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中國曆代政治製度和行政體製(5)(1 / 3)

指以武裝性質維護國家統治秩序和社會治安的專職機構與人員的設置及各項規定。在我國,警察這一名稱是在清末變法的過程中出現的,但就其職能和具有這種職能的機構而言,早在夏商時期就出現了,隻是分工還不夠明確。春秋時,由於國家政治製度不斷完善,各種具有警察職能的機構開始出現,並有了明確分工。象設“司民”負責戶籍管理;設“司市”執掌市場管理與治安;設“司暴”、“司稽”掌管維持社會治安和捕捉盜賊;設“司圜”、“掌囚”負責禁囚與監獄管理等。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了封建君主專製的政治體製之後,警察製度在法律上被肯定下來,各有關機構和製度也相繼確立。在以後兩千多年的曆史進程中,封建的警察製度不斷發展、完善。我國古代具有警察職能的機構分為中央、地方和基層三個層次,各層次內部有較為明確的職責,而各層次之間,一般沒有直接的統轄關係。從體製上看,中央警察機構一般分為警衛皇宮和皇帝本人的禁衛部隊及維持京城治安的機構兩套體製。古代地方和基層警察機構的設立,目的在於維護地方治安,防止和緝捕盜賊,以及調解民間糾紛和民政管理等。自秦代確立了郡縣兩級的地方行政體製後,曆代地方行政和治安都是以郡縣兩級為主體,並在郡縣長吏之下設立相應的主管治安的官吏,由於古代長期政警不分、軍警不分的體製,所以盡管各代都有專門的類似於現代警察的治安機構,但在近代警察組織出現以前,整個封建社會的警察機構始終沒有形成獨立的組織機構。

禮製

是我國古代關於維持社會、政治秩序、鞏固等級製度、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與權利義務的規範和準則。廣義的禮,是指一個時代的典章製度。周禮就是有關周代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製度。狹義的禮,是專指人們的行為規範、規矩、儀節。中國古代有三部最著名的禮典:《周禮》、《儀禮》、《禮記》,它們總稱“三禮”,是我國奴隸製、封建製社會各種禮製的百科全書,其中《周禮》側重政治製度,《儀禮》側重行為規範,而《禮記》則側重於對禮的各個分支作出符合統治階級需要的理論說明。由這“三禮”所涉及的各種禮製的總和,也就是“禮的”全部內涵。禮的起源可一直追溯到原始社會,從儀節上講,它一開始就和神權相聯係,因為一切儀節都是從祖先祭祀鬼神開始的。從理論上講,禮起源於人類為調整主客觀矛盾,尋求欲望與條件之間的動態平衡的要求。封建社會禮的中心內容和基本原則,是充分承認仔在於社會各階層的親疏、尊卑、長幼等差別的合理性。盡管禮儀三百,紛繁複雜,但每個人隻能按著自己的社會地位,去選擇相應的禮,而不允許賤用貴禮,卑用尊禮。所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就是說,君、臣、父、子、兄、弟、夫、婦,都各自有自己特定的行為規範,任何人都要在一定行為規範的約束下生活。

宗法製

是我國古代以家族為中心,根據血緣遠近區分嫡、庶(妾生的兒子)親疏的一種等級製度。它包括封建社會規定的嫡庶係統的法則和家族中祭祀、婚嫁、慶吊、送終等事務的家法。實際是我國古代社會血緣關係的一種原則。其核心是嫡(正妻所生的兒子)、長子繼承製。是從氏族社會父係家長製演變而來的,目的在於維護貴族世襲統治。商朝末年,宗法關係已經決定王位的繼承,使宗法關係帶有鮮明的政治性。到西周時,宗法製度已經基本完備。宗法製度的基本點,就在於大宗和小宗的區別。古代宗法以始祖的嫡長子孫這一係為大宗,其餘子孫的世係為小宗。周天子自稱是上帝的長子,是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長子世襲。其餘分封的同姓諸侯,對天子來說都是小宗。但諸侯的王位也由嫡長子世襲,在其封國內又是大宗,其餘被封為卿大夫的諸子對諸侯來說是小宗。卿大夫在本族又是大宗,其餘諸子為士,對卿大夫來說又是小宗。士人和庶人的關係也是如此。從最高的王位到士,都由嫡長子世襲,稱為宗子,掌握本族財產、祭禮和管理,就這樣一層層的分下,全族係屬便等級分明了。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並且依據宗法血緣關係的遠近親疏,來確定政治等級的尊卑高下,形成了從王至士的政治等級階梯,借以加強統治。

獄訟製度

指曆代王朝為處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而製定的各項規定,是司法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古代,“訴”是告的意思,即當事人一方向官府控告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叫“告狀”、“打官司”。“訟”是指“爭”、“公言”,即官府接受了告訴後,開始審理並使用法律以製裁犯罪,也叫“斷獄”、“判案”。我國古代的訴訟程序,各代定製不一,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沒有實質性的區別。訴訟程序主要分起訴、審判、執行三個主要階段。戰國時期,李悝所著的《法經》中,已有關於劾捕的規定。秦統一中國之前,就已經對審判程序中的告訴、查封、勘驗和審問、判決等做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魏晉時,已經有關於告劾、係訊、斷獄等單獨成篇的審判法規。隋唐律法中的名例、鬥訟、斷獄等篇和元代律法中的訴訟篇,都有關於訴訟的規定。明清律法的刑律中也有關於訴訟製度的專門記述。我國古代訴訟製度的主要特征是:司法權與行政權不分,司法權也由行政機關行使;監察機關執行審判任務,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沒有實質區別;皇帝擁有最高司法權,凡重大疑難案件,均由皇帝裁斷,皇帝可以不按法定程序提審斷案,並決定訴訟程序的形成和改動,當事人訴訟地位不平等,皇親貴戚和官吏等享有特權;準許拷問和逼取口供。訴訟的基本程序是:告訴、傳喚、拘提、羈押、審問、判決、上請、上訴、執行,特殊案件須按皇帝詔令執行,可以不遵循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