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中國曆代政治製度和行政體製(3)(3 / 3)

職官監督彈劾製度

曆代帝王運用法律與行政手段對官員進行監督的方法和規定。彈劾,是對違法失職的官員進行揭發,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行動。曆代王朝中主管監察的官吏都有彈劾權,但各代所設監察機關與監察官員的名稱不盡相同。戰國時,禦史號稱“執法”,有監督百官的職能。秦漢時,由禦史大夫掌管監察,秦代由禦史監督郡。漢武帝則設十三部州刺史來監察地方。東漢時期則由禦史中丞來執掌監督彈劾的權力,並設置了專門的監察機構禦史台。唐代監察機構的規模進一步擴大,禦史台下又設台院、殿院、察院,分管中央、宮廷和地方的監督彈劾事務。到了明代,改禦史台為督察院,並設置六科給事中,十三道監察禦史,分管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監察事務,號稱“科道之官”。清承明製,並由督撫兼任都察院右都禦史,使行政與監察都集中在皇帝周圍的少數人手裏,以便於控製。監察機關的職能是:上對皇帝和朝廷中各機構,下對文武百官與地方各級機關,糾舉彈劾,巡察地方,諍諫進言。

但監督彈劾權始終屬於皇權。彈劾與諍諫是否有效,效力大小都取決於皇帝,都要由皇帝來決定。一般說來,在皇帝開明時期,禦史行使彈劾的阻力較小,淨諫也有一定成效,能起到檢查和督促官員工作的作用。反之,則阻力甚大,效果甚微。所以職官監督彈劾製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免官製度

我國古代對在職官員實行降調、罷免及懲誡的方法與規定。我國古代免官司的原因很多:

1政績不佳。曆代都要定期對任職官吏進行政績考核,若在考核中成績處於中等以下,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以至降職、免官。

2實行懲戒。職官在任職期間犯有過失、失職,或貪、酷、浮躁等罪錯,都要受到有關部門的彈劾、處置,或降職,或罷免,甚至受到刑事處罰。

3連坐。父子兄弟、門生故吏、推薦與被推薦人、同僚、上下級中若有人因犯罪或責任事故受到嚴懲時,與他們有關係的都要受到牽連,輕者降職,一般者免官,重者要受到連帶處罰。

4年老。曆代都有大同小異的退休製度,為官的人到規定年齡應自己提出申請退休,有不願退的或因病不能自己申請的,則勒令將其免職。

5家庭變故。像職官的父母去世,按守法要求,必須居家守喪三年,守喪期間必須離開職守,因此必須自請或強迫免官。

6因故自請。職官因為有病、家庭事務或自身能力等方麵的問題,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免去自己的官職或兼職。免職的方法也很多,像貶為庶人、免為庶人,罷官、革職、解任、閑住、為民、丁憂、請供養等,一般視原因而定。

清官廉吏

清廉官吏,是曆代統治階級官僚隊伍的一部分。清廉官吏也作為一個客觀存在的特殊曆史現象被區分出來。

曆代廉吏盡管風貌各異,其“以廉為本”的基本特性是共同的。“廉”,作為一種美好的品格,作為一種內涵的精神力量,支配了廉吏的各種曆史活動。表現在廉吏的個人生活中,則是“誌行修潔”,“自奉簡約”,“固守清儉”等;表現在廉吏的政治生活中,則是“革奢務儉”,“省浮費、去侈靡”,“為政寬惠”等。

“廉”和“貪”是對立的。在貪欲橫流的統治階級官場上,清官廉吏要想“清廉自守”,必然要受到社會上一切腐朽勢力的侵襲、圍攻。他們渦旋在濁流惡水中,與之對抗,與之鬥爭,反對腐敗現象,搏擊豪強,剛正不阿,勤於職守,執法公允,平反冤獄。為了安定社會,他們極力興學施教,修整農田水利,千方百計發展生產等等。

有時他們被錯綜複雜的矛盾鬥爭卷入激烈階段,鬥爭就深化一層,觸及到了統治階級的剝削製度。有些廉吏則不自覺地進出反對專製、反對特權、反對等級製度的民主思想的火花。

“廉吏”的確定性含義最早見《周禮·天官塚宰·小宰》篇記載:“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日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全文明確指出,考察群吏的治績,判斷其優劣,以“六廉”“善、能、敬、正、法、辨”為標準。“六廉”的具體含義是:廉善:

指善於行事,能獲得公眾的好評;廉能:指能行政令,較好地貫徹各項法令;廉敬:指不懈於位,盡職守責;廉正:不傾邪,品行方正;廉法:守法不失,執法不移;廉辨:指臨事分明,頭腦清楚,不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