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中國曆代政治製度和行政體製(6)(1 / 3)

不順父母、無子、淫佚、妒嫉、惡疾、多言、盜竊。“七出”開始是以嚴格的倫理規範出現的,但唐以後各代都將其正式列入國家法律條文之中,成為定製。“七出”中,除盜竊、多言兩條涉及個人品德外,其他五條都與違反古代婚姻的根本目的有關。無子顯然使婚姻最主要的“上事宗廟,下繼後世”的目標落空,因此,無子的婚姻必須解除。但統治者為維護家庭的穩定,又製定了一些附加條件,如妻子五十歲以後仍無子,方許離婚;妻無子,可納妾;妻雖無子但娘家又無人可投靠,妻曾為婆母服喪三年,或結婚時夫家貧窮後來變富等情況,沒生兒子的妻子也不能離。若妻無子又不許夫納妾,便構成了惡德——嫉妒,這是父權與夫權所不能容的,可能被迫離婚。如果已婚婦女淫亂成奸,則構成重罪,夫家難容,必須離婚。若妻患啞、聾、盲、癘、禿、跛、傴等惡疾,不能與夫同祭宗廟,也必須離婚。最不可饒恕的要算“不順父母”,古代媳婦侍奉公婆禮節繁複、瑣細苛刻,稍有閃失便可作為逼妻出門的借口。二、義絕。是指夫對妻族或妻對夫族犯了毆殺罪、奸非罪(妻與夫族五服之內親屬通奸、夫與妻母通奸)和妻對夫的謀害罪。夫妻關係本屬義合,若有以上行為發生,就表明夫妻間已情斷義絕,必須離婚。三、協離。指即使不符合七出和義絕的條件,而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離婚,法律也予以承認,稱之為協離。

兵役製度

我國古代關於征收兵士的各種規定。在我國曆史上,征兵製度早在商周時期就有了。當時規定:每個部落成員在戰爭期間;都有當兵作戰的義務。

軍隊的核心是王家與貴族子弟,基幹力量是由平民組成的甲士,步兵則由奴隸充當。戰國時期,建立了常備兵製度,常備兵都是經過嚴格挑選的,凡選中的人,免除全家的賦稅、徭役。秦統一後,開始了全國規模的征兵製。漢代承襲了秦代的兵役製度,規定不分貴賤,男子二十歲就要在官府登記,二十三歲起正式服役,到五十六歲止。適齡期間,除每年農閑受訓外,每人一生中要進入部隊服兩次兵役,每次一年。一次在地方上,稱“正卒”;一次在邊疆或京城,稱“戍卒”或“衛士”。南北朝後期,北朝出現了“府兵製”,即廣泛招募各地漢族豪強地主,讓他們攜帶家兵等私人武裝從軍,使地方割據的私人武裝中央化。唐初規定,人民有充府兵的義務。服役年齡是二十至六十歲。這是一種兵農合一的兵役製度。府兵平日務農,農閑教練,征發時自備兵器、資糧。唐代中期,開始采取招募的辦法補充兵員。到了宋朝,募兵製已成為主要的兵製。元朝在取得全國政權前,實行部落兵製,進入中原後,抽調二十歲以上的漢人壯丁建立漢軍,作為戍守地方的軍隊。明朝實行“衛所”製。兵士有軍籍,世襲為軍,戰時征戰,平時屯田或駐防。

清朝實行“旗兵製”,旗是軍政合一的組織,平時為民,戰時為兵。公元1615年,努爾哈赤將滿、蒙、漢族力量編成八個旗,分別用正黃、正白、正紅、正藍、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八種色旗作標誌,因此稱作八旗軍。

戶籍製度

我國古代關於戶口統計的規定。我國古代戶口的調查統計,具有兩大特點,一是全國統一的調查製度,二是定期彙報製度。我國的戶口統計始於夏朝。到西周時,戶籍製度已很詳密,西周末年就曾進行過大規模的人口調查。春秋戰國時,戶籍製度有了較大的發展。魯、齊、衛、吳、越等國先後采取了以二十五家為一社,一社的戶口書於版圖的“書社”製度。戶籍的登錄工作,由各地郡、縣的長官具體負責。郡、縣長官們,必須在每年年底之前,將下一年度的戶口稅收數目做出預算,上報國王,等到下年度終了時,國王便依據上報數字對官吏的政績進行核查,並以此決定黜賞。調查的內容大致有:所轄境內的人口數,壯男、壯女數,老、弱人數,官、士人數,非體力勞動人口數等。秦漢時期,戶籍的調查統計已經製度化。漢代以每年的八月作為全國普遍人口調查的月份。逐戶逐人進行核查。漢代的戶籍稱為名、名數、名籍等。造籍後,各地派出上計吏帶著籍帳上交京師。唐代規定,三年修訂一次戶籍,從正月上旬起,到三月底之前完成。各鄉戶籍一式三份,一份留縣,一份送州,一份送尚書省。州縣戶籍必須保存十五年,送交尚書省的戶籍,起初規定保留九年,後來改為二十六年。戶籍式樣,由戶部統一製定,然後分發各州。造籍時,各縣派員赴州依式勘造。唐中葉以前,人口、土地和賦稅是記錄在一個本子上的,還沒有戶口冊、土地冊和稅冊的區分。所以,唐代戶籍的形式,基本上是按戶口、賦役、田土的順序登載的。兩宋到明清,基本保持了前代戶籍製度的基本特征,隻是逐步將土地的登記造冊與戶籍分開,出現了比較完整的土地記錄冊。隋唐以後,各代的戶口和土地的調查統計工作統由朝廷的戶部管理,它關係到民政、治安、財源、徭役及兵役等事務,對鞏固政權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