可以是職權,也可以是俸祿,還可以是評議,往往因人因事而異。“督統”,指帶著皇帝的成命,負責某方麵的事務。“參知”,是參與、知會的意思。為了使工作更為嚴謹,增加官員之間的牽製力,強化集權而使更多的人參與政事。“候補”,指已經取得官位但要等待官缺。

在調動方麵,提升叫做“遷”或“擢”;平級調動叫做“平遷”或“平轉”;降職叫做“左遷”或“左轉”。對職官的任用還有一定的限製。比如,籍貫限製,本地人不能做本地官;親屬限製,父子兄弟不能在一個部門內做官;資格限製,捐不能做高官,吏員不能做禦史等;民族限製,曆代少數民族掌握政權時,都要規定哪些官由本民族擔任,哪些官可由外族擔任;階級限製,規定商賈和“低等賤民”不能做官等等。

職官懲罰製度

我國古代對任現職的因犯過失或不稱職官吏的處理規定。曆代帝王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確保各級官吏盡忠盡職,都在製定獎勵製度的同時,也製定出一整套懲罰製度。而且懲罰製應更為完善,甚至載入律例或法典,以增強懲罰製度的威力和效力。比如,明朝頒行的《大明律》中的《吏律》規定:

大臣私自選授官吏者斬,交結朋黨者斬。凡擅離職守、違備製書、誤犯禦名或廟諱、遇事應奏而不奏……或笞、或杖、或罷官,甚至斬首。明太祖還實行廷杖製度,在殿上杖責大臣。他自己的侄兒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書薛祥等都被杖死。不同朝代的懲罰製度既有沿襲又有變革,但懲罰的形式主要有處死、眼刑、處罰、申誡、罷官、罰金等。從量刑種類看,主要有重懲、大懲、常懲和輕懲四種。重懲就是法辦,交有關的刑罰部門,量其罪責輕重分別判以死刑、肉刑、流放等。僅次於重懲的便是大懲,它雖不危及官員的身家性命,卻保不住自身的官位,或貶免為庶人,或罷官、或革職,閑居為民,永不敘用,或勒令退休等。常懲為一般性處罰,象革職留任,降職調用,降級處分,罰俸,罰金,革去功名,收回賞賜物品等。輕懲是申誡和斥責,若用於低級官吏還要加一定的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