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省製度
宮是皇宮,省是省中,也叫禁中。宮省是全國的政治中心,是詔令的發源地,是為君主安全而建立的宮城和為加強君主集權而設置的政權組織及護衛製度。其組織結構細密,護衛製度嚴格,是皇權至高無上的象征,是皇家威儀的體現。曆代帝王為了顯示帝王的威嚴和保證自身的安全,都在全國的政治中心——國都內建立規模宏大的宮城,稱作皇宮。皇宮的建築一般都分為兩部分,前一部分叫做前廷,是百官朝拜君主的地方,也是議政的場所,因此也叫朝廷。皇帝將中央政府的主要部門都集中在其左右;後一部分叫做後宮,是皇帝和後妃燕居的地方,稱為禁中,後來因為避諱而改稱省中。為皇帝和後妃的生活服務的一些機關也設置在這裏,叫做省官、內官、中官或省內官。以唐代皇宮為例:長安太極宮南麵的正門叫承天門,進了承天門,迎麵便是太極宮的前殿(即正殿)太極殿,是百官朝拜皇帝的地方。太極殿麵向南,東邊是門下省,西邊是中書省,兩省之外還有許多機關分布在殿前兩側。這就是太極宮的前一部分,即前廷。太極殿的東頭買有個東上閣門,西頭有個西上閣門,進了閣門就是後宮,即省中。宮省的區別是十分嚴格的,公卿大臣沒有得到皇帝的特殊允許是不準進入省中的,若被召進入省中,也必須解除武裝,屏去侍從,隻身入內。皇帝外出住的行宮,都要按照宮省的規定設置和排列儀仗。
法律製度
統治者根據需要而製定的關於法律條款、審判程序和手續方麵的規定。
法律,是一定經濟基礎的反映,又是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各個民族或階級建立國家後,都需要建立相應的、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律製度。我國早在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就形成了法律,經過商、周兩代的繼承和發展,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進入封建社會以後,法律進一步法典化、規範化。
從戰國時期李悝的《法經》,到清代的《大清律》,曆代都在前代律典的基礎上,結合本朝的特點加以補充和修定,製定出本朝的法規。這樣,各朝各代的法規經過兩千多年的沿革益損與發展,已經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法律體係。這套法律體係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以綱常禮教為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原則,在維護封建倫理道德的前提下,允許家族法規作為國家法的補充。我國古代的法律把維護父權、夫權的家族製度放在首位,將家庭的倫理關係,移位於治國立政之道,視“孝”與“忠”為法律規定的行為規範,目的是要形成“倫理——法律——社會”三位一體的政治關係。同時,法律還明確規定了官僚和貴族應該享有的特權。在立法與司法上,皇帝始終是淩駕於一切法律之上的最高立法者,同時又是最大的審判官,人臣的生死予奪的絕對大權由皇帝直接掌握。在司法實踐中,中央雖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它的活動也要受到皇帝和其他行政部門的左右。在地方上,則由行政機關兼理司法事物,即使設置專門的司法機關,也要受到行政長官的約束,使行政和司法直接或間接地合為一體。
法醫檢驗製度
運用醫學與自然科學的理論和技術,解決司法實踐中有關死、傷等醫學問題的各項規定。法醫檢驗製度是在醫學與法律製度協調發展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早在春秋時期,我國就已經出現了法醫檢驗製度。戰國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百家爭鳴局麵的出現,推動了科學技術和法律製度的協調發展,使法醫檢驗製度也趨於規範化。唐代充分吸收了秦漢以來醫學發展的成就,從法律上進一步完善了法醫檢驗製度,《唐律疏義》中,對檢驗對象、不同程度損傷的標準與處罰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為後代係統的法醫檢驗製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宋代在繼承前代關於檢驗的法律規定外,還通過敕、令、格、工等法律形式,頒布了有關指導法醫檢驗的法令。南宋慶元年間頒布的法典《慶元條法事類》中,專門規定了“檢驗”一章,彙集了有關檢驗製度和檢驗人員及其職責等法律規定。並在此基礎上,產生了我國第一部係統的關於法醫檢驗製度和法醫學的著作——《洗冤集錄》,其中內容有條令、檢複總說、疑難雜說、自縊、溺死、服毒等五十三目,其中對於各種屍體現象、死傷狀況作了分類分析,據以怎樣推定死傷原因,及在檢驗中應遵循的手續、方法等,都作了詳細闡述。宋以後,又相繼出現了《無冤錄》、《洗冤捷錄》、《洗冤法錄》和《律例館校正洗冤錄》等著作。同時,法醫檢驗的內容和形式也在法律上進一步完備。到明清時,法醫檢驗製度已經完全規範化、法律化了。
警察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