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製度
我國古代曆代王朝征收賦稅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定。我國的賦稅製度從虞夏時就已經產生了,稅率為土地收獲物的十分之一。西周時規定“九賦”,既包括田賦、人頭稅,又包括商稅、貨稅。到春秋時,既有稅又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稅是土地物產的征收;賦是軍役、力役軍用品的征發。戰國時期基本是按土地的多少、好壞而征收差額賦稅。從秦漢起,就既收田租,又征收戶賦、口賦。魏晉南北朝和隋代,實行以戶為征收單位的租調製,即隻征收田租和戶稅。唐中葉以前,主要是以丁為征發單位的租庸調製:“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新唐書·食貨誌》)。唐中葉以後,公元780年(建中元年),下令廢除租庸調製,實行兩稅法。這是中國賦稅史上的一次重大變革,確定了土地、財產為納稅主體的地位,同時規定以錢為納稅計算單位。兩稅法頒行後的八百年間,一直是賦稅製度的基礎。到明代後期,賦稅製度又發生重大變革,實行了一條鞭(編)法,也叫條編法。即本州、本縣將應征的田賦與力役全部折合成銀兩,計算出總數,然後按田畝分攤,由田主交納。它改變了曆代賦予役平行征收的形式,使封建稅製從賦役製走向租稅製,從實物稅走向貨幣稅,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清代前期仍沿用一條鞭法,公元1713年(康熙五十二年),清政府下令:依照公元1711年(康熙五十年)各地所報人丁數字,作為丁銀的固定稅額,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丁口固定,丁銀也隨之固定,使丁銀並入田賦征收。實現了攤丁入地,地丁合一,結束了長期以來地、戶、丁分別征稅的混亂現象。隨著工商業的發展,除土地、戶口、丁役作為征收賦稅的主要內容外,商稅、鹽鐵稅、茶稅、礦稅、契稅、酒稅等,也成為封建國家重要的經濟來源。
徭役製度
我國古代統治者強迫人民進行無償勞動的各種規定。徭役實際是賦稅製度的一種超經濟的剝削形式。曆史上,各個朝代都明確規定了服徭役的年齡和期限,但完整的賦稅徭役製度至漢代才形成。漢初規定:成年男子在一生中要服兩年兵役(為中央政府服兵役一年、戍邊一年),每年還要服勞役一個月。因為這些徭役都是輪流承擔,所以叫“更”。不能“賤更”(服役)的,可出錢由政府雇人代替,叫做“更賦”。唐代初年則規定:每丁每年服力役二十天,如不服役,可以以絹代役。服役超過規定天數十五天的,可以免除納絹,超過三十天,地租、納絹可全免。唐代中葉以後,實行兩稅法,將徭役納入兩稅之內,以稅款形式征收。但到宋代時,又出現了職役和雜役,按資產將戶分為九等(後來改為五等),各戶按等輪番差充職役和雜徭,又稱差役。明代的徭役分為三種,即裏甲、均徭、雜泛。凡成年男子(十六歲——六十歲)均須按田產的多少來應役。明代的徭役製度由於實行了一條鞭法而將力役折合成銀兩與田賦一起按田畝分攤。清朝的攤丁入地,實際是一條鞭法的繼續和發展。總之,曆代徭役名目繁多,有軍役、力役、運役、差役及其他雜役,統稱為“眾役”或“百役”。征發製度與戶籍製度相結合,層層控製,十分嚴格,使廣大勞動人民處在“任是深山更深處,也應無計避征徭”(杜荀鶴《山中寡婦》)的悲慘境地。
鹽製
我國古代關於鹽的產銷製度。我國古代的鹽法,起源早,內容雜,變化多。早在周代,就已經有專門掌管鹽政的官了。春秋時,齊國實行局部專賣政策,戰國時期,各國都設征稅官。秦統一後不再進行專賣,隻收稅。到漢武帝時,開始有了比較完備的專賣製度。招募百姓使用國家統一發的煎鹽鍋,自費製鹽,由官家定價收買,官運官銷,嚴禁私製私運,違者法辦,各產鹽區均有朝廷任命的鹽官管理。東漢改行征稅,三國時又恢複專賣。隋唐時期曾實行征稅製與榷鹽法。後來,劉晏又改行民製官收、商運商銷之法。
即同鹽戶收鹽,再將鹽稅加入賣價,售於商人,聽其運銷,所過州縣,不再征稅。五代時期,在實行官商分銷製的同時,並行計口授鹽之法——蠶鹽。
宋代在承襲專賣製度的基礎上,推行鹽引和專商製度,“引”是商人向政府交錢後領到的一種可以運銷食鹽的執照。商人繳納包括稅款在內的鹽價、領引(執照),然後憑引支鹽運銷。這種以鹽引出現的專賣製,到元代已基本係統化。明代承宋元之法又有所變動,公元1370年,明政府實行鼓勵商人運送米糧到邊塞而給予食鹽運銷權的製度,即“開中法”。明末時,政府把食鹽收購運銷的權力都劃歸商人,並允許世襲,出現了專商襲斷的局麵,清代主要承襲明的商引專賣製。道光年間推行票法,規定每一張票,運鹽十引至百引,隻要照章納稅,任何人都可以領票運銷。公元1866年以後,鹽票法又被官督商銷製度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