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家股的轉讓
隨著股份製試點步伐的加快,人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不允許國家股自由轉讓是限製股份製整體功能發持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國家股能下能轉讓?國家股轉讓麵臨哪些困難?采取什麼樣的國家股轉讓方式?學術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見,筆者試圖就以上問題展開討論。
一、國家股的轉讓勢在必行
目前,我國實行股份製改造的國有企業的股份一般由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三部分構成。國寒股是由國曆年投資所形成的資產淨值折成的股份,它包括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法人股是由其他人投資於該企業所形成的股份;個人股是由個人投資所形成的股份,個人隻要在證券的發行市場上買到股票,便成為該企業的股東。經過改造後的股份公司為了更容易地籌集資金,紛紛要求股上市。隨著深圳、上海兩家證券交易所的建立,上市公司的數量不斷增加。但是,我國的上市公司與西方國家上市公司有一個重要的區別,那就是西方國家所指的上市公司是全部股票部可上市的公司,即隻要股東願意,所有股票都可自由轉讓;而我國的上市公司其實是不完全的上市公司,隻有個人股是可以自由轉讓的,法人股的轉讓受到一定的限製,即隻能在法人之間轉讓,國家股則不能轉讓。由於國家股一般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所以嚴格地說,我國還基本上不具備真正的上市公司。
不允許國家股自由轉讓的主觀動機是為了確保公有製占主體地位,確保國家對國民經營原先人們習慣地把由企業自有資金折成的股份稱為企業集體股,本企業內部職工投資所形成的股份稱為職工個人股,由於允許企業自我持股在法律上有漏洞,在產權上不明確,因此目前用法人股取代企業股,但法人股被嚴格地限定為本企業之外的法人持有的股份,企業自有資金所折成的:股份的產權到底歸屬於誰,尚未界定清楚。同時,根據國際慣例,企業自我持股一般專指職工持有本企業的股份,我們習慣上所說的職工個人股其實就是國際上所說的企業股,其權利和義務是有嚴格限定,一般不允許自由轉讓。關於企業股的問題不是本文所討論的重點,所以不再展開討論濟命脈的控製,有助於貫徹宏觀調控目標。但實際效果究竟如何呢?我們不妨作如下分析:
第一,不允許國家股轉讓實際上使國有資產變為“死”資產,國家不能充分享受股東權益,卻要承擔比其他股東更大的風險。根據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按照他所擁有的股份數額及其該數額在總資本中所占比例享受平等的待遇。
第二,不允許國家股轉讓不利於公司權獨立化公司產權獨立化是股份公司有別於自然人企業的一個重要特征,即出資人一錢投資入股,就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資產的營運,公司法人對公司資產擁有占有、支配、處分和收益權。公司產權獨立化的一個重要前提是股權分散化。在我國,由於國家股占的比重比較高,且國家股不能自由轉讓,所以股權過於集中的現狀不可能通過股票流通市場而有所減緩。再加上目前國家股的權益I要由有關政府部門代表,企並的原主管部門就很容易通過控製股東大會來達到控製股份公司的目的,如搡縱公司章程及經營戰略的製定,任命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等。股權高度集中誘發公司產權非獨立化的現象是與限製國家股轉讓有關的。為了發揮出股份製的整體功能,客觀要求開放國家股的流通市場。
隨著股份製試點範圍的擴大和股票市場的開放,不少有識之士都認為國家股的轉讓勢在必行。但在探討國家股的轉讓方式時,人們遇到了若幹理論上和實踐上的障礙,也就是說,國家股的轉讓不僅涉及到技術問題,更主要的是涉及到觀念轉變和經濟體製、政治體製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我認為,如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確定改革方向的話,那麼轉讓國家股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障礙並非是不可逾越的。
第一,有人擔心,允許國家股轉讓會改變企業的公有製性質,從而不利於堅持公有製占主體的方向。確實,從微觀層次來看,假定國家股可以上市,且購買者都為個人,那麼該企業的所有製性質將發生改變。但國家通過讓渡股票讓渡國家股並未使國家喪失任何財富,改變的僅是所有權的物質存在形式。根據馬克思的基本原理,交換雙方彼此讓渡的是商品的使用價值,從價值量上看,彼此是等量交換。也舞是說,在交換中,交換雙方讓渡各自商品所有權的必要條件是同時獲得自己所需要的另一商品的所有叔。同理,允許國家股轉讓固然可能改變該企業的所有製性質,但國家在按股價出讓國家股的同時獲得了相應的貨幣。由於股票價格常常高於股票麵值,轉讓國家股非但沒有使國家財富受到任何損失,而且還表明國有資產已增值。如果國家繼續把這部分資金投資到“瓶頸”產業,那麼不僅沒有動搖公有製占主體的基礎,而且使國有資產價值總量有了增加,並且還有助於產業結構的調整。
第二,還有人擔心,允許國家股轉讓不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命脈的控製,從而影響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其實,允許國家股轉讓並非意味著向公眾出讓全部國有資產。在全部國有企業中,改造成股份公司的畢竟隻是其中的一部分;在全部股份公司中,股票上市的公司,也隻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允許國家股轉讓一方麵可使已上市的公司更具活力,國家股應享有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麵國家可用出讓國家股所獲得的資金投向製約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產業,更有助於對諸如能源、交通、郵電等國民經濟命脈的控製。至於把國家對國有企業的控製與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相聯係的看法則更多反映傳統計劃經濟的內在要求。把所有權與宏觀調控相聯係是傳統計劃經濟的一大特色,即國家憑借生產資料所有者的身份,向國有企業下達有關投入產出的計劃指令,企業作為政府機構的附屬物,必須無條件地執行計劃指令。這樣,國家就可把宏觀調控目標分解在計劃指令中,通過行政機製對國民經濟的運行實行直接控製。所以,國家擁有企業的所有權成為實施宏觀調控的前提條件之一。隨著我國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過渡,國家將主要運用經濟手段,通過市場機製實現宏觀調控目標。這種宏觀調控方式不僅不依賴於國家對企業所有權的擁有,而且排斥國家憑借所有權通過幹預企業經營活動調節經濟運行的方式。所以,允許國家股轉讓由於有助於市場主體的確立和市場機製的完善,國家可以更有效地通過市場中介實現宏觀調控目標。
開放證券市場後,居民對投票的需求量又很大。所以,對股票的需求遠遠大於在股市上流通的股票供給,這是造成我國股價過髙的一個重要因素,出現了某種“泡沫經濟”的症狀。允許國家股轉讓則有助於緩解這種狀況。
第三,產權明晰化是國家股轉讓的必要前提。產權是指法定主體對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總和。排他性是產權的本質特征。