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禁製度
指我國古代關於用牢獄和器械監禁犯人的規定。監獄也稱“圜土”、“囹圄”、“牢”、“獄”、“監”等。監獄,既是對已經判決的罪犯執行刑罰的場所,也是對有罪尚未判決或已經判決等待執行的人犯暫時監禁的場所。為了防備犯人越獄逃跑和管束方便,對囚犯還要施加各種獄具。據考古證實,商代就已經有了獄具。周代的獄具分“桎”、“梏”等,都是木製的,可算是近代手銬腳鐐的雛形。秦漢時期開始使用鐵索、鐵鏈,並使用法繩來拘禁犯人。魏晉時開始使用木枷。唐代把枷、鎖、鐐銬列為法定獄具,並有長短廣狹之別,量刑輕重而用,囚犯病重則除去。還規定死罪者枷、鐐銬並用,婦女和流徒罪犯僅用枷,國家七品以上官員鎖而不枷。宋代規定獄具由政府統一頒給,獄吏不得擅自增損,明清兩代也有類似規定。從周代起就有了專職管理監獄的官吏,不過周代的監獄是白天強迫犯人服勞役,夜裏給犯人戴上獄具就地鎖禁,也就是所謂的“劃地為牢”。直到春秋之際,監獄才初具規模。唐代州、縣均設監獄,監獄管理與監押製度也愈加規範。從元代起,由刑部掌管中央監獄,地方各級行政機構也都設置監獄,刑部下轄司獄司,有司獄、獄丞、獄典等專門官職。並設有部醫負責治療刑部監獄內的病囚。另有刑部屬官輪流擔任提點牢獄,定期督察各處監獄,考核獄吏得失。清代監獄分內外監,女監。死刑犯禁於內監,流刑以下禁於外監、婦女犯罪則另禁於女監。這時的監獄設置已基本接近近代的格局了。
服製
我國古代不同時期對各階層人士著裝形製的規定。我國傳統服裝有兩種基本形製,即上衣下裳製和衣裳連屬製。上衣下裳製早在黃帝時期就有了,是我國最早的衣裳製度,對後世的服飾形製影響很大。衣裳連屬製也起源於原始時期,古時也叫“深衣”,對後世服製也有很大影響。夏商周時期,中原地區華夏族的服飾是上衣下裳。周初製禮作樂,對貴族及平民階層的冠服製度作了詳細的規定,但也隻是規定了正式場合的服裝,民間除了明令禁止的服裝之外,從沒真正統一過。春秋戰國時期,各國服製都吸收了民間服製的因素,彼此差異也很顯著。漢代主要行用深衣。東漢開始,上層的袍服轉入製度化。平民的衣服比貴族的短,色彩、紋飾也較樸素。魏晉南北朝時期是我國古代服裝史上的一個大轉變時期。由於大量少數民族入居中原,胡服成為流行服裝,並出現了胡服與中原民族服裝相融滲透的趨勢。隋唐時代的服裝便集中體現了各民族服製融合、變遷的特點,並被宋、明兩代沿襲。元代服裝製度比較混亂,但服裝材料有了大的變化,元以前基本以絲麻、皮、毛為主,元代開始以棉布為主。清代是我國服裝史上又一個重要轉變時期。
滿族貴族開始時強製推行本民族服裝,通過法令要求漢人剃發易服,但經過一段時間的鬥爭和統治政策的調整,滿族的服裝樣式雖得到推行,漢族的服裝樣式也有相當部分保留了下來。
喪服製度
我國古代關於以喪服確定親屬關係親疏遠近的規定。與宗法禮製密切相關,它從一個側麵反映了每一個具體的個人在宗法係統中的地位和等級差別,反過來又維護了宗法製度的尊嚴。喪服,是喪禮中親屬們根據與死者的親疏關係而穿著的一種服飾。我國古代是由父係家族組成的社會,以父宗為重。一個家族的親屬範圍包括高祖以下的男係後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通常稱為本宗九族。在九族範圍之內的直係與旁係親屬,都是有服親屬,族內的某人死了,其他人就要穿著能表明自己與死者關係的喪服,為死者服喪。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不同,喪服的形製及所用的材料也不同,服喪的日期也有差別,古代喪服與服喪期共有五個等級差別。一等喪服,叫“斬衰”(衰指粗麻布,俗稱服重孝。因為用粗麻布製成,並且不縫衣邊,保留裁剪時的茬口,所以稱斬衰)。是子女為父母、妻子為丈夫服喪時穿用的,服喪期三年。二等喪服,也用粗麻布製成,但不留毛邊,因此叫“齊衰”。其中又分成:齊衰杖期(除服齊衰外,還要執杖,杖用刨光的竹做成),服喪期一年;齊衰不杖期、齊衰五月和齊衰三月,皆著齊衰而下執杖,服喪期分別為一年、五月、三月。一般是為祖父母、曾祖父母、姑、妹妹、兄弟、伯叔、妻子等服喪。三等大功九月,喪服用粗熟布製成,當堂兄弟、在室堂姊妹、侄婦等喪時穿用。四等小功五月,喪服用稍粗的熟布製成,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再從兄弟等服喪時穿用。五等緦麻三月,喪服用稍細的熟布製作,是為曾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等服喪時穿用的。以上喪服製度合稱五服八等,服製越重,其喪服形式也就越粗糙,以示不同程度的哀痛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